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政府提醒民眾私養臺灣獼猴11月底前須通報,違者最高開罰25萬。(記者彭新茹翻攝)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臺灣獼猴自一0八年由保育類野生動物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陸續有許多民眾開始私養,農委會已自今年九月卅日公告禁止飼養。新竹縣政府指出,在新竹縣轄內私養臺灣獼猴的民眾,須在今年十一月卅日前通報縣府派員處置,違者可處以罰鍰五萬元至廿五萬元,並沒入臺灣獼猴。
縣府農業處表示,臺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與人類有許多共通傳染性疾病,為維護臺灣獼猴自然生息、保障人與猴的身心健康與衛生安全,必須杜絕私養歪風,因此農委會將臺灣獼猴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農業處指出,民眾若有合法飼養的臺灣獼猴,應在明年三月卅一日前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私養臺灣獼猴者,須在今年十一月卅日前自行送交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或通報主管機關處置。若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可依《動物保護法》罰鍰五萬元至廿五萬元,並沒入臺灣獼猴。
竹縣府再次提醒民眾凡持有臺灣獼猴者,請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期滿後仍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法開罰並沒入禁養動物,同時請民眾勇於舉報非法飼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