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公墓普度 為先人開水路

記者楊淑芬∕台南報導 守護南山公墓的志工們一日下午在南山公墓舉辦慶讚中元普度法會,祈願神佛庇佑,守護南山公墓順利成功,法會結束為南山公墓的先人們開出一條「水路」,祈願祖先可以為自己安居的寶地,奮鬥努力。 這場法會由南山公墓自救會和南山墓主後代,以及關注法會的志工們一起舉辦,主法神明是府城三協境南沙宮開基包公廟黃府千歲,高功法師莊岳龍道長主持,會中備有豐盛的三牲四果,以及各式餅乾糖果,一起慶讚中元。 南山公墓是全台灣歷史最悠久,面積最大的墓葬區,不管是台灣墓葬文化或是台南的地理水文,全部完整保存在南山公墓,守護南山公墓的志工們歷經七年多的努力,提報超過一百門有歷史的古墳希望登錄古蹟,並且提報全區登錄文化景觀,但是全遭到市政府文化局否決。 市府否決南山公墓登錄文化資產,並且對外公告已經編列預算即將開發。 因此守護志工們向府城南沙宮開基包府千歲掛了一盞伸冤燈,舉辦法會伸告南山的祖靈們,希望先人爭取自己的權益,向制定推動開發南山公墓政策,支持刨除南山公墓的政府官員、民代、學者等相關人員提出應有的警告,以維護定居地安寧,阻止開發案。 普度法會歡樂並且順利進行,莊岳龍道長並且打開結界,為先人們打開「水路」,祝福先人和後人們一起遏阻南山公墓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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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 〉判刑六個月以下 未必可易科罰金

新營區劉先生問:朋友小王因做偽證而吃上官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我聽人家講,只要判刑六個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而不用被關坐牢,請問是真的嗎?   答:針對易科罰金的要件,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簡單講,法院要判決被告得易科罰金,需要符合二項條件:一,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刑法條文去判斷最重本刑。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小王所觸犯之「偽證罪」來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最重本刑七年,超過五年以上,縱使法院判他三個月,也不可以易科罰金。一般民眾常誤認只要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是錯誤的觀念。 前述同法條文後面還有另一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若法院以較輕的罪名判決另案被告六個月以下之刑,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但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情節很惡質,照樣有權可以不讓被告易科罰金,而將其送入監所關。例如,被告是酒駕累犯或三犯,檢察官可能會覺得「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准其易科罰金;又最近新聞報導某地方民意代表,當著警察的面打傷老婆,雖然法院依家暴普通傷害罪判他六個月以下之刑,得易科罰金,但執行檢察官認為該民意代表竟然在執法警察的面前,恣意對配偶訴諸暴力,如准予易科罰金,實難以維持法秩序,最後,就決定不讓他易科罰金。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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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保健康 新樓醫保齡球社表現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新樓醫院鼓勵員工透過運動舒壓,增進身心健康,積極推廣社團活動及多元運動賽事,新樓醫院保齡球社日前派出三支隊伍,參加新樓儲蓄互助社舉辦的保齡球大賽,憑藉出色的表現,從參賽的卅五支隊伍中脫穎而出,展現卓越的實力和團隊合作精神。 新樓醫院社醫部長紀鈞齡表示,保齡球社的成員來自不同院區,各職類的員工共同參與,參加運動比賽的同時,也進一步增強員工之間的情誼與合作。 新樓醫院保齡球社已連續參賽三年,並在每年的比賽中皆有相當好成績。今年賽事得獎的三支隊伍包括,愛心隊在決賽中,憑藉優異的表現,以兩局總分一千零九十八分的成績奪得冠軍;另外,當責隊與敬業隊績,分別以相當高的成績獲得第三名和第四名,顯示出醫院隊伍的全體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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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內鬼求重刑 台積電洩密案 3在押工程師移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積電)離職工程師陳力銘與在職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因涉嫌洩漏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給半導體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遭台灣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起訴,求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四年不等。案件於一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合議庭審理是否繼續羈押三名被告。這起事件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引發業界關注,可能影響半導體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檢方起訴指出,陳力銘曾任台積電十二廠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進入東京威力科創行銷部門。於民國一一二年下半年至一一三年上半年間,陳力銘為協助東京威力科創爭取成為台積電先進製程設備供應商,多次要求仍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和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這些技術包括二奈米製程蝕刻站點的相關資料,被告透過拍攝重製方式,協助東京威力科創檢討改善蝕刻機台表現,以爭取量產機台資格。 台積電在內部調查中發現異常,懷疑有員工非法取得技術,於七月八日向檢調單位提出告訴。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隨即於七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指揮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資安工作站及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發動搜索,並拘提約談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到案。