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富發塔吊砸中捷釀1死15傷案 法院首開庭2工人認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興富發台中建案「文心愛悅」的塔吊吊臂去年五月十日掉落,砸中台中捷運,釀成靜宜大學助理教授林淑雅身亡,其餘十五名乘客受傷,台中地檢署起訴當時操作、指揮吊臂的許姓、呂姓工人,其餘法人、涉案人都獲不起訴或簽結,九日台中地檢署首開準備程序庭,二名工人都認罪,但質疑涉案塔吊已二十年,是否因機械故障而無法承受「微調」釀禍。 興富發「文心愛悅」建案塔吊吊臂砸中台中捷運車廂案,涉案五十歲許姓工人是負責拆除塔吊的指揮手,五十一歲呂姓工人則是司機,二人都被檢方認定,在操作過程涉有疏失,被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起訴,昨日上午台中地院首開準備程序庭,由受命法官江健鋒審理此案,除了許、呂二人出庭之外,林淑雅胞弟、搭車的一名外國籍乘客柯林,都有出庭。 許男表示,針對此案認罪,不過檢方指控塔吊會釀禍是側向拉力造成倒塌,當時他僅是做「輕微調整」,先往右再調回原本位置,不應該在做微調時就倒塌,該塔吊已使用二十年,是否有結構問題,導致無法承受側向拉力。呂男則說,針對檢方起訴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不爭執,但當天太陽大,自己眼睛有散光,所以無法用眼睛看到吊掛物,都是聽取指揮手的指示跟操作。 二人的律師也說,此案二人無前科,除了外籍人士柯林因賠償金談不攏,其餘被害人都已達成和解,請求法官給予緩刑。 林淑雅的胞弟則說,此起工安意外如此重大,造成嚴重傷亡,不適合給予被告緩刑。外籍人士柯林說,此意外造成他視力減損、腦震盪及精神損害,造成的傷害是永久性的,請求法官依法量處兩名被告適合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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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久病男陳屍屋內遺留槍枝警排除他殺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林園區一間民宅內九日發現一名男子陳屍屋內,經警方到場查處,死者是七十一歲李姓老翁,李翁有癌症病史,但現場遺留一把槍枝,並無打鬥破壞痕跡,初步排除他殺,警方並將追查槍枝來源。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九日上午七時許接獲報案,指稱林園區中芸二路一處民宅內有人死亡,員警到場了解發現死者是七十一歲李姓老翁,頭部有槍傷,且其身旁遺留一把改造手槍。警方初步了解,李男長期有癌症病史,但現場無打鬥、破壞痕跡,初步排除他殺嫌疑。後續將持續追查槍枝來源,並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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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與小貨車碰撞 二人死亡 大貨車駕駛遭判五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經台七十六線快速道路西向十三點七公里處,適王姓男子駕駛小貨車搭載其父,行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造成王男及其父傷重死亡,彰化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將黃男判處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起訴書內容,黃男今年二月五日中午十二點四十分許,駕駛大貨車由南投縣埔里鎮出發,沿台七十六線快速道路由東往西方向之內側車道行駛,欲載運貨物前往彰化縣埔鹽鄉。行至快速道路西向十三點七公里處,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王男駕駛小貨車搭載其父,亦沿該快速道路由東往西方向之外側車道行駛,行至該處,往左變換車道後不當驟然減速慢行,並駛往禁止迴轉車道,黃男因不及煞車,二車遂發生碰撞,致王男受有全身多處鈍創等傷害,其父也全身多處鈍創、頸椎骨折等,王男於送醫前死亡、其父經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檢察官據被告坦承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送鑑定結果等相關事證,認被告駕駛自用大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時採取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死者王男駕駛自用小貨車,往左變換車道後不當驟然減速慢行,並駛往禁止迴轉車道,為肇事主因。 法院審酌被告因駕駛疏失,肇致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兩被害人死亡,令其等家屬承受喪失至親傷痛,行為實有不該。併斟酌被告過失情節及過失程度、被害人王男亦有過失,及被告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但告訴人仍無法原諒被告,請求對被告量處重刑等情,量處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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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社會局人員詐騙要求提供個資申辦低收 社會局籲:勿輕信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詐騙集團實在太囂張!近日新北市府社會局接獲多起民眾反映,指稱有詐騙集團謊稱是社會局人員,以「有人冒用申請低收入戶」為由向民眾騙取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與存摺帳號等個資。社會局八日嚴正聲明,所有低收入戶申請均採「民眾主動申請制」,若需要補件或說明亦會以公文正式通知,絕不會致電索取個人資料,呼籲民眾小心防範。 社會局表示,近期接獲多起民眾反映有人自稱「社會救助科科長」、「社會局人員」等名義,向民眾表示有人持其證件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因此透過電話比對民眾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與存摺帳號等個人資料;民眾表示證件都在自己身上,也未曾申請低收入戶。 