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九歲劉男擔任詐騙集團金主,以投資泰達幣假交易釀全台十四人受騙一千零六十六萬元,台中地檢署從重依組織等罪嫌起訴劉,並直言守法國人要存到千萬積蓄絕非一、二年,法律不該輕判騙取大額金錢犯罪,並以我國薪資中位數四萬元換算,一千零六十六萬約二十二年月薪,對劉求刑二十二年。
起訴書指出,劉男發起、主持詐團,並擔任提供泰達幣的金主,與劉姓、林姓同夥二人均被判刑確定,向被害人謊稱投資,實則由劉男成立佯裝搶單出售加密貨幣的通訊軟體群組,由另二人假扮幣商,負責出面向被害人取款,前後騙了全台至少十四人,其中一名被害人被耍得團團轉,還一連被騙三次,損失五十萬元。
檢方訊時,劉男僅坦承部分客觀行為,但就檢察官問到許多關鍵問題,他都無法合理解釋,且多保持緘默,另劉姓、林姓共犯則明確指證受劉男指揮,並供稱劉男怕底下侵吞贓款,還命同夥將自己名下電子錢包的「助記詞」交給他,收款前後都要回報。
檢察官戴旻諺並用自行繪製的幣流分析圖追查贓款流向,發現劉使用錢包和底下同夥有多筆交易,偵結依加重詐欺、洗錢,及主持、操作及指揮犯罪組織等十八罪嫌起訴他。更直言,虛擬幣發行原意是去中心化搭配分散式帳本技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隱私安全,劉卻濫用當成詐騙工具,利用被害人欠缺虛幣知識,相較傳統詐騙侵害金融秩序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