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鐵鎚擊殺員工 判15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在台中市經營烤肉刈包店的老闆黃國芳,三年前不滿欠債的林姓男員工要求離職,憤而持鐵鎚將他敲死,伴屍十五小時後才報案。二審台中高分院審酌他符合自首要件,減刑改判十五年,最高法院二十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林男(三十四歲)於民國一0六年初,與刈包店的鄒姓員工發生行車糾紛,經由老闆黃國芳介入協調後,同年二月達成和解,由林男賠償六十萬給鄒男。  黃男並同意讓林男從四月起在他店裡工作抵債,同年五月初和解金又抬高至一百三十萬元,林男無力償還。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八時許,林男向黃男提出辭職,黃男希望他找到新員工後再走,雙方沒有共識而爭吵。  黃男憤怒下持鐵鎚連續重擊林男頭、胸、腹、背與四肢等處十多下,林男不支趴臥在工作桌上。黃男未報警、也未送醫,直到當晚十時許才到派出所報案,黃男表示無意要殺害他。  一審台中地院認定黃男手法凶殘,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不知悔悟還狡辯,雖符合自首,但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中高分院指出,黃男以鐵鎚重擊林男致其昏迷,長達十五小時未將他送醫,認定黃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考量他自首,予以改判十五年。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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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遺贈和贈與法定條件 大不同