社會局澄清指出,新北市「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採「民眾主動申請制」,申請人需自行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方為受理;區公所與社會局審核過程中如需要補件或說明,一律皆以公文形式正式通知,絕不會透過電話索取或核對任何個人資料。 社會局表示,市民如接獲自稱社會局、區公所等政府機關人員來電表示要核對個資,都是詐騙行為,民眾切勿輕信來路不明的電話或簡訊。呼籲大眾,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如發現疑似詐騙行為或有任何疑問,可先致電一六五反詐騙專線電話反映,或向社會局專線電話(0二)二九六0三四五六分機五六七五、五六七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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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蓮羊舍起火 燒死80隻羊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市阿蓮區一處養羊牧場八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許突傳火警,羊舍內的羊因火勢逼近,急得發出「咩咩」叫聲,警消出動四車二十一人馳援,現場有牧草、羊隻還有農具,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消防員只從火場救出六隻羊,其他約八十隻羊全葬身火海成「烤全羊」業者損失不小。湖內警察分局表示,後續將請環保單位協助處理。 位於高雄市阿蓮區復安里的一處養羊牧場,八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許突然發生火警,由於羊舍堆放牧草和農具等易燃物品,火勢猛烈,所幸現場無人受傷,消防人員只救出六隻羊,火勢於五十分鐘後撲滅,但羊舍裡約八十隻的羊幾乎都成了烤全羊,潘姓場主人表示,七日晚間為修復農場破損的欄杆曾使用電焊,不知是否和火警有關。消防局表示,詳細起火原因尚待火調科調查。湖內警察分局表示,葬身火海的八十隻的羊,後續將請環保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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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喝花酒 前水保局官員撤職確定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課長林勇州等五名公務員被控辦理標案時喝花酒、接受性招待或收受賄款。懲戒法院判決五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至五年。林勇州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農委會(已改制農業部)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前秘書楊燕山、前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林勇州、前治理課副工程司許朝欽、前治理課助理工程員許瑞麟及前保育推廣課工程員王建忠,於一0八年三月至一0九年六月間,辦理水保局「一0八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等細部工程。 判決指出,楊燕山等五人被控於辦理標案期間接受廠商招待有女陪侍、提供傳播妹陪侍的邀宴,楊燕山另涉嫌接受業者性招待五次,讓業者得以在工程驗收順利通過。 林勇州並在辦理標案時,涉嫌接受廠商賄賂,另外,楊燕山、許朝欽及許瑞麟被控接受廠商酒店及住宿招待,還詐領差旅費。 刑事部分,法院判處楊燕山二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林勇州九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許朝欽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三年並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許瑞麟一年十一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二年並向公庫支付二十五萬元;王建忠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向公庫支付十五萬元確定。 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楊燕山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林勇州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許朝欽、許瑞麟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王建忠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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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藝人康凱涉傷害恐嚇案 判刑2月、拘役50日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華演藝總工會前理事長也是資深藝人的康凱(本名陳桓浩)涉在交接過程中,對工會劉姓員工施以暴力行為並以言語威脅生命安全,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刑三月、依恐嚇罪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康凱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原判量刑適當,在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院指出,案件起因於陳桓浩與受害人劉姓職員,因物品歸屬爭議,在中華演藝總工會辦公室內發生激烈口角。陳隨即動手掐住劉男脖子,並以揮拳、腳踢及推撞等方式施暴,導致劉男頭部、頸部、下背及大腿等部位出現多處挫傷。受害人在案發後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與事發經過、證人證詞一致,法院認定傷害事實明確,對陳的辯稱不採信。 此外,陳桓浩在案發後透過通訊軟體與劉男通話,表示「我找人去弄你很簡單」,致使劉男心生畏懼。