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弊案 索賄遭拒涉貪 義竹鄉公所前課長2審改判3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亞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前於嘉義縣義竹鄉承包漁電共生案,在未取得許可前進行開發工作。鄉公所前建設課長曾培原並未依職責上報,反而約包商至台南喝咖啡,要求分包工程並索賄二至三萬元紅包,遭廠商拒絕後續還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原審遭判刑三年六月,曾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卅一日改判三年。

一一二年間,亞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在嘉義縣義竹鄉承包台泥嘉謙綠能公司漁電共生二期工程,未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開工許可就開始進行整地、施作基樁,全案被檢舉違法開發,經縣府勘查對綠能業者裁罰六萬元並限期改善,經濟部能源署也依法裁罰百萬。

調查期間,另發現義竹鄉公所建設課長曾培原獲悉業者違反規定,卻未依規定勘查或上報,反邀約業者到台南喝咖啡,先後要求分包承攬部分工程、兩萬至三萬元紅包,但均遭拒絕。

去年七月嘉義檢調動員搜索,將曾及業者等五人帶回調查,曾後續也被依貪污罪嫌起訴。曾坦承犯行,嘉義地院認曾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量刑,考量曾未實際取得任何財務或犯罪所得,酌情減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曾上訴二審請求宣告緩刑。

案經由台南高分院審理,認原審誤引《貪污治罪條例》,曾所圖利益在五萬元以下,得依同法規定減刑,適用法律違誤,考量曾未實際獲利、所圖非鉅且未實際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犯後態度坦誠,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五年。

宣告緩刑部分,台南高分院難認曾具公務員的廉潔品格,主動索取不正利益,嚴重損傷公務員形象、不堪憐恕,且本案宣告刑超過兩年以上,與緩刑宣告法定要件不符,請求緩刑宣告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