 山上區孫小姐問:自己雖離婚,卻和前夫之妹妹,因相互陪伴走過彼此的低潮人生,兩人雖無緣當姑嫂,卻情同姊妹。無緣小姑精明能幹,善於投資理財,名下有多棟房屋出租,未婚無子女,是個多金之包租單身貴族,她曾表示欲將某一房地產贈與給我,不料,她日前猝逝,並未立有遺囑。請問,我可以如何主張之權利?  答:人要如何處分其名下財產,當屬個人之權利與自由。人除於生前基於個人自由意志逕行辦妥贈與,將名下不動產移轉過戶予受贈人外,亦可以於日後死亡時,以遺贈方式,將財產無償給予他人。  贈與和遺贈,雖均為無償將名下不動產移轉過戶予受贈人,惟二者是不同法律行為,其法律要件及效果亦為不同。贈與為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的行為(生前行為);遺贈則為按依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的行為(死後行為)。贈與為契約,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但遺贈則以遺囑為之,為單獨行為,十六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用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立遺囑(民法第一一八六條第二項),又遺贈不用受遺贈人為任何承諾,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則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一二0六條)。而就方式而言:法律不要求贈與契約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故贈與為不要式行為;但遺贈須以遺囑依法定方式為之,故屬要式行為。再者,遺囑不得侵害特留份,贈與則無此限制。  孫小姐之無緣小姑驟逝,如可以舉證證明無緣小姑於生前確有贈與某不動產之贈與契約存在,則孫小姐可對無緣小姑之繼承人提起履行贈與契約訴訟。否則,無緣小姑並未立有遺囑,自難主張受有遺贈之權利。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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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悲歌 灌病妻強酸再自飲 老翁不治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一名七十一歲范姓老翁,二十二日晚間持強酸到妻子入住的長照中心,看過妻子後起身,竟持強酸灌食臥床的妻子,再以床單悶住妻口鼻,遭工作人員發現後阻止,其後范自飲強酸液,經送醫後,范姓老翁不治,其妻搶救後狀況穩定,留院治療。  照顧中心工作人員表示,范男當晚進入中心二樓妻子的病房時表現正常,沒想到當他坐在七十歲妻子身旁,忽然拿酸液灌妻子,再拿床單罩在妻子口鼻上,一旁照護員看到立即大聲呼喊求救,工作人員也上前協助制止。  據悉,范翁每天都會來照護中心照顧,但妻子長期臥床插鼻胃管,已成「半植物人」狀態,疑似不忍妻子長期痛苦才會下手。 市府社會處指出,范家非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或邊緣戶,但入住照護中心有申請身心障礙者補助,已派遣社工了解,作案動機仍待警方調查。  嘉義基督教醫院表示,范姓老翁到院後,口部等處受酸液侵蝕嚴重、意識不清、傷重不治;范張女士也因口部受侵蝕,在加護病房治療觀察中、狀況穩定,照護員裴女也是住院治療中、無大礙,另一名八十五歲長者腳部被潑酸,當晚急救處理後已出院。  嘉義地檢署相驗、調查,蔡英俊主任檢察官發言表示,范姓老翁強灌妻子酸性液體後自飲酸性液體案,經檢察官相驗認死亡原因為低血容積休克,服用酸類造成的消化道腐蝕性損傷與出血,判定為自殺,沒留遺書、事前也沒有徵兆。  (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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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具展摸走百萬沉香 識貨賊被逮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世貿展覽一館佛具展驚傳竊案,二十一日開幕後當晚,從基隆來參展的一間廠商攤位裡最貴的紅土沉香被偷,價值新台幣一百四十萬餘元,業者廿二日到場開櫃發現沉香遭竊,立即向轄區信義警分局報案,廿三日晚間竊嫌林姓男子(卅六歲)在苗栗頭份住家被逮。  世貿一館在八月二十一日起舉辦佛具用品及相關藝品展,一間從基隆來參展業者攤位卻在晚間六點打烊後,遭人竊取攤位裡最貴的沉香參展品,總價值約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元,警方調閱監視畫面發現,一名穿著白色短袖、牛仔褲的男子佯成參觀的民眾先在展場內閒逛,再利用參展業者收攤至展場開始清場前的空檔,迅速前往業者展區下手行竊得手離去。 參展業者在二十二日至場開櫃才發現攤位裡存放的價沉香已經被偷走。據了解,林姓男子背景單純,沒有竊盜等相關前科,警方上門時,他坦承犯行,被竊沉香也已被警方追回。 根據林男向警方表示,平常就對沉香一類物品相當有興趣,因此開展當天才會北上參觀,當時他發現受害攤位較早收攤,四周無人顧守,僅用黑色布幕圍住攤位,他發現收藏沉香展櫃並未上鎖,才臨時起意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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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友誘投資 詐騙案攀升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詐騙手法花八門,刑事警察局二十三日表示,近幾個月「假交友結合假投資」詐騙大幅攀升,詐騙集團常以帥哥美女圖吸引被害人眼球,再以噓寒問暖的溫情攻勢,慢慢慫恿被害人操作外匯期貨、投資虛擬貨幣,甚至在近期還出現熱心出錢教人投資,最後卻巧立名目拖延出金、要求被害人不斷匯出更多金錢的詐騙犯罪行為。  刑事局指出,中部一名三十歲方姓男子日前在Tinder交友軟體認識一名自稱安娜的大眼女子,經過一段時間噓寒問暖後,方男逐漸對安娜產生信任,而安娜在言談間也有意無意告知方男她如何利用外匯交易平台投資致富,並表示如果方男不介意她很樂意傳授秘訣,甚至大方幫方男在平台儲值價值十萬美元的投資金幣,並表示可借他試試身手,方男不疑有他,開始在平台上試玩。  過了幾天,安娜就跟方男說這兩天緊急需要資金周轉,指示方男把先前借他的十萬美元金幣先用「現金」匯還給她,之後方男再慢慢向投資平台申請出金十萬美元即可。方男不疑有他便匯給安娜十萬美金。  不料,當方男向投資平台提出申請返還十萬美金時,平台客服卻表示,方男帳戶中的金幣涉及洗錢,必須再繳五萬美元的保證金才領得出來,此時方男開始心生懷疑,趕緊和家人聯繫並報警,最後總財損共計十萬美元。  刑事局強調,市面或網路上標榜「穩賺不賠」、「高報酬低風險」的投資方案就是有詐,對於來路不明的投資管道民眾最好一律拒絕,尤其是網路交友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極更高,民眾務必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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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 男判3年2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到PUB為朋友慶生,徹夜飲酒結束後,清早騎機車上路,與另一輛機車擦撞,造成對方王姓男騎士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林也因頭部外傷送醫,經抽血檢測酒精濃度超標送辦。台南地院認為林男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事證明確,將他判刑三年兩個月,全案可上訴。  林男於二0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凌晨兩點至六點多,在中西區一家PUB為朋友慶生喝酒,結束後,同天上午六點四十分,林男帶著酒意騎乘機車離去。上午七點五分,林男騎機車沿北區大港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因酒後注意力、控制力減弱,未注意剛好有一名王姓男子騎機車沿大港街一一0巷道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巷道路口,並提前左轉至大港街。林男因欲左偏閃避,而與對方機車發生碰撞。  法官認為,案發當時林姓男子是護理系學生,更應知悉酒精對於身體影響,卻與友人徹夜飲酒慶生後騎機車上路發生車禍,造成對方死亡,讓被害人家屬痛失親人,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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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原民會前主委涉性騷 判罰10萬

 中央社/台北廿三日電 台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前主委陳誼誠,被控任內參加聯誼餐會時,強吻現場女教師,涉性騷擾,法院拘役五十天確定。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陳誼誠罰款十萬元。  判決指出,陳誼誠在北市原民會主委任內,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廿七日下午參加某教師協會年終尾牙餐會,看到一名女教師在台上唱歌,隨即上台與女教師一起唱歌。  女教師指控,陳誼誠拉她的手,想要親她,她把陳誼誠推開後繼續唱歌,沒想到陳誼誠又靠近她,拉她的手,拉開她的帽子,親吻她的左臉頰,過程中陳誼誠還說「我一定要親到妳」。女教師提告性騷擾。  陳誼誠在事發後辭職,台北地檢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誼誠拘役五十天,可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陳誼誠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當時飲酒,唱歌時不勝酒力,因重心不穩而碰觸女教師,並無性騷擾意圖。  監察院今年四月間認定陳誼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不僅傷害女教師人格尊嚴,且嚴重影響機關信譽,有重大違失,將他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  陳誼誠辯稱,他到餐會時已有醉意,對於是否曾對女教師碰觸、親吻,完全沒有任何印象。  不過,懲戒法庭根據陳誼誠於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台北地檢署供述,認定他於餐會當時雖帶有酒意,然對於自己的行為仍有意識,並未採信他的說詞。  懲戒法庭指出,陳誼誠為政務人員,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竟失態而有唐突放蕩行為,侵害女教師的人格尊嚴及身體自主權,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與政府信譽,判決罰款十萬元。案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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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超速行駛縱未被舉發 肇事致死傷仍負刑責

