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傳北榮有疫情假訊息 七旬老翁遭送辦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一名高姓老翁日前轉傳一則台北榮總有新冠疫情假訊息至群組,遭人向刑事局檢舉,刑事局深入追查後,廿八日將高姓老翁傳喚到案,訊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隨後北榮也在官網上貼出公告請民眾不要相信不實訊息。  刑事局指出,七十三歲高姓男二十七日於一個有三百人的LINE群組貼文「剛接到台北友人來電告知:今天(六月二十六日)台北榮總開始嚴格管制進出,一般探病一律禁止,沒有門診預約或號碼單的病人也不讓進入,看來冠狀病毒在台灣的社區感染之情況,不是衛福部講的那樣輕鬆,連台北榮總都開始全面戒備,大家出外,還是要帶口罩 勤洗手」。訊息傳出即有民眾截圖向刑事警察局檢舉。  警方追查發現,此一假訊息是新北市三重區的一名高姓老翁,其在六月二十七日所散播的不實訊息,由於該則訊息未經證實即任意露出,將使民眾誤信該訊息,而妄加臆測造成恐慌,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妨礙整體防疫措施推行,顯已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民眾有重大影響。於二十八日將高姓老翁傳喚到案,並在訊後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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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判決 市府:遺憾 陳:歡迎上訴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市府針對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會長陳致曉所提起恢復名譽民事訴訟案被駁回。市府表示,面對有心人的刻意詆毀,司法雖未能還給市政團隊一個公道,但市府團隊秉持追求更好持續推動市政建設的用心不會改變,收到決判書後將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陳致曉則回批,民進黨的言論自由就只是國王新衣。  市府表示,陳致曉一0七年在「風傳媒」網路投書,以「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文章內容對市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文化局及經濟發展局等機關的相關施政作為有不實陳述,誹謗南市名譽。  市府指出,對於陳致曉的不實陳述若不尋求司法途徑加以制止,恐衍生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之寒蟬效應,影響市政推動,最終受害者仍為市民。所以不得不藉由訴訟手段,透過司法加以澄清,還市府團隊及公務員清白。  陳致曉則表示,由於市政府對其提出自訴刑事與民事訴訟,使他成為台灣有史以來第一位遭政府以「誹謗罪」提起告訴的公民。訴訟進行年餘,刑事訴訟在今年二月宣判南市府敗訴,民事訴訟在今日再宣判南市府敗訴。  他表示,市府提告的原因主要是想藉其人頭達到「殺雞儆猴」、箝制公民言論之效。民進黨嘴上聲援中國的人權、言論自由,卻否認他們統治下公民的言論自由。如果南市府真的如其新聞稿中的無辜,期待南市府再上訴,讓這些訴訟繼續凸顯民進黨捍衛人權與言論自由的虛偽。更期待同樣涉及官商勾結土地開發的未來監察院長陳菊對南市府「以民脂濫訴」進行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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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可受公評 陳致曉投書 市府敗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反南鐵自救會領袖陳致曉兩年前撰寫「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批評市政,被台南市政府一狀告到法院,請求恢復名譽。台南地院廿九日做出判決,認為陳撰寫內容乃可受公評之事,駁回市府的聲請。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陳致曉以「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投書媒體,文章內容提及之萬國通路產業園區土地變更等事項,總共內容羅列十二點指控市政措施。台南市政府認為陳指控不實,且刊登的媒體已向市府道歉,陳在未經查證下而作不實陳述,已侵害市府名譽權,請求陳為回復市府名譽之適當處分,包括陳致曉應於平面媒體全國頭版刊登道歉聲明一日,或將之發表於風傳媒二十日,或於被告個人臉書網站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至少二十日。  陳致曉則認為,其投書時間是在台南市第三屆市長選舉競選期間,評論對象為前任市長及其執政團隊,而非現任團隊。又文章內容乃轉述當時另一候選人林義豐競選團隊之陳述,他身為台南市民,關切市長競選人將對前任市長或可能接任者如何採取後續行動,乃事理之常。  判決指出,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常有所衝突,但兩相權衡,言論自由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尤其面對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如此。陳致曉文章乃係針對當時市長候選人林義豐所發表,並非針對台南市政府所為;又所提及之萬國通路產業園區土地變更等事項,為市府近年來所執行之重要市政,乃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本應受市民監督,市府應以最大程度之容忍接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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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借錢性侵 國道警判4年2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大隊員警林國楨,三年前被控以借錢給對方方式,誘騙謝姓女網友出面,並帶她到苗栗山區性侵得逞,竟還要她當小老婆。