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隊長捲貪汙案 遭搜索約談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被控涉嫌於擔任台北市刑警大隊偵查第八隊隊長期間挪用公基金,台北地檢署十四日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處及台北市刑大,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其住處及辦公室,並被約談到案說明,全案朝貪汙治罪條例偵辦。 全案源於調查局新北市調處接獲檢舉,指陳俊銘在擔任北市刑大偵八隊隊長期間,有不當挪用公基金行為,另台北市刑大自清、自檢時也發現相關線索,遂與檢舉案合併,由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據悉,陳俊銘任內曾要求隊員按比例將破案獎金繳納為公積金,此舉引發爭議,其去年八月調任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前,還曾在萬華、中山、信義等分局擔任派出所所長,因治軍嚴謹招致部分同仁不滿。 檢方十四日指揮調查人員及北市刑大同仁兵分多路,對陳俊銘的住所與辦公室展開搜索,陸續查扣相關事證,並將其帶回偵辦。對此,文山一警分局表示,陳姓隊長涉案情節仍在釐清中,分局將全力配合台北地檢署偵辦,並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文山一分局強調,針對員警違法(紀)案件,向來主動調查、依法嚴處,秉持「警紀警辦」「毋枉毋縱」立場,展現淨化團隊決心,以維護警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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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男分屍女友沖馬桶 維持無期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菲律賓籍移工馬克(Velasco Mark Dave)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晚間,在桃園市中壢區租屋處因感情糾紛,持一字型螺絲起子殺害同居女友蜜雀兒(Red Michelle Selda),並將屍體分屍後沖入馬桶企圖滅跡。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檢方認為量刑過輕請求死刑,馬克亦就量刑上訴,高院十四日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案件起因為三十歲的馬克與三十五歲的蜜雀兒交往約二年,案發當晚因感情生變發生爭執。馬克遂先將蜜雀兒掐暈,再以螺絲起子猛刺致死,隨後將屍體拖入廁所分屍,割下內臟剁碎沖馬桶,右小腿骨棄置垃圾車,並用漂白水破壞現場。 蜜雀兒隔日未上班,雇主與仲介上門查訪後報警,警方循線逮捕馬克,並在其身上查獲被害人提款卡。桃園地檢署以家庭暴力殺人、損壞屍體、竊盜等罪起訴,一審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制度。 一審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二審高院指出,被告僅因感情糾紛即殺人分屍,犯罪動機惡劣,檢方在一審僅求處無期徒刑,且原審已審酌犯罪情節,另鑑定顯示馬克為低度教化可能,無期徒刑執行滿二十五年仍然有假釋機會,對其並非過苛,十四日駁回雙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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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旅行社前董座涉惡意倒會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大都會旅行社林姓前董事長被控涉惡意倒會,總金額恐逾億元,觀光署指出,已派員赴大都會旅行社進行業務查核,目前未發現旅行社業務異常。 民眾指控,大都會旅行社林前董事長曾擔任品保協會理事長,並為現任台灣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他先後共成立的五七0組合會,每組二十四期每期一萬元,目前尚有三七二組合會仍持續中,自救會目前登記有九十七受害人,已確認為被詐騙金額達六千六百餘萬元。 大都會旅行社聲明,林O榮早已不是董事長,亦非旅行社股東,也未在旅行社擔任任何職務,林O榮個人的一切商業或非商業活動,都與大都會旅行社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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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憲兵洩密案二審宣判 3人仍重判僅一人微減刑期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負責戍守總統府安全、素有「天下第一營」之稱的憲兵指揮部二一一營爆發共諜案,前士官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前國防部資通電軍士兵陳文豪等四人,涉嫌收受中共賄賂並洩漏軍中公務機密,上訴請求減刑。高院十四日進行二審宣判,認定除黎育爾因在偵查中自白並主動供出共犯,獲微幅減刑一個月外,其餘三人上訴請求以「情堪憫恕」減刑均遭駁回,分別判處五年十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前總統府憲兵二一一營士官賴重宇,於民國一一0年間透過網路借貸結識一名經營地下錢莊並疑似遭中共情治單位吸收的黃姓男子(目前通緝中)。黃男成功吸收賴重宇,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起,賴重宇開始以手機翻拍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透過黃姓中間人轉交予中共情治人員。 當賴重宇調離原單位後,便以「學長拉學弟」的模式,引薦營內同事黎育爾接手任務;待黎育爾退伍前,再介紹林裕凱繼續此洩密行為,形成一條滲透鏈。 此外,前資通電軍士兵陳文豪也涉入其中,不僅洩漏其單位的公務秘密,更在民國一一二年間,試圖化名探詢其他同袍提供資料以換取報酬的意願,並將一名現役軍人的聯絡方式轉交給賴重宇,但該名軍人最終並未同意,才使刺探未遂。 