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九歲邱姓女子和謝姓男友感情不睦,為了報復他,埋伏在停車場,見謝男搭計程車下車,立刻持事先準備的不明強酸朝他潑灑,當場腐蝕謝男雙眼、頭臉,連鼻翼都變形釀毀容;法院刑事依重傷害罪判邱女八年八月,民事判她應給付謝男一千四百五十七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發現,邱女和謝男是同居的男女朋友,但兩人後來感情不睦,常因生活瑣事、感情的問題爭吵,邱女懷恨在心,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夜邱女為了報復謝男,事先準備不明強酸液體,並躲在北區一處停車場埋伏。
直到隔天凌晨二時多,邱女見謝男搭計程車回來,一見謝下車就衝上前朝他的臉部、身體猛潑,結果強酸當場腐蝕謝男頭臉,造成他雙眼、顏面、頭頸及四肢都有四度化學性灼傷,全身高達百分之二十九受害。
謝男甚至因化學性灼傷釀顏面毀容、鼻翼變形、角膜混濁及雙手活動受損。
檢方訊時,邱女坦承和謝男因感情糾紛才潑酸報復,附近監視器拍下的身影也表示就是她本人;被害的謝男也指證歷歷,並提出驗傷、對話紀錄佐證。
法院根據醫院診斷,認定謝男遭強酸侵蝕頭臉、手部活動等,就算經治療仍難以痊癒,已經達到重傷程度,刑事依重傷害罪判他八年八月;民事部分,考量謝男遇害後醫療、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等,一共判邱應給付謝一千四百五十七萬五千零六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