訊後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三人獲准,並於八月二十七日依違反營業秘密法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竊取營業秘密罪,以及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起訴。 檢察官認為,此案事關台灣半導體產業命脈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被告行為嚴重威脅產業國際競爭力,犯罪情節重大,因此求處陳力銘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吳秉駿九年、戈一平七年。一日上午,台灣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已將羈押中的三名被告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分案號為一一四年度刑國營訴字第一號,由審判長張銘晃、受命法官彭凱璐、陪席法官馮浩庭組成合議庭審理,後續將召開接押庭裁定是否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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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捲入豪門爭產案 偽造文書判拘50日緩刑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知名律師劉韋廷民國一0三年受委任處理洪姓家族遺產糾紛時,涉嫌在台北市世都大樓股東臨時會上冒名簽名行使股東權,被控偽造私文書罪。案件經多年審理,台北地院一審判劉韋廷五月徒刑,更一審改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再逆轉改判有罪,全案纏訟近十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劉韋廷因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並須提供一百六十小時義務勞務,全案確定。 此案源於台北市洪記實業創辦人洪火燭於民國一0二年過世後,其四名兒子因「世都大樓」等遺產陷入產權糾紛。民國一0三年,受二子、四子委任的律師劉韋廷與王奕仁,為處理大樓產權問題而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由二弟擔任主席,但四弟未到場,由王奕仁律師代理行使其股東權。然而,身為股東的長子與三子在會議中明確表達反對此代理行為,但劉韋廷等人仍執意進行會議,並由律師代為簽署股東姓名,引發長子不滿,控告兩名弟弟與兩名律師涉嫌偽造私文書。 全案在司法審理過也相當曲折。台北地檢署最初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四人處分不起訴,但長子聲請交付審判獲准後,檢方追加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劉韋廷有期徒刑五個月,王姓律師四個月,洪姓兄弟則各處三個月徒刑並宣告緩刑。案件經發回更審,台北地院更一審卻出現大逆轉,認為律師是基於確信無法獲得其他股東同意,才代為填載姓名,不構成明知不實的犯罪要件,因此改判四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再次推翻判決。高院認為,劉韋廷與王奕仁身為執業律師,在長子、三子等股東代表已明確表達反對意見後,不僅未加思索,甚至以「沒有必要回答你的問題」等言詞迴避質疑,並示意會議繼續,此舉已證明被告明知行使股權需獲全體共有人同意,卻仍執意為之。劉韋廷雖辯稱召開會議是為解決公司財務危機,屬律師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但高院認定,無視異議的作法已超出業務正當行為的範疇,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最終,高等法院合議庭考量四人因一時失慮而觸法,且無前科,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改判劉韋廷拘役五十日、王姓律師拘役四十日、洪家二弟與四弟各拘役三十日,四人均獲緩刑二年,其中劉、王兩名律師須分別提供一百六十小時及八十小時的義務勞務。四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等法院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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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協會涉詐領補助款1202萬 孔子後代等8人遭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華仁德推廣協會時任理事長葉姓男子與台灣社區關懷愛心服務協會理事長蔡姓男子,涉嫌聯合包含「孔子第七十五代孫」孔姓男子在內等八人,利用二十六個民間協會舉辦公益活動名義,向台灣中油、衛生福利部等多個政府單位詐領補助款。台北地方檢察署於一日偵查終結,認定其不法所得高達一千二百零二萬餘元,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葉、蔡等八人,並對葉、蔡兩人分別具體求刑六年與八年。 檢方調查指出,此案主嫌為六十九歲的葉男與六十歲的蔡男。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至一一二年七月間,兩人涉嫌透過旗下實際掌控或借用的多個協會組織,向政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其犯案手法分工細膩,由蔡負責撰寫活動計畫書、製作經費概算表,並向立法委員請託取得推薦函以利申請;葉則負責實際執行活動,並向商家索取空白單據,再以不實發票浮報支出,藉此向各單位進行核銷。 起訴書指出,葉男等人浮報款項的情形嚴重,例如市價約新台幣三千八百元的主題背景板,竟以四萬至六萬元進行採購;每張成本不到二十五元的海報,則以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的價格報價;而市價約八千元的音響租借服務,也虛報為二萬至六萬元不等。透過此種手法,他們成功向台灣中油、衛福部、經濟部、台電公司及勞動部等多個單位,詐取了總計一千二百0二萬一千元的補助款。 檢方查出,詐得的款項中,高達六成落入嫌疑人私人口袋,不法所得共計七百二十一萬二千六百元。款項分配由葉男分得一成作為報酬,蔡男因負責計畫申請與核銷,分得四成,其餘包含孔男在內的六人,則以行政費用或雜支名義分得一成。涉案的協會組織除了由葉、蔡兩人掛名或以其子名義擔任理事長外,也包含孔子第七十五代傳人孔男所屬的台灣儒學總會等四個協會,以及中華髮容協會、台灣原住民愛加倍文教關懷協會等,均涉嫌提供協會文件資料供葉男使用。 