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拖行倒地騎士 2審改判6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安姓女子在颱風天開一輛自小客貨車在雨中行駛,發生車禍,將一名機車女騎士拖行五百公尺,經路過騎士兩度鳴按喇叭才停下,一審依鑑定結果安女無肇事因素,判她無罪。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安女應該要負刑責,撤銷原判決,依致人重傷逃逸罪,改判六個月。

二0二三年六月,安女駕駛小客貨車行經嘉義縣民雄森景觀橋附近,前方魏姓女子機車因路面積水人車倒地,安女車輛自後駛至,將魏女捲入車底向前推行三百五十公尺,經路過騎士按喇叭告知,仍繼續推行一百八十公尺才停,致魏女重傷需靠呼吸器維生。安女稱,她未跟魏女發生車禍,案發當天雨勢很大,水花大到整個擋風玻璃都被蓋住,對方人車倒地遭拖行,自己也毫不知情,直到路過騎士鳴按喇叭把她攔下,才停靠路邊。

二審認為,安女案發時可看見魏女機車不穩倒地,理應聽聞其機車倒地碰撞或滑行地面產生聲響,且魏女卡在安女的車輛右前輪已使車輛右前輪鎖死,車輛前輪均無法轉動,僅仰賴後輪往前轉動使車輛前進,行車與正常方式差異甚鉅。之後,路過騎士兩度示意安女靠邊停車,卻置若罔聞,遲不停車查看救護被害人,明顯構成致人重傷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