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猴約砲挨告 網友索賠150萬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瘦小的賴姓男子於網路認識女網友溫女,雙方相約在一一三年十一月間一起上摩鐵,不料女方事後轉頭怒控賴男強制性交,並導致其受有工作損失及心理創傷,請求賠償一五0萬元。全案經台南地院民事法庭審理,溫女卻從未出庭或提出有利舉證,駁回溫女賠償訴求。 一一三年十一月間,賴姓男子與溫姓女網友相約見面並前往摩鐵發生關係,然而一夜風流過後,溫女聲稱被賴性侵,陸續要求賴男給錢、辦手機給自己等,賴男擔心挨告被關,對溫也是有求必應。 同年十二月,溫女找到賴母,稱賴性侵自己,可能會關十二年,一般需賠償一二0萬等,要求賴母交付七十萬和解,賴母驚慌之下於和解書簽名,後前往警察局報案得知可能遭敲詐,今年一月寄存證信函通知溫女,聲稱母子二人因受脅迫才簽和解書,拒絕賠付。 溫女後續控告侵權,指稱賠償金經過雙方同意,要求賴賠償一五0萬元。賴男出庭表示,當天發生性行為是兩方同意,且女方身高一七0,體重約七十公斤以上,自己身高只有一五七公分、體重四十八公斤,兩人有體型差距,自己無法對女方用強。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溫女主張遭賴強姦,同意賠償一五0萬,為賴男否認。溫女需就有利自己事實舉證,然而今年五、六月間言詞辯論,溫女均未到場,也無法證明賴男有強制性交行為,且索賠一五0萬元與賴母所簽和解書所載金額不符,也無法證明溫女與賴母有就強制性交部分達成和解,請求賠償部分於法無據。溫女請求賠付一五0萬元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Read More

〈司法走廊〉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恐涉詐惹刑責

新市區陳小姐問:我在網路上看到可以代辦貸款申請的廣告,加LINE聯絡專員後,對方要我提供身分證件資料和過去的貸款紀錄給他們審核,並表示因為我無法提供擔保和財力證明,需要帳戶裡面有金流才有機會通過申請,所以要我把手邊幾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和密碼都寄給他們,由他們來製造財力流水證明,等核貸下來再抽服務費。我覺得對方很專業,用LINE傳送過來要我簽署寄回的申請文件有蓋公司大小章也寫得很清楚,請問這樣辦貸款會不會有問題? 答:按「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即課予人民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 現行司法實務上,常見詐騙集團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話術要求民眾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供他人使用,惟實際上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將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認證碼等物品及資訊,交付予他人以利得以使用帳戶收匯提領款項,製造短期虛偽金流更無助於貸款申請。 陳小姐提及所謂「協助申辦貸款業者」敘述,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顯屬詐欺話術而不可信,如輕信對方所述違反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之情事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不但無從獲得資金放款,帳戶更將遭詐騙集團用以詐取金錢及洗錢犯罪,且因難謂有交付帳號、帳戶予他人之正當理由,陳小姐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恐構成上開洗錢防制法罪嫌而受刑罰,不可不慎!  (作者∕劉芝光律師)

Read More

男投票完手機鈴響遭警帶離 違規恐罰3萬至3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六日是罷免投票日,台中市南屯區傳出有一名五十八歲賴姓男子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且發出聲響,警方接獲選務人員通知,依通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將賴男函報選委會裁處,若認定違規依法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台中第四警分局昨日上午十一時多獲報,南屯區楓樹西街編號0一六四的楓樹青少年活動中心投開票所,有民眾投票過程攜帶手機且發出響鈴聲。 警方查,賴男當時已經領取選票圈選完畢,並將選票投入票匭後,但尚未離開場內手機就突發來電鈴聲,經選務人員將其帶離,通知主任管理員、警方。 警方到場蒐證後,同時也將賴男帶回派出所了解狀況,現場並經主任管理員認定有違失情節,警方後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進入投票所將其函報選委會裁處,依同法第一0六條第一項,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Read More

