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蔡姓男子涉性侵、猥褻兩名未成年繼女逾九十次,一審判應執行刑十五年六月,二審裁定羈押。他願上電子腳環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遭高院駁回。
蔡男因案假釋後,於民國一一一至去年間陸續對兩名未成年繼女強制猥褻與性侵,其中一名繼女受性侵多達九十六次。一審桃園地院四月底判蔡男應執行十五年六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五月二十一日召開訊問庭,裁定羈押。
蔡男不服,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主張就算原審定應執行刑不足以作為認定他有逃亡之虞的證據;且本案只有兩名被害人單一指控,無實證及具體案發時間。加上他自案發後就沒再與被害人等人聯絡,雙方更不可能再同居一處,沒有法院所認定恐對被害人反覆實施性侵害行為。
蔡男說,本件可透過具保、限制出境出海、定期至警察局報到及電子腳環方式,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請求撤銷原羈押裁定。
高院表示,本件羈押處分已敘明所依憑的事證,予以羈押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