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掃墓釀火警 燒毀軍方輪胎掩體設施被送辦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朱姓男子掃墓焚燒金紙引發火警,因無法撲滅火勢逃離現場,致火舌蔓延燒毀三軍聯訓基地附近輪胎掩體設施,被警方依涉嫌公共危險罪送辦。 恆春警分局指出,這名朱姓男子於二十三日前往屏東縣恆春鎮第三公墓掃墓,焚燒金紙時,火源不慎引燃周遭雜草,朱男在撲滅不及後逃逸;雖經消防單位到場撲救又復燃,風助火勢延燒,燒毀三軍聯訓基地附近輪胎掩體設施。 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逐一過濾可疑人車,二十七日循線查獲掃墓後回高雄市住處的朱姓男子,認朱姓男子涉有嫌疑,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警方呼籲民眾掃墓時,不可貪圖方便點火焚燒山林清除公墓區雜草,如果燒毀他人物品或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危害,將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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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檢方為死亡被告平反 諸慶恩沉冤22年終獲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檢署於二十七日宣布,撤回對已故銀行經理諸慶恩偽造文書案的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使這樁纏訟二十二年的司法冤案終告落幕。諸慶恩生前因百利達銀行與富商翁茂鍾的糾紛遭控偽造定存單,一審雖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最終他在案件上訴期間病逝。監察院後續調查卻發現,翁茂鍾與多名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可能影響判決,促使檢方重啟調查,歷經再審、非常上訴,終還諸慶恩的清白。此案也創下台灣司法史上首例檢方為死亡被告平反的紀錄。 諸慶恩原為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經理,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處理怡華公司(時任總經理為富商翁茂鍾)的債務執行案件,遭檢舉偽造定存單。一審法院於八十九年判決無罪,但二審改判四個月徒刑、緩刑,諸慶恩上訴至最高法院期間,於九十二年因病去世,留下妻子與兩名幼女。最高法院當時以「被告死亡」為由駁回上訴,全案未能實質審理。 此案沉寂多年後,因監察院一一0年調查翁茂鍾與司法人員(包括前法官石木欽)不當接觸案,發現諸慶恩案審理過程可能受不當干預,遂移送高檢署重查。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判無罪,聲請再審卻因程序問題遭駁回;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主張原判決無效,經最高法院撤銷後,高檢署今年一月成功啟動再審程序。 檢方重新審視證據後指出,諸慶恩主觀上無偽造文書的故意,且銀行實務上定存單開立與款項收付分屬不同流程,無法單憑會計傳票認定犯罪。此外,怡華公司並未因定存單蒙受損失,原起訴理由與事實不符。高檢署於二十七日撤回上訴,使一審無罪判決確定,為諸慶恩洗刷冤屈。 全案救濟程序耗時四年,動員跨審級檢察官組成專案團隊,包括最高檢察官林麗瑩、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等人,被譽為「台灣司法史上最複雜的平反案例」。最高檢強調,檢方與法院共同體現「司法為民」精神,不僅還原被告清白,也為其家屬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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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爆光電弊案 彰檢起訴6人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地檢署偵辦某空軍聯隊營區光電標租案業務承辦人涉嫌收賄及圖利案,全案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將葉姓雇員、陳姓士官長、陳姓掮客等六人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葉姓雇員、陳姓掮客九年有期徒刑、陳姓士官長八年徒刑。 起訴書指出,許姓中校、葉姓雇員、陳姓士官長及蔡姓上尉等人於民國一一一年間,得知空軍某聯隊擬辦理該聯隊光電標租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資料,其等竟利用規劃、審核或監督聯隊營區基地內公用土地、空間使用方式等職權及承辦該標租案之機會,與陳姓掮客勾結,透過陳邀請黃姓廠商等數家光電業者競價,而收取高額開發費賄款及接受性招待,並非法為光電廠商從中獲取相當數額的開發費,而圖利廠商。 