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追奪訴訟與輔助參加的效力

永康區陳先生問:我向甲機關標售河床上的土石,已付清價金並清運部分的土石,其間李先生主張這些土石為其所有,訴請法院判決命我返還土石,在訴訟中甲機關為輔助我而參加訴訟,我第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但在第二審我撤回上訴。後來,我另外以甲機關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機關未盡出賣人交付及使我取得土石所有權的義務,請求賠償無法取得土石的損害。請問,甲機關在李先生提起的前案曾參加訴訟的行為結果,會不會對我提起的後案訴訟發生何種影響? 答:在李先生提起的前案,甲機關(參加人)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該機關與陳先生有土石買賣的法律上利害關係,甲機關為輔助陳先生獲得勝訴判決而參加訴訟。由於參加人(甲機關)既然與其所輔助的當事人(陳先生)協力進行訴訟,參加人自應共同承受裁判的結果。因此,法律規定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前案)的裁判不當。但例外的,如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的程度或因該當事人的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不在此限。 陳先生在前案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撤回上訴致訴訟程序終結,陳先生此撤回上訴的動作,雖使參加人(甲機關)無法在第二審用防禦方法,甲機關可以在後案主張不受前案判決效力的拘束。不過,撤回上訴仍屬當事人陳先生的權限,自不能以陳先生撤回上訴的理由,即謂參加人(甲機關)不受前案判決效力的拘束。 換言之,陳先生主張前案的確定判決已認定甲機關未交付,亦未移轉占有系爭土石與伊,伊亦未因善意受讓該等土石的所有權,甲機關應受前案判決的拘束,因此,陳先生可以依權利瑕疵及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甲機關賠償損害。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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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托嬰中心停業重開又涉虐嬰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市楠梓某托嬰中心三年前遭踢爆虐待兒童,負責人遭開罰停業後,近日又被爆出原地點改由負責人的丈夫登記營業,並再次傳出施虐嬰兒事件,有嬰兒遭呼巴掌、強灌副食品,至少有八人受害。針對該中心二名工作人員不當照顧行為,社會局依法裁處涉虐嬰的楊女四十八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另一名已離職董姓工作人員裁罰六萬元,並限制其最長三十年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另該中心機構管理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局命停辦一年並公布機構名稱。橋頭地檢署二十五日複訊諭令該中心朱姓負責人及楊女四萬元交保,董姓工作人員一萬元交保。 橋頭地檢署二十五日指出,檢方三月中旬接獲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後,隨即指揮警方於四月初發動搜索,扣得相關證物並傳訊托嬰中心朱姓負責人、涉施虐楊姓、董姓工作人員,三人經訊問後朱姓負責人及楊女各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董姓工作人員則以一萬元交保,後續將持續蒐證並釐清相關案情。社會局目前已勒令貝X佳托嬰中心停辦。 社會局說明表示,貝X佳托嬰中心去年二月立案,社會局案發前無預警加強訪視稽查四次,今年二月十九日受理通報後第一時間啟動兒童保護調查,查看二月十日至十二日監視器,發現有八名嬰兒被打巴掌、不當餵食等對待,八人年紀為二個月至二歲多不等。 三月中旬尋求檢警協助,並同步協助四名家長提告,四月配合檢警搜索取得積極證據,十五日終止準公共托育服務合作契約,不當照顧行為經專家研商會議確認違法,二十五日裁罰二名工作人員與貝X佳托嬰中心。 另該托嬰中心更換負責人重新立案情形,新負責人因並未違反兒少法規定,經函詢中央,回覆該托嬰中心申請設立許可,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符合規定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此案所引發的社會疑慮,社會局將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修改現行法規,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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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獲億元製毒廠 4嫌遭求重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鄭清祐涉嫌成立製毒犯罪集團,夥同蘇揚勝、高治民及陳冠憲等人,於去年十二月間在烏來山區設立製毒工廠,大量生產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市值近兩億元。台北地檢署經偵辦,認為該集團分工明確、技術純熟,且主嫌鄭清祐為假釋中累犯,惡性重大,二十五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四人,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調查,鄭清祐因涉犯製毒案才於一一二年獲假釋,卻不思悔改,竟於一一三年間聯繫同為製毒師的蘇揚勝,並透過烏來在地人士高治民,覓得由陳冠憲管理的山區房舍作為製毒場所。 該集團於同年十二月中旬進駐工廠,利用專業設備及原料,在短短半個月內量產愷他命成品及半成品。檢方指出,查扣的毒品精純度顯示其技術非一般個人能達成,推測背後可能有資金及技術團隊支持。 全案偵辦過程中,台北地檢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警局等單位,兵分多路實施搜索,當場查扣愷他命成品十二公斤、半成品二十五公斤、製毒工具及原料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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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猝死解剖 無毒品反應

