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七年四月晚間紀姓男子與友人等聚餐後,復應女性友人邀請至安南區KTV唱歌,不料紀男與女姓友人的曖昧舉動卻引起另一名黃男妒火,兩人爆發口角、肢體衝突,紀憤而持友人車上鋁棒痛毆黃男,致黃重傷昏迷、插管治療。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殺人未遂判處五年二月。
國中肄業的紀男在家中幫忙養蚵,一0七年四月四日深夜與三名友人在黃金海岸聚餐後,得知心儀對象黃女正在安南區一處KTV約唱歌,四人隨即驅車前往,五日凌晨一、二時許,紀等人到場時,黃女與黃男等人已在包廂中歡唱。因黃男同在追求黃女,見紀撫摸黃女手部,頓時吃醋,憤而離開包廂。
眾人發現異狀跟出,黃男當眾質問紀男與黃女關係,雙方因此發生口角更衍生肢體衝突,紀男等四人分持球棒或以徒手方式,毆打黃男及其李姓友人,致李頭部外傷、右手肘骨折、右上顎齒槽骨折等;黃遭球棒痛毆頭部,致外傷及頭皮撕裂傷、顱骨骨折及多處腦出血。紀等施暴後揚長離去,直至民眾報案才將黃、李二人送醫,黃到院命危立即緊急插管並轉入加護病房觀察。
台南地院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遭毆倒地後已無還手能力,紀男卻仍持球棒毆打黃男頭部要害,事後也未叫救護車協助將黃送醫。紀辯稱與黃男素不相識也無宿怨,因事出突然才衝動傷人,並無殺人犯意。合議庭認紀僅因爭風吃醋,持鋁棒攻擊人體要害,即便傷者可能死亡,卻未協助將人送醫,足認定致人於死意圖不違背其本意。
合議庭審酌黃所受損害程度嚴重,且紀於公共場所滋事,嚴重危害治安及社會秩序,考量其年紀尚輕、一時衝動失慮且犯後坦承犯行,於審理中主動與黃調解,依殺人未遂罪嫌量處五年二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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