賴重宇共收受中共情治單位支付新台幣四十六萬元,陳文豪收受四十五萬元,黎育爾收受六十六萬四千一百元,林裕凱則收受二十六萬五千九百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四人犯後均認罪,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分別判處賴重宇七年、黎育爾六年八月、林裕凱五年十月、陳文豪六年五月有期徒刑。 案件上訴至二審後,高院僅就黎育爾部分撤銷改判。合議庭指出,黎育爾在檢方偵查中即自白犯行,並在憲兵隊訊問時主動供出共犯林裕凱,且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符合數項減刑事由,所以,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七月。至於賴重宇、林裕凱、陳文豪三人,以及被告們共同主張適用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法官則認為,四人犯罪並非出於不得已的原因,客觀上無可憫之處,且已依貪汙治罪條例等規定減刑,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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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涉收賄護航遭延押提抗告 高院認有逃亡之虞駁回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陳歐珀因涉嫌於任內收受不正利益護航業者,遭裁定延長羈押,陳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涉犯重罪且有串證、逃亡之虞,遂於十四日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確定。 台北地檢署偵辦陳歐珀於民國一0五年至一0九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賄賂,透過召開協調會、質詢及提案修法等方式護航業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北檢今年六月三日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後,向法院聲押獲准,七月間聲請延押,台北地方法院八月四日裁定自當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陳歐珀不服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歐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重大,其中收賄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之虞。另本案被告與共犯、證人供述矛盾,依其關係研判有串證及滅證可能,且尚有犯罪事實與涉案者待查,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確保偵查進行,故裁定延押禁見必要。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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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採尿取證 應報請檢座許可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兩年內失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三日初審通過《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 初審條文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初審條文規定,如果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情況,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 初審條文增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文件。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立即將許可書交還。 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初審條文也增訂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明定受採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期間為十日,自採取尿液當天起算。而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此外,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被告卻可能持既有護照、旅行文件出境。初審條文也增訂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 根據刑事局統計,台灣目前有超過八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超過八千人,對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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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台籍志願兵 遇飛彈襲擊

本報綜合外電報導 據知情士兵透露,上月底有一枚俄羅斯飛彈在午餐時段擊中一處烏克蘭訓練營的食堂,造成至少十二名外籍志願兵喪生。據悉,遇襲新兵來自美國、哥倫比亞、台灣、丹麥等地。 這是烏克蘭戰爭期間針對外籍戰士最致命的攻擊之一。烏克蘭軍方證實這場攻擊造成士兵傷亡,但拒絕透露細節。遇襲新兵來自美國、哥倫比亞、台灣、丹麥等地,三名士兵描述這次慘痛攻擊,其中一人目睹過程。 士兵表示,七月二十一日位於烏國中部克羅皮夫尼茨基市附近的訓練營遭到飛彈攻擊,當時新兵正坐在野餐桌旁吃午餐。一名來自美國佛羅里達州、要求匿名的新兵表示,那是他聽過最響亮的爆炸聲,爆炸導致碎片殘骸在他身邊飛舞,附近樹木也搖晃不已。 他補充道,在爆炸過後,食堂附近地面上躺著殘缺不全的死屍及重傷士兵,他看到至少十五名士兵死亡,逾百人受傷。 這名士兵還說,空襲導致一處彈藥庫起火,引發更多爆炸,在倖存者試圖救治傷兵之際,碎片和彈片在空中呼嘯。 根據這名士兵的說法,基地的空襲警報在遇襲前沒響;空襲過後,他發現食堂周圍找不到急救箱。 這次遇襲的是烏克蘭國防部情報總局國際軍團。軍團發言人卡明斯基表示正在調查這次空襲,調查期間無法透露傷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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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誤殺判無罪 死者姑恐嚇法官遭訴

