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擬納單身女/女女同婚 代理孕母脫鉤處理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11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定脫鉤代理孕母,但將受術適用範圍擴大為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以及女女同婚者皆可適用,草案也明定受術對象受術後,均不得撤銷親子關係,女女同婚若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仍具婚生子女地位。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除擴大適用範圍,也強化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權益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長石崇良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3人的健康權,包含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仍有歧見,在沒有很高社會共識之前先脫鉤處理,但衛福部未來會持續就這個議題做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根據草案,未來人工生殖技術適用對象有4大類,讓女性在安全、可監管的醫療下生育。

第1類是未婚女性(須設籍長居於我國)已完成結婚登記之女同性伴侶;第2類是受術者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第3類是具有健康生殖細胞,不孕夫妻、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未婚女性須具有健康卵子;第4類是滿45歲婦女需先經檢查,確認沒有不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或生理狀況。

草案為維護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最佳利益,也設計出評估制度、血緣認知權、法律定位等3項調整,包含第1項,增訂夫妻、女同性配偶或未婚女性在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

第2項,現行條文規定,人工生殖生育的子女,若丈夫能證明是因為受詐欺或脅迫才同意,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子女滿3歲前提起否認之訴。因此草案為避免人工生殖子女喪失婚生子女地位、權益受損,因此明定受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於受術配偶受術後撤銷。

第3項,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而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且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

此外,草案也針對強化人工生殖機構管理與規範,包含強化捐贈生殖細胞使用及銷毀規範,禁止同時殖入不同捐贈人生殖細胞形成的胚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