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民法成年 112年上路

立法院會二十五日三讀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圖為大學學測散場。(記者趙傳安攝)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立法院二十五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男女結婚年齡修正為均十八歲,並設緩衝期兩年,民國一一二年元旦起實施。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條文,包括將民法的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結婚年齡由男十八歲、女十六歲,修正為男女均為十八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由男十七歲、女十五歲,修正為均十七歲。同時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條文;而未成年人也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得自行兩願離婚。

本次修法也新增《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條文,明定修正的民法相關條文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當天滿十八歲就為成年。

此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案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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