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國旗案 3人無罪改判拘役15日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等五人為表達政治理念,十一年前國慶日持刀割損逾十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旗桿。全案歷經一審簡易判決拘役二十天、二審改判無罪,後因高院以「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而停審長達八年。由於憲法法庭遲未做出解釋,高院考量速審法規定重啟審理,改判三人拘役十五天。最高法院日前認定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回顧整起案件,陳儀庭、陳妙婷夥同劉薇薇等共五人,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凌晨,持美工刀、剪刀前往連結台北市與新北市的中正橋,割破懸掛於橋上的十多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旗桿,以此表達特定的政治主張。檢方偵辦後,依刑法侮辱國旗罪嫌將五人起訴。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一審判處五人各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其中兩人未上訴確定,陳儀庭等三人則不服提起上訴。

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當時審理認為,被告等人毀損國旗的行為屬於政治性言論表達,應受憲法言論及表意自由的保障,因此逆轉改判三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於一0六年審理時,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以刑罰制裁表意行為,有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保障及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遂裁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但該釋憲案歷經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延宕八年仍無結果。高院合議庭考量案件長期懸而未決,恐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維護被告權益的立法意旨,於一一二年八月裁定撤銷停審、重啟審理,改判三人各拘役十五天,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陳妙婷與劉薇薇不服高院判決結果,於去年底提起上訴,但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人上訴程式不合法,於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