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受害者家屬表示,中選會沒收反廢死公投是毀憲亂政,已違反公投法及憲法的權力分立。(中央社)
吳威志
中選會決議反廢死公投不符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一定程度反應了人民連表達反對或支持廢死的權利都沒收了。中選會說明「憲法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公投法也是立院通過施行的法律,立院交付的決議應符合公投法所定,選務機關則是適法處理。」
因為中選會是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民投票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且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該會委員會決議;但此舉仍會引爆的政治議題便是,中選會聲稱依法否決公投,但該法並未明確賦予中選會有准駁權力;只有審議「公告事項」,不是審議「全案能否執行」!
從任務而言,中選會所說,它是「必須依法處理公民投票案,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之公民投票案,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但從權限而言,絕不是審議「全案能否執行」,相反地,中選會不該介入,只能審議「公告事項」,所以最多擬具如何修正「公告事項」,提請立法院覆議!
一旦中選會駁回反廢死公投,按照其邏輯等於「承認」大法官憲判八的立場,「否認」立法院民意,恣意僭越立法權,濫權創設立法原則?當然,此時就會發現中選會位於行政院之下本是違憲法理;因為憲法並未如此規定,也不該置於左右政治、影響獨立甚深的行政院!
縱然,立法院提出反廢死公投本身是有爭議,主文「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邏輯上確實有疑義,有學者主張合乎邏輯的問法,應該是「您是否同意取消『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須一致決』之政策」。
另外,該公投要推翻的是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判決具有憲法效力,能否被公投推翻?確實有很大爭議,但因我國公投,除了「修憲案公投」屬於「決策性公投」,其他都屬「諮詢性公投」;亦即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上創制跟複決,只要修正「公告事項」能夠行使全民投票即可,畢竟,依法也只是作為行政部門政策參考!
所以,中選會僅可初步審查立法院所提公投案如何公告;根據《公投法》規定,確實中選會不能對於立法院公投案有否決執行的決議。甚至就是因其為獨立機關,更應避免涉入政治爭議,讓人民覺得有其特定立場;縱然表達「如何修正公告事項」仍會引起立法院不悅,但反而可以讓立法院自行「複議」,維護中選會不偏不倚的獨立角色!
其實對於一般人民自動自發的公投案,猶如集會遊行案,都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利。何以規定政府有權進行審查?那是因為執政者必須保護人民實現憲法權利,避免意見受到迫害。換言之,政府非用「限制」的觀點審查,而是要用「保護」的觀點核定,這就是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七一八號揭示的,所以集遊案高達百分之九十九申請案件是核准的。
相同地,中選會對於一般人民所提公投案,審查程序旨在促使人民實施公投權。至於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為何中選會只能辦理不能否決?因為在「法治國」理論下,是以「國會主權」代表人民,作為最高決策權力;而行政權力要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機關決議即可通過法律,也可決議逕行實施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
最後值得思考的是,《公民投票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所以立法院願意將重大或難決的「重大政策」進行全國公民投票,這是民主政治負責任的做法,更是直接交付人民決定的責任政治,反而更值得全民讚揚。因此,中選會不能藉由審查而沒收公投案!更應尊重民意機關的決議。
(作者為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