記者葉進耀、施春瑛∕綜合報導 台南市後壁區林姓國中生猝死疑遭餵毒案,台南地檢署廿四公布屍檢結果確認死因為心肌炎,體內無毒品反應;另校方霸凌調查小組也已於本月八日完成調查,確認霸凌案不成立。 台南地檢署說,依法醫研究所出具解剖報告,經解剖後由法醫師採集死者毛髮、血液、尿液檢驗,均無毒品反應,死者係因病毒感染導致心肌炎及心臟衰竭死亡,至於本案是否涉及其他不法情事,現由相關單位調查中。 台南市教育局低調表示,針對疑似霸凌事件,校方已於本月八日完成調查,確認霸凌案不成立,十四日已將書面資料寄給家屬。同時,校方已請專輔人員進行班級團體輔導,並藉由摺紙鶴與星星,傳遞對故人的思念與祝福,校方也持續提供家屬必要性協助。 林姓國一男學生在今年二月廿四日猝死,家屬懷疑在學校遭到霸凌餵毒致死,林母更於臉書公開PO文,指控兒子在學校遭霸凌餵毒,引發喧然大波。 由於死者二月五日開學至二月十四日期間皆正常到校;二月十七至廿日期間多次請假,家人和導師也發現他身心狀況差。廿一日又請假未到校,醫生評估上呼吸道感染,影響神經狀況,排定廿四日抽脊髓液,確認病情。不料,廿四日凌晨林生突然身體不適,急診入院後,宣布死亡,診斷為「未明示原因導致心跳休止,疑似腦膜炎或毒藥物中毒」。 台南地檢署昨天公布法醫解剖及檢驗結果均無毒品反應,死者係因病毒感染導致心肌炎及心臟衰竭死亡;至於疑似餵毒部分,教育局表示,共取得全校一百六十四名學生家長同意,並於三月十日進行全校性尿篩,毒品尿篩結果全部呈現陰性,表示毒品未滲入國中校園。 教育局表示,對於學生猝逝深感不捨,能同理家屬失去孩子的悲痛,後續仍會與各校共同維護校園安全,落實毒品、霸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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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路邊執勤警車 老婦不治

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台南市七十歲蘇姓老婦日前騎機車途經安南區海尾路,疑自撞停於路邊執行勤務警車後倒地受傷,送醫不治,肇事原因有待釐清。 市警三分局指出,蘇姓老婦二十二日下午騎機車途經海尾路,疑從左後方撞上停於路邊警車,老婦當場倒地受傷,送醫急救不治,經台南地檢署相驗,初判死因是頸椎斷裂。 警方初步調查,當時李姓警員駕駛巡邏警車執行測速勤務,開啟警示燈,將警車停於海尾路邊。 事發後,警方未以過失致死移送,將依檢方的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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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運毒案關57天無罪 獲賠17萬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計程車司機涉入運毒案一度被判刑七年半,後來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確定,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被關押五十七天。台南高分院裁定准予補償每日三千元,共計獲賠十七萬一千元。 警方與財政部關務署於二0二二年五月廿一日在台南郵局查驗發現,一個來自希臘國際包裹內藏二公斤K他命,循線追出黃姓計程車司機開車到台南火車站搭載陳姓男子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包裹。 後來,黃、陳被訴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刑七年半及一年十個月,黃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發回,去年九月間,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他無罪,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確定。 黃稱,他是開計程車的,卻因該毒品案在第一審二0二三年五月底判決有罪後,遭監理機關吊扣職業登記證,致無法開車營業謀生,迄今期間長達一年半,請求法院以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刑事補償金。 法官衡酌黃男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及營業利益上損害、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及其程度等情節,認為以補償每日三千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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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新增1境外移入麻疹病例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廿四日新增一例境外移入麻疹確診病例,該個案四月初曾赴越南旅遊,出現發燒、頭痛、肌肉痠痛、咳嗽等症狀曾至診所就醫,並因出疹與喉嚨痛至醫院就醫,經醫院通報為疑似麻疹個案,檢驗確診。 衛生局說,個案於四月一日至五日到越南旅遊,十七、十八日出現發燒、頭痛、肌肉痠痛、咳嗽至診所就醫,並於廿一日被醫院通報為疑似麻疹個案,廿四日確診。 經疫情調查發現,個案於可傳染期間,十九日晚上七點半至九點至成功大學光復校區成功廳觀賞《職男人生2|搞笑重啟》,同日晚上九點半至十點半到東區育樂街日曜日蛋包飯用餐;廿日下午二點半至五點,到歸仁區歸仁大道京都柚子豚骨拉麵研究中心台南三井店用餐。 衛生局提醒,曾於上述時間與地點與個案足跡重疊民眾,請自個案最後接觸日起持續進行自我健康監測十八天。如出現麻疹疑似症狀(如發燒、出疹、咳嗽、流鼻水等),請戴口罩就醫,並主動告知活動與接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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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案涉貪 3警、1約僱員收押