勸架司機反被殺 凶嫌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一處貨車司機經常聚集的檳榔攤,今年三月間發生驚人血案。五十四歲陳姓貨車司機因出面勸架,遭四十七歲游姓工人持不鏽鋼剪刀猛刺後腦勺,導致腦漿外溢昏迷,經過十天急救仍宣告不治。士林地檢署二十五日偵結依殺人罪嫌正式起訴游男,全案將由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起訴書指出,三月九日傍晚游男與檳榔攤老闆、陳男及潘男等人同桌飲酒時,因遭潘男質疑翻動其錢包而發生口角與肢體衝突。衝突暫歇後,雙方又返回檳榔攤續飲,期間游男與死者陳男再度爆發爭執。游男於當晚九時四分許,突然起身持桌上剪刀朝陳男頭部連刺兩刀,其中一刀直接貫穿頭骨刺入顱內。儘管游男事後將陳男送醫,但陳男因顱骨破裂、顱內出血及腦實質損傷等多重創傷,最終因併發症死亡。 案發初期因陳男尚未死亡,警方以殺人未遂罪移送;待陳男傷重不治後,士林地檢署認為游男行為具有殺人故意,遂改依殺人罪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檢方在偵查階段曾聲請羈押游男,但遭士林地院裁定駁回,隨後檢方提起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更裁後,士林地院於三月二十八日更裁羈押禁見。

Read More

酒駕撞聯結車 男不治女友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國道三號北向一六六點九公里處外埔路段二十五日凌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二十八歲張姓男子駕駛BMW,追撞前方同車道的聯結車,車頭插進聯結車車尾,張男和副駕的三十二歲女性友人受困車內,經警消人員到場救出送醫搶救不治,副駕的女性友人輕傷,驚嚇得蹲在路肩。警方初步調查發現,張男酒駕肇事,至於詳細肇事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 國道七隊大甲分隊表示,昨日凌晨二時三十九分獲報後,立即通知救護車及高公局緩撞車前往現場處理,救護人員出動六車十七人前往,張男無呼吸心跳,送往大甲光田醫院,搶救無效,副駕駛座女乘客肢體擦傷、意識清楚,送醫救治。 國道警方表示,小客車行駛於外側車道,因不明原因追撞前方同車道的營業半聯結車,事故共造成一死一傷,相關肇事原因仍待調查釐清。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Read More

酒駕肇逃釀1死1傷 判9年半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酒後開車上路,行經彰化縣和美鎮一條巷子時,撞擊一對步行的夫妻,黃男僅在現場停留六秒卻未下車查看,即駕車逃離,被害夫妻經送醫急救,丈夫仍傷重不治。黃男酒測值為零點七毫克。案經彰化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結,黃男涉犯酒駕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二罪,被判處九年六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自去年三月十六日中午十二點許起至同日晚上七點止,在友人住處飲酒後,於同日晚上七點三十七分許,自該處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和頭路巷子,撞擊同向右側靠邊步行的一對夫妻,因撞擊力道猛烈,致丈夫騰空飛起後碰撞汽車前擋風玻璃碎裂並重摔跌落右側排水溝內,受有腦震盪、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其妻遭撞擊後跌落右側排水溝內,受有左側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未料,黃男於肇事後,竟僅在現場停留六秒而未下車查看,旋駕車逃離現場。路人見狀緊急通知救護車將該夫妻倆送醫救治,惟丈夫仍於去年四月六日下午二點五分許,因傷重死亡。 黃男於去年三月十六日晚上十點四十四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七零毫克。 案經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結果,認黃男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Read More

謀陸教職先洩密 前情報員判4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國安局組員彭順富為謀求大陸地區教職,竟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間在大陸教育部轄下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任職期間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機密研究成果,導致情報來源、管道及人員身分洩露,高院二十四日依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順富自民國八十四年起擔任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業務,其工作內容經國安局核定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為永久保密。豈料,其在民國九十五年停役後,為在大陸地區謀職,竟於民國一0七年將包含情報來源、組織架構及人員身分等核心資訊,以「研究成果」名義刊登於大陸學術平台。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判處四年徒刑,二審高院審酌其累犯情節及毫無悔意之態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指出,彭順富身為資深的情報人員,對國家效忠之信念與保密義務應有深刻認知,卻為個人私利將國家培養之專業能力轉化為洩密工具。其先前已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被判有期徒刑之紀錄,顯見其對國家安全毫無敬畏。