檢察官認為,葉、蔡兩人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至今未繳回犯罪所得,其行為不僅造成國家政策目的難以落實,且法治觀念薄弱,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全案八名被告皆被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檢方同時聲請沒收或追徵其未扣案的七百二十一萬餘元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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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未成年女友手機 強制罪判拘役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歐姓男子去年因懷疑同居的十七歲女友出軌,違反意願取走女方手機,並要求女方提供密碼讓其檢查,女友氣得報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歐雖然坦承犯行、歸還手機,女友也不願再追究,但歐前就曾對女友涉嫌強制,另有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入監執行中等素行紀錄,依法判處卅日拘役,易科罰金三萬元。 歐姓男子為詐騙集團車手,前遭檢警查獲起訴,為台南地院判刑入監,而其與未滿十八歲的陳姓小女友間的糾紛近期也進入審理,因女友未成年身分,也讓他刑期再度加碼。一一三年十月間,歐男與女友因感情糾紛吵架,歐男為了讓女友坐上機車,先後強搶陳女手機、隨身包包脅迫女方上車。 女方報警後,經查發現歐男與陳女屬於同居關係,歐男行為不僅涉嫌家暴妨害自由,且女友時年僅十七歲,屬於未成年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判處歐有期徒刑三月、易科罰金九萬元。同年十一月間,歐男因懷疑陳女出軌,再度強搶女友手機,還要求陳女交出密碼讓其檢查手機,又引來警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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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曠職逾七天 判拘役卅天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服替代役,被分發至消防局某分隊服役,起初僅是遲到早退,四月起卻直接人間蒸發,大隊長官循線前往關心也找不到人,一週過去後只能依規定通報擅離職役,案經南檢調查並通知蔡到案,台南地院後依違反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天罪判處其拘役卅日。 蔡姓役男於今年上半年至南市消防局某分隊服務,協助消防任務,然而蔡男出身弱勢家庭,母親自顧不暇也只能認其自立更生。經濟困難的蔡男為了生活,在外欠下多筆債款,獨居在郊區的鐵皮屋中。服役期間時有遲到、早退之情,分隊人員得知其家庭經濟情況,也不時與其談心開導,勉勵其先專心服役、學習專業技能,如有興趣也能投考消防,做為未來的人生規劃。 然而蔡疑似為躲避債務,自四月七日起首度曠職,同月廿一日至廿八日甚至整整消失一週,大隊與分隊長官也循線前往住處關心或與蔡母聯繫,然而均未能找到蔡男,連蔡男債主也找人找到分隊上,幾經尋訪未果,大隊也只能將全案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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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買房誤信飆股 婦被詐3600萬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一名邱姓婦人為了幫兒子買房,不慎誤入假投資詐騙陷阱,短短不到一個月竟遭詐超過三千六百萬元。詐團為了讓她順利提領現金,甚至偽造裝潢預算書向銀行騙取信任,最後還謊稱「資金遭警方攔查」需八百萬元疏通費,婦人才驚覺受騙,報警後配合警方設局,終於逮捕面交女車手,成功攔阻四百萬元落入詐團手中。 警方表示,六十二歲的邱姓婦人今年七月中旬在臉書上看到一則飆股投資廣告,點入後加入一個名為「台股聯盟」的LINE群組。邱婦看到群組裡似乎「人人都賺錢」,逐漸卸下心防,開始投入資金進行假投資,詐團起初讓邱婦以小額投資在APP上看到虛構獲利紀錄,再逐步誘導加碼,八月間,她先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出六筆,共新台幣一千七百餘萬元,另於在住家三次面交現金、美金與金條,價值約一千九百餘萬元。 由於提領金額龐大,銀行行員曾多次關心詢問,詐團竟主動提供偽造的「房屋裝潢預算明細表」。直到邱婦準備提領獲利以支付購屋頭期款時,詐團竟再次編造理由,謊稱「資金在運送途中遭警方臨檢攔查,需八百萬元疏通關係以解凍資金」。這番荒謬離譜的說詞,讓她終於起疑,與家人討論後驚覺遭騙,隨即報警。 淡水警分局受理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並與邱婦合作設下誘捕行動。八月二十九日在淡水區八勢一街安排面交陷阱,成功逮捕前來取款的四十六歲陳姓女車手,全案警詢後依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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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刑 虐嬰事證不足 保母判1年2月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去年遭控虐嬰的王姓保母,被高雄地檢署依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起訴,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相關事證不足證明王女有施虐等行為,法官審酌王女未與男嬰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等情況,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王女一年二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高雄王姓保母因不滿嬰兒哭鬧猛力搖晃照顧的男嬰,害其頭部撞擊堅硬物品,致男嬰頭部受創,產生肢體偏癱無力等重傷害,高雄地檢署當時調查認為,王女僅因男嬰哭鬧即施加暴力,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彰法紀。但法官依證人證詞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等事證,認為男嬰顱骨骨折為「外傷性」,而受虐性腦傷雖常見有硬腦膜下出血等症狀,但不能排除可能是因「意外而致男嬰頭部遭外力撞擊」所造成,且相關事證不足證明王女有猛力搖晃或故意撞擊男嬰頭部等行為。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王女是在抱著男嬰行走時,因故摔倒脫手將男嬰摔出,致其頭部撞擊,造成男嬰腦性麻痺、癲癇、運動及語言發展遲緩等狀況,須長期接受治療與復健,男嬰所受傷害已達「重大」程度,且王女未與男嬰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王女一年二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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