檢方表示,被告等人利用政府大力推動綠能建設,吸引業者及民間建設再生能源裝置之際,知悉太陽能光電統包廠商可藉由標租該聯隊建物屋頂及閒置土地,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後取得高額電能躉購入費率及優惠補助,由此獲得穩定及豐厚之綠電收益,竟為自其中圖謀不法利益,自一一一年間起,即與具有黑道背景的綠能掮客勾結,使該等太陽能光電統包廠商間競價比較可獲不法利益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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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促黨吸收退役軍官涉共諜 3人判刑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統促黨溫姓幹部被控在大陸經商回台後拉攏海軍退役朱姓上尉、空軍退役江姓上校前往中國大陸,並成功吸收該二人替中共發展組織。高雄高分院二十七日依違反國安法判溫男十個月、朱男六個月、江男一年的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均以一天一千元折算,全案可上訴。 統促黨溫姓副秘書長為求在中國大陸經商順利、能在當地接受招待,被中共官員吸收後,溫男經商回台後邀請海軍退役朱姓上尉、空軍退役江姓上校前往大陸,朱男成為統促黨世忠黨部主委,江男則為統促黨員。三人接受中共官員指示回台拉攏台灣現役或退役軍人,江男於一0八年企圖以協助升官、帶出國、金錢利誘等方式,吸收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營區軍官,幸遭對方拒絕。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溫男有一年軍校及一年十個月憲兵義務役資歷,與朱男、江男有各自軍方背景人脈,但三人卻為了在中國大陸經商利益,轉而聽從中國國安單位人員指示,引介現、退役軍人為中共發展組織;考量朱男、溫男最後坦承犯行,據此判處適當刑度。二十七日上午依違反國安法判處溫男有期徒刑十個月、江男一年、以及朱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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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人劍合一 兒殺母傷父判12年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院審理去年七月虎尾一件命案,嫌犯林男因「(嚴重)躁症發作」大喊「人劍合一」,持水果刀刺死母親和傷及林父人倫悲劇,合議庭審酌其精神鑑定報告診斷符合減刑,廿七日宣判被告林男二罪有期徒刑十年、六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合議庭指出,林男持水果刀刺死母親,砍傷林父致左肩、耳、右手撕裂傷、左側七至八肋骨骨折等傷害,幸林父忍痛負傷逃離現場保住性命。林男攻擊力道猛烈,攻擊部分均屬人體要害,認林男涉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母親的部分)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父親的部分),行為數上認定為兩罪。 合議庭說,案發當天林男身心狀況漸趨嚴重,無法控制自己,經精神鑑定報告診斷為「(嚴重)躁症發作」;再則林男過去沒刑事前案紀錄,經至親林父協助奔走,獲得八十四位親友出具聲明書、十七位被害人家屬共同出具和解書,及胞兄出具陳述書均表示同意和解、願意原諒林男犯行,希望法院能考量林男各正面特質給予自新機會。 合議庭審酌林男生活狀況良好、品行優良、智識程度正常,家庭支持系統健全和家人間互相扶持等因素,對林男殺害母親部分判處十年、砍傷林父部分判處六年,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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硃砂害38人中毒 中醫師二審輕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盛唐、九褔中醫五年前使用禁藥「硃砂」、「鉛丹」釀二百五十人吃下肚、三十八人中毒,包括前議長張宏年一家都受害,台中地院前年一審藥事法重判盛唐負責人呂志霖(原名呂世明)、九福醫師洪彰宏及中藥商歐國樑六年至七年六月不等,台中高分院二十七日撤銷改判四年二月至六年不等,仍可上訴。 台中地檢署、衛生局等追查,盛唐中醫呂志霖(原名呂世明)、九褔中醫洪彰宏一0五年間將禁止入藥的硃砂加入中藥內,中藥商欣隆藥業歐國樑又誤把鉛丹當硃砂販售,導致服用中藥的患者鉛中毒。呂中醫師執照被廢止,與十九名被害人和解,支付一千四百八十五萬餘元和解賠償金,二審審理時以此向法官請求宣告緩刑,但尚有部分被害人未和解,二審雖改判減刑,但未宣告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昨日撤銷原判決,改二百三十四個藥事法等罪判呂志霖五年、二年,二年部分得易服勞役,偽造文書部分駁回,依販賣禁藥致重傷罪等判洪彰宏六年,依九個販賣、製造禁藥等罪判歐國樑四年二月、三月,三月部分得易科罰金,欣隆藥業判罰金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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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前潑8.5公升汽油燒死人 男二審仍判無期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歲黃姓男子與杜姓男子有嫌隙,相約台中市談判,黃姓男子帶汽油在台中第四警分局前方朝杜潑八點五公升汽油縱火,造成杜姓男子死亡。