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蘇姓女上校、蘇姓男中校涉嫌虛構大陸情報人員等情資,詐領超過千萬獎金;二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蘇女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蘇男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一0七年四月至一一二年六月間,蘇男上網購買或蒐集大陸身分證提供給蘇女,佯裝蘇男引介大陸人員,並由蘇男提供網路蒐整或自行編撰而來的大陸軍港、軍艦、船舶動態等資訊給蘇女陳報軍情局。
蘇女簽獲軍情局同意,將蘇男提供的大陸人員列為試用人員;蘇男陸續以切換通訊軟體使用者帳號,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杜撰與大陸人員聯繫的不實對話,連同自行蒐整資訊,由蘇女回報軍情局,以此方式申報獎金共計六百五十四萬三千七百九十三元、十四萬四千八百美元。
其中,蘇女收受八十五萬零九百四十五元,其餘由蘇男收受,再轉存至他人帳戶隱匿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案經士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判處蘇女七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自動繳回八十五萬餘元沒收;蘇男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自動繳回一千零一十四萬餘元沒收。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應以接續犯論處一罪,並考量蘇女供出另案共犯,情堪憫恕,撤銷原判決改依現役軍人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蘇女三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八十五萬餘元沒收;蘇男五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一0一四萬餘元沒收。經上訴最高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