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七月上路。(新竹市政府提供)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為維護地方環境的永續發展,新竹市政府擬具「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針對營建工程產生的剩餘土石方課徵特別稅,以價制量,可有效抑制外來土石方進入竹市,以減少對自然環境的衝擊。草案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新竹市議會三讀通過,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預期每年可為市庫增加四千二百萬元稅收。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課徵年限至多四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今年七月一日開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為竹市首度開徵特別稅,展現財政自主及實現永續發展。
據統計,一一一年至一一三年間,新竹市總收容土石方高達四百三十七萬九百零三立方公尺,其中來自外縣市餘土量占百分之七十六,是新竹市產出量的一點四九倍。大量土石方的載運過程,不僅造成道路噪音、路面汙染等問題,且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及公共設施的養護成本,更因違規棄置,衍生環境污染風險,影響環境品質。
稅務局說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係以營建工程產出剩餘土石方及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為課稅標的。目前開徵的縣市有桃園市、苗栗縣及宜蘭縣等三縣市。針對竹市營建工程產出剩餘土石方,依每立方公尺十元向營建工程承造人計徵;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依每立方公尺三十元向收容處理場所業者計徵,預期每年可為市庫增加四千二百萬元稅收,將用於辦理土石方管理等相關業務及環境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