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基隆地檢署偵結偽造基市議員鄭文婷及張之豪兩罷免提議案件,起訴七人,緩起訴八人;在押吳國勝被告等四人,十一日移審基隆地院審理。
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偵辦偽造基隆鄭文婷及張之豪市議員罷免提議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被告吳國勝、張金發、游正義、紀文荃、張淵翔等五人,都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罪嫌;被告江男、林男等二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不起訴處分,被告謝偉仁、韓吉元、許姓等三人,查無證據足認渠等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等罪嫌。
非法利用黨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未經黨員同意或授權,逕行抄寫至空白提議人名冊上而偽造之,並責由游正義、張金發統籌抄寫事宜,即「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抄寫計畫」,渠等遂於一一四年農曆年假過後,第一周上班日間某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九日間偽造大量提議人名冊,再於同年二月十九日,由張金發、游正義及蕭姓男子等人共同將含有以上開抄寫方式偽造的提議人名冊送交至中選會而行使之。
審酌被告吳國勝、張淵翔、游正義、江鑑育、林姓男子,就本案分別處於主導、統籌或關鍵的執行角色地位,雖其等人終坦承犯行,惟於本案發動調查之初,其等人有串、滅證、飾詞狡辯情況,經耗費司法資源後,方坦承犯行,故難認其等犯後態度良好。若於審理過程時,能真誠悔悟,亦請審酌予以量處適當、具有懲戒效果之刑,以儆效尤。另被告張金發、紀文荃於偵查過程中,均含糊其詞、飾詞狡辯,犯罪態度不佳,故請從重量刑,以為警惕。
緩起訴部分,被告鄭姓、李姓、郭姓、吳姓、蕭姓、張姓、林姓、吳姓等八人,考量已坦承犯罪,且其犯行非居於具決策權限的指揮角色, 予以緩起訴處分, 並分別依其犯後態度、身分及涉案情節,諭知緩起訴處分條件。
不起訴部分,被告謝偉仁、韓吉元、許姓男子等三人,雖分別參與會議,或加入微信之對話群組,或擔任罷免案備補領銜人等, 然查無證據認其有參與「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抄寫計畫」或「補提階段重謄及查核計畫」之規畫或執行,故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