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李小姐問:我原本是護理師,結婚後就離職了,婚後十年間,從我懷孕起夫妻感情不睦,小孩出生後更常因小事吵架,逐漸難以忍受與對方共處一室,雙方皆無外遇,但我已在五年前搬回娘家住,由於找不到工作,目前在鄰居的早餐店幫忙,薪水很少,我想要協議離婚,但先生置之不理,請問是否可以由法院判離婚,若法官判離婚,我可以跟先生要贍養費嗎?
答:李小姐無法與對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只能依照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該條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原告李小姐必須舉證證明「有某種重大事由導致婚姻無法維持」。在具體個案中,因當事人與法官對於特定事由是否導致婚姻無法維持的理解各有不同,常會讓當事人有氣餒、或不知該如何說服法官的情況發生(如夫對妻常出言羞辱,導致妻內心痛苦不已,是否符合婚姻無法維持等)。
大法官在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中,已揭示我國應適度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行政院亦在今年二月審查通過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依照修正草案的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若草案順利在立法院通過,李小姐即可依照這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
另依修正草案民法第一0五七條第一項以及第一0五七之一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李小姐也可依上開法條向法院請求訂定合理的贍養費,惟必須向法院具體說明自己是否符合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
除了贍養費外,李小姐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即夫妻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果還有剩餘,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另依修正草案民法第一0二二條規定,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同時,可向對方要求提出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以防對方脫產的風險。(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