一、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將林員判刑四年二月,最高法院二十九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林國楨(五十八歲)於民國一0六年間在臉書結識嘉義的謝姓婦人,同年八月謝女向林員借款十萬元,原本相約在嘉義見面,但林員突然聲稱車子在苗栗故障,要她搭高鐵到苗栗站取款。  謝女抵達時,林員籍口推拖,一個多小時後才開車現身,並且載她四處繞行,最後載到銅鑼的九華山區偏僻處,在車上性侵得逞。事後再將她載回苗栗站,給謝女一千元後即離開,卻未依約借款十萬元。  謝女指控,林男不但對她性侵,還多次告訴她,「我很有錢,要不要當我小老婆?要不要一起去洗溫泉?」由於她被載到荒郊野外,擔心遭遇不測,才虛偽迎合遭到指侵及猥褻。  法院判決指出,林員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趁被害人需錢孔急,卻預謀誘至山區性侵,犯後還在臉書誣指女方以美貌引誘向他騙錢,歷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四年二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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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離婚欲拿贍養費的條件

 山上區王小姐問:我婚後育有兩子,為照顧幼子而辭掉工作,專心家務,近來,我和配偶因感情生變,雙方協議離婚,並已就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均有共識,但配偶卻不願意支付分文給我。請問我可以請求配偶支付贍養費?  答:贍養費和監護權與離婚幾乎可以說是形影不離,而所謂「贍養費」依照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是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配偶,可以向離婚對象請求給與贍養費。因此,贍養費是用來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離婚而頓失經濟來源、無法獨自生活。所以,贍養費之性質並不是賠償,而是生活補助的費用。  如夫妻間已走到離婚地步,而雙方就各自離婚需求條件,均達共識,自得就贍養費一併約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夫妻之一方得以協議離婚方式,取得贍養費,和平圓滿終結婚姻。  惟如夫妻間無法就贍養費達成協議,夫妻之一方如何得請求贍養費呢?按依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準此,欲於離婚後,取得贍養費,第一要件需是判決離婚,若是你情我願之協議離婚,於協議離婚時並未就贍養費約定,則於至戶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即不得再主張請求膳養費。第二要件是需為無過失之一方,如離婚的原因是自己造成的、或雙方對於離婚的結果都要負責任,就不能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例如受有家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獲准,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施暴之一方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因離婚是該施暴者造成,不能向受有家暴者請求贍養費。第三要件是判決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者,贍養費是為了確保夫妻不致於因為離婚而無法獨立生活的制度,因此法律規定要「陷入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一般司法實務認為所謂的「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才算是生活困難。假如離婚當事人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康,具有一般工作能力,即便沒有財產也能自立謀生的話,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是用來保障離婚當事人可以獨自生活,法院一般會按依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在訴訟當中,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統計數字可作為參考標準,附此敘明。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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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司法做出最終處置 黃偉哲:大快人心

 記者林偉民/仁德報導  台南四歲女童雙腳遭燙傷案,涉案繼父經法院裁定收押,市長黃偉哲二十九日表示,所謂「虎毒不食子」,此案卻發生在自己最至親的家人,令人難過又不捨,幸好社會局人員第一時間找家長懇談,讓案情急轉直下,讓他感覺是做對的事,他也感謝社會的關懷。  黃偉哲表示,其實這件事情在六月十四日就發生了,卻一直到二十五日才傳出來,一方面是自己的家長虐待,一方面是女童本身受傷,又飽受威嚇,很難想像女童在中間這十二天是受到怎樣的身心折磨,讓人難過又不捨。  他認為,女童被帶到診所治療時,就醫的醫院發現情形有異,應該第一時間就趕快通報,其次,這個家庭是高風險家庭,我們也應該關懷到位,能密集一點進行訪視,可能就能避免女童受虐,而女童被至親的人施暴,則是更令人難以接受。  黃偉哲感謝社會局人員獲悉事件後第一時間去找家長,而且經過懇談後,家長終於坦承有虐待的情事,才讓案情急轉直下,他也感謝司法能夠做最終的處置,將涉嫌施暴的繼父收押,對此結果他覺得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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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虐童辯管教 狠心繼父收押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檢警偵辦四歲女童遭凌虐以熱水燙傷案,檢察官認為女童的葉姓繼父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女童生母所涉事證不足,訊後請回。