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劉先生問:我家隔壁一樓是廿四小時營業的超商,我常常會在深夜聽到超商自動門開關時的音效聲,還有冷氣運轉的低頻音,因而長期難以入眠,生活品質大受影響,但是向環保局檢舉好幾次,來測量的結果都是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無法可罰。請問,我可以向超商提出訴訟請求他們降低音量、裝設隔音設備及賠償嗎?
答: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案。
我國都市地區人口稠密,常有住商混合之情,居住環境遭鄰居產生之氣響侵入,甚至因而導致居住安寧受侵害之狀況亦所在多有。民眾如遇他人製造噪音違反噪音管制法規之狀況,固可向環保局檢舉由行政機關對行為人依法裁罰並處分改善,惟如行政機關之測量結果並未違反管制標準,卻又實際上對民眾之生活造成影響時,即屬私權爭議,需由權益受侵害之人按其情形向法院提出禁止鄰地氣響侵入之排除侵害案件,或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於居住安寧遭不法侵害、情節重大時,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又就此節,司法實務上有以系爭聲響是否屬「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並以法定噪音管制標準作為判斷標準之前例。是本件需視實際情形認定是否構成前開法文所定賠償責任,如讀者劉先生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舉證證明系爭聲響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合理容忍之程度,縱提出民事訴訟,法院亦可能認定係民眾個人主觀上對聲音之干擾特別敏感,或未達侵害居住安寧人格權情節重大程度,未必均能取得有利之判決結果,供讀者參考。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