本報綜合報導 警員追捕拒檢逃逸車輛時開槍致乘客死亡,死者鍾姓姑姑不滿案件敗訴確定,去電恐嚇「要殺掉」林姓高等法院法官並脅迫開啟再審。北檢十三日依職務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罪起訴鍾女。 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深夜巡邏時,發現一輛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示意攔查。駕駛林姓男子加速逃逸,遭張伯雍驅車追趕。林男車輛受困車陣時,張伯雍朝車輛後方連開三槍,誤擊後座鍾姓男子頭部送醫不治。案經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張伯雍。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張伯雍使用警械時屬急迫狀況,射擊車輛未逾必要程度,判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張伯雍無罪確定。 死者的姑姑鍾女不滿張伯雍獲判無罪確定,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致電高院,對接聽電話的書記官稱「我已經找好黑道、買好槍,最想殺掉的就是林姓法官,我還不是最想殺那個開槍的警察」、「我有看醫生,我有診斷證明,這樣殺人是不是就不會判死刑」、「如果林姓法官承認判錯、開始再審,我可以原諒他」等語。 檢方認為,鍾女言詞涉及加害林姓法官生命及身體安全,並以此脅迫開啟再審程序的職務行為,認定其涉犯刑法職務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依法提起公訴,並從一重以職務強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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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鍾沛君 朱學恒判賠35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名嘴朱學恒被控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六日邀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餐敘時,趁包廂無人之際強行親吻其嘴唇兩次,遭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刑事部分,一審判處朱一年二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十一月定讞,朱學恒已於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入監服刑。另民事求償案,二審高等法院十三日宣判,駁回朱學恒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須賠償鍾沛君三十五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確定。 鍾沛君於民事訴訟中主張,朱學恒侵害其貞操權與性自主決定權情節重大,求償五百萬元,並承諾賠償金全數捐作公益。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據刑事判決認定朱學恒故意不法侵害屬實;且鍾沛君事發後遲至同年八月十五日才敢向家人傾訴,顯見精神痛苦深重。法官考量雙方均屬高社經地位,參酌收入、財產與侵權情節,判賠三十五萬元。 朱學恒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主張其之行為「僅有數秒」,造成精神損害非鉅;且事件爆發後收入銳減需扶養子女,求償金額應降至十萬元。高院二審駁回其訴,指朱學恒以身形優勢壓制鍾沛君肩膀、拉摟手臂強吻,侵害性自主權情節重大,與女方精神痛苦具因果關係。原審判賠三十五萬元符合雙方社經地位、加害手段及受害程度,並無不當。 調解過程中,鍾沛君曾痛批朱學恒以「價碼」羞辱,強調「我不是商品,此事關乎正義與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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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生管處人員浮報入塔費 貪1.8萬判1年5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大安區納骨塔林姓約僱人員,負責納骨塔的民眾申請墓政、進出塔業務,明知代辦業者提供要入塔的兩名亡者,都已設籍在永安里超過一年,可減免一半規費,但林仍向代辦業者收取三萬六千元費用,從中貪汙一萬八千元,二審十二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一年五月、褫奪公權三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前年五月間替代辦業者辦理鄭姓夫妻入塔事宜,林明知依照規定,鄭姓夫妻死亡前,都是大安納骨塔所在的永安里里民,已設籍超過一年以上,依規定可依「在地里民」身分,減收一半的規費。 不過林男登錄系統時,先將二人依不符合減收的資格登錄後,再將二人登錄為正確的減收資格,隨後再向代辦業者表明,可代持台中市市庫繳款收入書繳納櫃位使用規費,林男接著持繳款書,前往大安區農會繳納一萬八千元的規費,經大安區農會承辦人員在該繳款書之「收款市庫」欄蓋用收付訖章。 林男為隱匿實際僅繳款一萬八千元的規費,將該張繳款收入書「金額欄」,以剪貼、影印之方式將繳款金額竄改為三萬六千元,加以複印,變造公文書後,再交給代辦業者,讓代辦業者誤信繳款規費為三萬六千元,從中貪汙一萬八千元元。 一審審認,林男已坦認犯行,繳回犯罪塑所得,林男所犯之罪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徒刑,認林犯罪情節輕微,有情輕法重的刑法五十八條減刑適用,依法判刑一年五月,褫奪公權三年,犯罪所得沒收。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審結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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