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嫌自民國一0三年起,以不實交易契約及票貼手段,向永豐銀行詐貸高達十八億七千九百九十萬元,檢方依《銀行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永豐銀行遭詐金額為六億六千九百九十萬元,並判處何宗英六年十月徒刑。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何宗英自白犯行,二十一日改判六年四月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宗英、張譽瀚在二審期間自白犯行,量刑基礎有所變更,原審未及審酌,影響判決結果,因此撤銷原判決。但在沒收部分,二審仍認定詐貸款項存入由何宗英支配的支票帳戶,屬犯罪所得,維持一審見解。
另外,對於江美玉,二審認為一審認定其與何宗英共同主導、規劃參與詐貸犯行,駁回其辯稱不知悉、被動聽命行事等說法,駁回其上述。最終,二審審酌何宗英等人犯罪動機、手段、分工等情狀,判處何宗英六年四月徒刑,張譽瀚三年六月徒刑,江美玉維持一審六年刑度。未扣案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並追繳沒收。本件仍可上訴。
此外,何宗英還被控在民國九十七年至一0五年間,偽造公司不實合約、發票,向十三家銀行、六家民間公司詐貸三十七億七千四百八十八萬七千四百元,一審遭判十八年徒刑;另被控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銀行及工銀租賃公司貸款,違反關係人授信,造成呆帳六億餘元,一審被判刑九年二月。這兩起案件目前均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