法官認為葉男因管教問題數次傷害女童、鞭打或處罰半蹲等行為, 嚴重影響幼童身心發育,且有反覆實施同一家庭暴力傷害之虞,廿九日裁定羈押。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依照檢察官聲請羈押提出之事證,法院認為葉男(廿四歲)有「故意傷害兒童身體」之情事,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故意對於兒童犯罪、刑法傷害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嫌,嫌疑重大。再加上葉為女童繼父,生活上具有相當關聯性,確有事實足認為葉有反覆實施同一家庭暴力傷害犯罪之虞。  林福來說,法官認為如命葉男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並無法預防同一家庭暴力傷害犯罪之發生,且葉未能克制自身情緒,涉故意傷害兒童身體罪嫌,有害女童身心發展,造成被害人權益重大侵害,為切實保護兒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而認為葉男有羈押之必要。  據了解,女童生母(廿二歲)有三段婚姻,先後生了四個小孩,遭燙傷女童是她與第一任丈夫所生;她與第二任丈夫生了兩個小孩,一出養、一由第二任丈夫扶養;她與第三任丈夫,即女童葉姓繼父在今年三月間生下第四個小孩,女童、生母、繼父與新生兒等四人現住在一起。根據醫院說法,女童主要傷勢在雙足背,有深二度燒燙傷約百分之四至五,傷勢不輕,目前仍在燙傷中心治療,未來康復後恐會留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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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過後 全市消毒動起來

 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  雖然武漢肺炎疫情趨緩,但端午連假期間,南市不少地方湧入人潮,南市環保局更不敢掉以輕心,針對火車站等周邊戶外公共區域,進行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降低連假期間人潮流動可能帶來的風險。  市長黃偉哲表示,不管武漢肺炎的疫情如何,市府對於防疫工作未曾停歇,仍以最嚴謹的態度面對,為了民眾健康,連假後,更指示環保局,動員消毒及環境清理,針對人潮往來頻繁的場址,如交通場站、商圈、夜市、人潮眾多等進行戶外消毒工作,也希望民眾仍應力行「防疫新生活運動」。  環保局表示,此次共出動八十車次消毒車、七十二台背負式消毒機、二百廿一人次,完成二百八十五處戶外環境消毒。環保局長謝世傑說,近期環境稽查,仍發現有廢棄口罩隨意丟棄情況,提醒民眾,口罩使用後,務必將其摺好並丟進垃圾桶,亂丟口罩除了造成環境髒亂,也可能將病毒隨手傳播出去,環保局會持續進行環境稽查,若查獲亂丟口罩,將處以三千六百元至六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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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北農案不起訴 吳音寧簽結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北農相關案件,其中韓國瑜任職北農總經理期間,被控濫發三節獎金涉嫌背信案,檢察官調查認定罪嫌不足,二十九日將韓國瑜等六人處分不起訴。  至於另一名北農前總經理吳音寧,任職當時遭質疑濫花公帑買菜送給自家彰化鄉親,及濫用業務推廣費,送給民進黨台北市黨部六十瓶洋酒案部分,檢方也認定查無不法事證,將全案簽結。  韓國瑜等人被告發涉嫌巧立獎金名目,以三節、績效及工作獎金,總共發出八千四百萬元,又以「年終團體獎金」名義再發一筆錢,金額共六百五十四萬元,包括主祕、國貿部經理、顧問等人都領到三十萬元。  北檢分案後,為釐清有無涉嫌將北農的「超額盈餘」當作獎金濫發等疑點,向北農調閱董事會會議紀錄、年度會計帳冊、標案明細、員工出國旅遊及獎金發放紀錄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  檢方調查認定,因為涉案事證不足,昨日偵結全案,將韓國瑜及北農時任的總經理張清良等總共六人,均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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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船員公海暴斃 排除疫病致死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馬爾他籍卡特琳娜Ⅲ貨輪一名菲律賓籍船員二十八日中午航行途中在公海不明原因死亡,貨輪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停靠台中港一0五號碼頭,海巡署台中海巡隊獲報後,擔心是疫病造成,立即通知疾病管制署人員到場進行檢查,初步排除是疫病致死,因國外船員在公海身亡,我國並無管轄權,昨日下午菲律賓辦事處派員上船處理,經安排殯葬業者將死者遺體空運回菲律賓。 總噸位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二噸級的卡特琳娜Ⅲ貨輪載運煤炭從韓國釜山到台中港,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八分台中港務分公司接獲通報該輪航行途中在東經二十七度0七分六秒,北緯一二二度二十分六秒公海,一名四十九歲菲律賓籍船員不明原因死亡。 昨日上午九時許靠泊台中港一0五號碼頭,海巡署台中海巡隊獲報後,擔心是疫病造成,立即通知疾病管制署人員到場進行檢查,初步排除是疫病致死,但本國無管轄權,已轉知代理行,昨日下午菲律賓辦事處派員上船處理,經安排殯葬業者將死者遺體空運回菲律賓。 據指出,由於發生地點在公海,外海是由海巡隊處理,港區才是由港警受理,所以國外船員在公海死亡,原則上應該要送去船籍國或死者國籍地,讓他國來偵辦死因,我國並沒有管轄權,無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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