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對公司董事提訴訟 監察人可代表

東區李先生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長陳先生為法定代理人,對已卸任董事職位的張先生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張先生在訴訟前進行的調解程序,委任王律師為代理人,王律師並曾代張先生發函該公司主張權利,但未在訴訟中代理張先生。後來在訴訟期間,張先生、王律師獲得多數股東支持,分別補選為該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王律師遂依法律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問法院可以准許由王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嗎?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公司為原告或被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也可以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法律這樣的設計,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的執行,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仍然由董事代表公司起訴(公司為原告)或應訴(公司為被告),會有利益衝突,故規定應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

在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訴訟時,如果監察人(王律師)對該董事(張先生)有徇私情形,股東會可以根據公司法規定,另選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之人,或解任該監察人,或由少數派股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並非在事前或事中無補救之道。另外,如果監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與忠實執行職務,致損害公司權益,應負相關的民刑事責任。總之,公司法已經斟酌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代表權之安排分配、弊端防制及救濟方式等問題,並無法律漏洞的問題。

王律師在改選後當選為監察人,立即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時(具狀向法院表明應由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法院應考量訴訟程序的安定、司法運作的效能,應即准許由王律師承受訴訟。至於王律師若有徇私情形,應依上述另選或解任監察人方式解決。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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