Read More

殺警死囚提遭刑求 聲請再審被駁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汐止殺警奪槍案發生至今,仍讓被害家屬無法釋懷,而主嫌王柏英被判死刑定讞至今,已逾十五年仍未執行,不久前其以遭刑求為由聲請再審,高等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其提出的刑求主張缺乏實質證據支持,日前駁回聲請,仍可抗告。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雖健康檢查表未經歷審提示而具「新規性」,但綜合事證顯示:王柏英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接受檢方訊問時,曾說明臉頰疼痛是警方拘提時壓制臉部所致,右手腕挫傷為手銬過緊造成;同期士林地檢署法醫驗傷診斷書也確認頭部無外傷,手腕傷勢與其陳述相符。 合議庭認定傷勢成因明確,無證據支持刑求主張,且本案依客觀物證、共犯供詞及作案動機等已足證王柏英涉案,刑求疑慮不影響死刑判決結果。

Read More

公務員勘災翹班 猥褻2男童

記者王勗、吳孟珉∕台南報導 南區國小游泳池日前發生猥褻案件,一名工務局卅多歲的員工原應在十八日上午前往北門區執行公務,竟駕駛公務車至南區某國小,尾隨兩名男童進入更衣室並出手猥褻,甚至拿出準備好的內褲給兩名男童換穿、拍照。師長事後得知炸毛,但該男子犯後匆匆逃逸,警六分局根據車牌追查,才揪出惡狼法辦。該男子經違反兒少性剝削罪嫌移送後羈押。 十八日上午,南區某國小老師接獲學生告知,稱有一名男子以手碰觸私密處,還讓二人換穿內褲拍照,「感覺怪怪的」。師長前往查看時,男子已匆匆離開現場,現場師長拍下男子長相及逃逸車輛隨即報警,警六分局獲報立即展開調查,不料以車追人當下卻發現車輛車籍竟是「市府公務車」。 男子犯案後一路急馳回到市府,警方也循線前往將其逮捕,並依現行犯身分帶回調查,同日訊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罪嫌將其移送南檢偵辦,翌日檢方聲押獲准。 據了解,該犯案的男子為南市府工務局人員,事發當日上午以前往北門區會勘災後重建工程案為由申請車輛,不料卻並未前往災區,而是至南區猥褻男童。 該員身家背景輝煌,父親是醫師、叔叔是律師,該名男員工於一一一年曾任職於南市府經發局市場處,因故離職後,去年又考入工務局。然而該男對公務要求配合度不佳,同事相處也不免議論,儘管如此,其兩度通過公務員考試,也並非「不適任」。身為公務人員也受到公務人員相關權利法令所保障,如要透過一般獎懲程序進行人事調整並不容易。 本次所涉案件嚴重危害兒少權益,工務局察知狀況後立即予以停職處分,違規使用公務車部分,後續也將另外追究。事發國小校方強調會加強泳池安全管理、禁止外人進入游泳,同時將協助兩名被害男童提供相關心理輔導。

Read More

黑歷史起底 工務局惡狼 遭停職羈押

記者王勗、葉進耀∕台南報導 丹娜絲颱風侵襲過後,南市府各局處緊鑼密鼓動員進行災區復原工作,警六分局十八日偵辦兒少案件卻追出公務車,循線前往市府揪出涉嫌猥褻兩名男童的工務局人員。事發後南市府工務局火速將之停職,據了解該公務員亦是市府單位問題人物。 該公務員翹班猥褻男童東窗事發後,引發各界討論,先前「黑歷史」也被一個接一個翻出。 據了解,這是該位公務員第二度回鍋南市府,一一一年就曾入職市場處,然而當時該員疑是冒用他人名義參加抽獎,頻頻抽中大獎引來主管疑慮,一一二年舞弊行為遭揪出後該員隨即自請離職。 然而離職不到一年,該員旋即又通過公務員考試,去年進入工務局服務,然而身在公門但該員並無服務熱忱,主管同事對其的印象是「相當怪異」,其中尤為人指摘的就是其「很重視個人權益」,對於局處許多規定都無法配合,過去也曾無故缺勤,主管要求請假還遭其拒絕。 南檢指出,被告於校園泳池偷拍私密性影像,同時涉嫌強制猥褻未成年,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強制猥褻等罪,經檢察官複訊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專案小組後續也將擴大偵辦並清查。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