 東區陳先生問:去年我載家人出去旅遊,途經濱海公路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後來法院判決認為我和機車騎士都未保持安全間隔,二人都有過失,這個部分我不與對方爭執,但是判決還認定我超速行駛,也屬於過失,我非常不服,當地的速限是每小時六十公里,發生車禍當時,依照我車上的GPS行車紀錄器顯示的時速大約在每小時六十七、八左右,不到七十公里,不是說超速未滿十公里可以不罰的嗎?為什麼會認定我有超速的過失呢?  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車速度,應當依照速限標誌或標線的規定,如果違反,就有可能遭民眾檢舉、警察機關舉發,而由公路主管機關裁罰。陳先生所稱的情形,是指警察機關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有關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的規定。但此種情形乃是指單純行政罰上的不舉發,如予舉發,仍會處罰,且與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不同,超速縱未超過十公里,如果與肇事的傷害或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時,仍應負刑事責任。  超速行駛在違規情節不重時,只是員警優先取締超過十公里以上的車輛而已,如果車輛違規情節嚴重,例如於道路上與其他車競駛等情形,縱使超速未超過十公里,員警一樣會予舉發。況且所謂道路的最高限速,是指該處地點於安全無虞的情形下所得行駛的最高車速,如果車輛行經人車較多的地點或彎道、狹路、隧道、學校、醫院等容易肇致危險的路段,或天氣、路面狀況不佳時,就不能再以該路段的最高限速行駛了,駕車於道路上行駛,不可預見的狀況很多,還是小心為宜。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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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車輛停進車庫 屋主傻眼

 記者黃俊昇/大里報導  有民眾在網路上貼文表示,自家車庫被他人停進一台車,駕駛未留隻字片語即跑掉。警方表示,依刑法相關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如果提出告訴,警方將依法受理偵辦。  有民眾在「爆料公社」貼文表示,自己家的車庫被他人停進一輛車,車主並跑掉,而自己並不認識車主,質疑車主把「我家當你家」,怎麼會發生這麼離譜的事。 部分網友則認為屋主最好趕快打電話報警,因為如果該車子是贓車,或是車內藏有毒品、槍械、珠寶,如果警察找上門,屋主也會有事,防人之心不可無。 警方指出,經查該案發生在大里區金山街,當事人並未向警方報案,因車主留有聯繫電話,在致電後,駕駛人於半小時後前往移車。 警方指出,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之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九千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之罪,有關該案車輛駕駛人擅自將車輛停放於他人私人車庫內之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當事人如提出告訴,警方將依法受理偵辦。警方也呼籲民眾應依道路交通規則停放車輛,不要有違規或侵害他人權益,避免遭受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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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擄人毆打致死 6嫌送辦

 記者鄭伯勝/屏東報導  屏縣潮州警分局偵查隊廿二日下午宣布偵破一起命案,蔡姓男子因債務糾紛被陳姓男子等人強擄至山區毆打凌虐,再帶至潮州鎮某旅館囚禁,前天深夜蔡男身體不適,旅館人員報警送醫,但到院前就已死亡;案發後潮州警分局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全力緝兇,昨天凌晨分別在高雄及屏東地區逮捕陳嫌等六名嫌犯,經偵訊後認為六名嫌犯因涉嫌重大,依傷害致死及遺棄罪嫌將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指出,蔡姓死者因積欠陳姓主嫌債務且避不見面,八月二十日晚間陳姓主嫌等人發現蔡男行蹤後即將他強行帶走,先帶至偏僻山區毆打凌虐後,再帶至潮州鎮某旅館囚禁,試圖與死者家屬談判債務歸還事宜。  但前天晚上十時許,蔡男表示身體不適,陳姓主嫌等人見苗頭不對,心生畏懼立即駕車逃逸,旅館人員發現不對勁入內察看,當時蔡男生命跡象已十分薄弱,立即報請警方通知救護車將遍體鱗傷的蔡男送醫,惟到院前已死亡。  潮州分局偵查隊長葉憲威表示,該案係因債務衍生暴力事件,警方接獲報案後火速逮捕相關犯嫌,呼籲民眾遇有債務糾紛應冷靜處理,切勿私刑暴力,避免觸法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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