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控排水疏失告國賠 農水署與區公所判賠360萬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南後壁區林姓養殖戶指控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後壁區公所疏於維護排水設施,致農田與社區污水流入其養殖用地,造成水池及底泥污染,無法養殖。全案歷經十年訴訟,更四審今年三月判兩單位須連帶賠償三百六十萬九百八十五元,最高法院在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負責維護東安溪寮小排一,主要排放農田污水;後壁區公所則管理魚塭北側社區道路附設排水溝,排放生活污水。林男自民國一0一年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指控兩機關未善盡養護責任,致污水逆流其地,污染水質與底泥,必須頻繁更換水體並清除底泥,還因此損失養殖收益。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後壁區公所與嘉南管理處應連帶賠償,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免賠;案經最高法院四度發回更審,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台南高分院依水質採樣檢驗報告指出,當地水體不符環保署一級或二級的淡水養殖用水標準,且底泥已受累積污染,與排水設施管理不周有相當因果關係,確定應負國賠責任,判兩單位須連帶給付三百六十萬九百八十五元。

後壁區公所抗辯無從確認流入水源是否來自其設施,也欠缺水質污染證據;嘉南管理處則強調僅有水體檢驗,未對土壤進行採樣,難以證明底泥受汙。但法庭認為,水質與底泥間互動機轉已足以說明污染事實,再加上雙方於民國一一一年重新簽訂租約並不影響損害事實已然發生,所以不採信抗辯。

林男主張,置換水體與清除底泥費用共計約三百六十六萬八千元,加上養殖收益損失二十三萬八千餘元,一審僅判賠二年收益九萬七千餘元不足,因此,上訴請求全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