台中地院國民法官一審判無期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十七日二審駁回,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杜姓男子臨時要雲林縣黃姓男子到台中市第四警分局外談判、協調債務,黃姓男子不滿長期遭杜姓男子使喚,且赴約就無法載母親就醫,心生怨恨,先買汽油、水桶與火柴等到台中赴約,一下車就朝杜潑八點五公升汽油引燃,害杜嚴重燒燙傷慘死,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國民法庭時,杜男的姊姊悲喚弟弟名字問「你明明這麼年輕,就這樣走了」,更憤怒質問黃男「你在警察局門口殺人,到底有多無視法律、泯滅人性」、「至今到底有無悔意?」向法官、國民法官求處判黃男死刑。 黃男犯後雖被羈押但未禁見,家屬至法院一審開庭前都未收到他一句道歉,直到辯論終結後,黃才提出一張手寫信,表示自己衝動釀社會恐慌、對不起家屬,稱無能力賠償,但向菩薩發願吃素、念經,還要記者「報導力道小一點」,以免家屬更傷心。 中院一審審酌,黃男和與死者是朋友無恩怨,僅因黃介紹弟弟給死者刺青,就有關黃弟是否已完成刺青一事,黃認為死者和他弟弟說法不一要理論,就潑油縱火燒死人,手段殘忍、嚴重危害治安,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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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區農會選舉疑賄選 檢調傳喚30人偵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各區農會近期陸續舉辦會員代表、理監事改選,以及總幹事選聘,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和平區農會會員代表等選舉,疑似有賄選,二十七日指揮調查局人員,陸續傳喚約三十人進行偵訊。 遭到傳喚的人員,包括和平區農會的會員與代表,以及理事等人,中檢至下午為止,尚無進一步的處分。 台中地檢署是接獲檢舉,指和平區農會會員代表等選舉疑似有賄選,昨日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等單位,帶回和平區農會會員、代表及理事,至台中市調查處的豐原站偵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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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與人歡唱男闖包廂反被砍險致死 嫌被判5年半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雄李姓男子因不滿女友羅姓女子與施姓男子在KTV唱歌,李男入內質問並與羅女拉扯,施男突拿出折疊刀朝李男頭部、胸腹部揮砍,致李男重傷休克後送醫救治,幸最後撿回一命。高雄地院認定李男當時遭女友勸架抓住,施男不構成正當防衛,據此依殺人未遂罪判五年半。 施姓男子去年五月十一日凌晨與李姓男子的女友羅女相約在高雄一間KTV歡唱,不料唱到當天清晨六時許,李男循女友手機定位進入該KTV包廂對質,並與施男發生口角爭執,羅女見狀則是趕緊抓住李男勸架。但施男見李男正與羅女拉扯時,突然從口袋拿出折疊刀朝李男頭部、胸腹部揮砍,致李男受多處撕裂傷、臟器外露,重傷休克後送醫救治,施男則在犯案後逃離包廂並把凶刀丟棄。李男所幸最後撿回一命。 施男在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辯稱李男進來包廂時有打電話要撂人,且還辱罵揮打,是擔心出不去包廂才拿出摺疊刀揮舞,並無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李男送醫已達休克狀態,若未即時救治可能危及生命,因此並不能因李男最後被救回一命,就認定施男無殺人犯意。且依據證人供述,可見案發當時李男遭女友從後面抓住,難以自由行動,若施男僅為自我防衛當下就能趁隙逃離,但事實上卻是未就此罷手,反而繼續砍殺。高雄地院審結後,不採信施男辯詞,依殺人未遂罪判施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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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雄院裁定張嫌延押2個月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因兇嫌張介宗偵查中羈押期限將至,且全案仍有案情待釐清,高雄地方法院二十七日中午召開延押庭,法官下午裁定自四月七日起延押二個月。 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七十三歲嫌犯張介宗二月七日遭高雄地檢署依殺人、損壞屍體、遺棄屍體等罪聲押獲准,偵查中二個月羈押期限將至。高雄地檢署二十四日遞狀聲請延押,高雄地方法院二十七日召開延押庭,法官裁定自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依法偵查中可延押一次,延押期間一次不可超過二個月。 高雄地方法院並指出,檢察官同時也聲請禁止被告張介宗閱報、聽收音機、看電視等處分,法官認為,須以達避免被告滅證之虞為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才可准許,但檢察官所持理由與滅證無關,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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