本報綜合報導 桃園檢警偵辦非法土方業者案,發現時任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及桃園分局的三名員警,以及時任桃園市環保局的張姓約僱助理涉嫌收賄,二十三日兵分十四路搜索、傳訊六名被告、八名證人漏夜偵辦、訊問後聲押四人獲准。 桃園地檢署二十四表示,檢察官三月間指揮桃警偵辦非法土方吳姓業者(在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清查吳某歷年來所有帳冊及資料,發現時任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的黃姓及朱姓警員、桃園警分局陳姓警員,以及時任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張姓約僱助理涉嫌收受吳姓業者賄賂。 檢方指出,經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桃園市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調查,密集蒐證偵辦後於昨天發動執行,搜索被告等人住所及辦公處所共十四處、傳拘被告六人及證人八人。 桃檢表示,黃姓、朱姓、陳姓警員及張姓約僱助理均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二名被告諭知各以新台幣十萬元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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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高虹安有逃亡之虞 延長境管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四日日公布裁定,續對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自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此案緣於高虹安涉嫌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透過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等方式詐領公款,一審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四年。檢方認為高虹安「人脈豐富、資力雄厚」,恐有逃亡風險,因此聲請延長境管。高院審酌後認定,限制措施為確保審判順利,符合司法權衡原則。全案可抗告。 高虹安涉貪案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一審宣判後,即進入停職狀態,由新竹市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政。台北地院認定,她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公關主任王郁文等人勾結,透過低薪高報手法,共詐領十二萬三千一百二十八元助理費。其中,黃惠玟被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陳奐宇判一年徒刑、緩刑四年,王郁文同樣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三人皆被褫奪公權一至二年,僅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高院指出,高虹安身為現任市長,兼具立法委員、留學背景,擁有跨黨派人脈及海外資源,且所涉罪刑重大,確有逃亡可能,司法機關在保障審判程序與個人自由間須取得平衡,而限制出境「非為預斷罪責」,僅是保全措施。對此,高虹安透過律師回應「尊重法院判決」,但律師則認為遷徙自由應受憲法保障,主張無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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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上校當共諜 2審仍判有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軍情局退役上校張超然等四人被控遭中國大陸情報單位吸收後,在台發展共諜組織,高院二十四日駁回四人上訴,維持一審張超然一年六月、岳志忠十月、周天慈一年二月徒刑,王大旺無罪的判決。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自張超然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安排中共情報人員與周天慈餐敘,於民國一0一年及一0五年又與岳志忠會面,並於民國一0二年及一0六年對其他退役軍官進行吸收未遂;其中民國一0五年成功吸收王姓退役上校。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並觸犯國家情報工作法起訴張超然等四人。 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於一一三年九月六日依國家安全法大陸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罪宣判,分別判處張超然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周天慈一年二月、岳志忠十月,王大旺無罪。遭判刑的張超然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察官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主張無罪的上訴,關於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合議庭並指出,張超然與周天慈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岳志忠違犯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項規定,均構成對大陸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之既遂或未遂行為。 全案為我國對退役軍官涉共諜案中少見的二審維持原判案例,顯示法院在發展組織罪與未遂罪量刑上秉持嚴謹標準,後續是否再上訴,將成為同類案件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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