法院認定,該言語已構成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陳辯稱僅屬「氣話」,但法院認為無從採信。法官表示,恐嚇罪重在使人感到畏懼,毋須實際施害,陳的言詞屬推託無法免責。 陳桓浩上訴主張集中於質疑劉男未立即提告即失真實性,及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法院指出,提告時間延後或因多方因素,不能因此否定受害事實。另檢察官針對妨害名譽部分作出的不起訴處分,亦不影響法院認定傷害事實。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理由均屬無根據的指摘,原判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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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定古蹟刑務所演武場、浴場 女子闖入亂噴紅漆判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五十三歲陳姓女子不明原因跑到台中市定古蹟台中刑務所演武場、台中刑務所浴場內,拿紅色油漆朝多處台座、牆壁亂噴塗鴉,被現場管理單位發現報警;台中地院審酌,噴漆顏料和接觸面緊密黏著,使古蹟歷史遭貶抑,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判陳女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女今年六月十七日晚上八時多,拿紅色油漆灌跑到台中刑務所演武場朝台座、浴場牆壁,及展覽處的廁所及牆面等噴灑紅漆塗鴉,導致古蹟外觀受有汙損,經現場籌備處專業助理員發現報警。檢方訊時,陳女均坦承不諱,有監視器畫面、現場採證照可佐,檢方偵結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古蹟之一部或其附屬設施罪嫌起訴她。 台中地院查,刑務所演武場、浴場都經台中市府公告為市定古蹟,而陳女汙損部分,尚可雇工清潔,雖未達不堪用程度沒有改變古蹟完整性,認為陳女噴漆行為,以使顏料與接觸地方緊密黏著,而使古蹟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遭貶抑,甚至可能在修復過程減損原本材質。 法官審酌,陳女恣意破壞古蹟之一部及其附屬設施,使其表彰的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遭到貶抑,且陳犯後沒有和文化部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和解,所為不可取,依毀損古蹟之一部及其附屬設施罪判她六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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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痛毆被逼用生殖器當鍋鏟 熱鍋替荷包蛋翻面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七歲林姓男子懷疑一名男姓友人在網路上性騷擾他老婆,約對方出面談判時痛毆他一頓,還逼男子脫褲自慰拍照,甚至命他把生殖器當成鍋鏟,在熱鍋上把煎熟的荷包蛋翻面;台中地院審酌,林最終坦承並已和解賠償,依妨害性隱私判他五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懷疑男子在臉書上對他妻子性騷擾,透過劉姓友人約對方出面處理,男子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多搭劉的車到林男住處時,林一言不合就朝男子痛毆頭、臉一頓,釀對方嘴唇、頭皮撕裂傷,林男不罷休,又逼男子脫掉褲子自慰,甚至叫他把生殖器當成鍋鏟,將熱鍋上煎熟的荷包蛋翻面,自己則在一旁拿手機拍下男子自慰影像。 檢方訊時,林男僅坦承和男子拉扯、拍攝自慰照片,但辯稱沒有強逼他,也沒有要他用生殖器將煎熟的蛋翻面等語;但被害男子指證歷歷,也提出相關驗傷報告,並有林男拍他自慰照等證據,認定林男同時犯強制、妨害性隱私,二罪想像競合,從重依妨害性隱私罪嫌起訴林,至於傷害部分男子未提告。 台中地院審酌,林男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僅因細故就強暴、脅迫男子拍性影像,考量林最終坦承,雙方已經和解賠償完畢等一切情狀,依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他人自行攝錄性影像罪,判林男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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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大樓住戶天花板滲漏水 修繕責任歸屬

安南區李小姐問:我家住在社區大樓裡面,前陣子大雨之後,開始從天花板出現滲漏水的問題,我懷疑可能是因為大樓外牆瓷磚剝落所導致,所以把這件事情通報到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卻說住戶應該自行維修漏水,一直拖延不處理。請問,我可以告管委會要求他們修繕嗎? 答: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關於讀者李小姐詢及公寓大廈漏水修繕責任之疑義,首需釐清漏水原因為何,及需修繕部分係屬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李小姐委請專業人士確認漏水確係因大樓外牆或公共管線等共用部分損壞所致,則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無特別規定時,該等修繕費用依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即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如係因專有部分(例如該戶之私管等)或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樓地板內管線所致滲漏水,則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等規定,分別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支出或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作者∕劉芝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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