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爆男教保員猥褻幼生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教育局八月接獲通報,由德育護理健康學院辦理的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保員陳羿翰涉不當對待幼兒,調查後認定屬實,二十一日裁處最重罰六十萬元、終身不得任職,並在二十八日公布於教育局網站。經擴大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另兩名教保員梁瑋芹、陳塏婷體罰幼生,調查確認後各裁罰四十萬元及四年不得任職為教保員,並公布姓名。 議員許淑華指出,平安新村是國防部交由教育部委託德育學校財團法人德育護理健康學院辦理,而德育學院也受教育局委託經營另一間幼兒園。她調閱資料發現,這兩間機構共二十五名幼生遭受不當對待,且其中四人家長報案孩子被猥褻。 有家長五月反映孩童抱怨陳羿翰以塗抹乳液為由,不當觸摸孩童部位,八月起陸續向父母反映遭不當對待。經查相關畫面發現,問題不僅有陳男,還有多名老師動輒對孩童處以長時間體罰,像是上下椅子三十分鐘、被關廁所、午睡被壓制或被被隔絕在旁等情形,已成校園每日常態,且孩童還被威脅不能對外說這些事情。 市長蔣萬安說,調查認定屬實已處這名教保員最重罰,並要求國防部一個月內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契約。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表示,基於委辦單位立場,除配合依法調查並依規定裁定契約終止,後續將請國教署協助辦理重新招標作業,以維學童受教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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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教練違法兼職 涉言語霸凌

本報綜合報導 基隆市某國中專任網球教練遭家長指控私下兼課收取訓練費,並對校外學生言語霸凌。教育處三十日表示,學校已針對教練違法兼職懲處記過,另疑似霸凌部分也將依規定調查。 教育處指出,媒體報導某國中專任網球教練疑似言語霸凌學生。經查,校方當時獲家長投書後,十月七日召開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決議受理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訪談與事證蒐集。 經了解,這名專任網球教練於任教期間違法校外兼職,校方已於十月十五日就教練違法兼職部分,懲處記過一次,並報市府備查。 校方指出,這名教練違法兼職,疑似對校外學生不當管教及言語霸凌,將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進行跨校調查。 教育處代理處長徐嬿立指出,此案已要求教練所屬學校進行跨校調查,如查證屬實,將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提教練評審委員會議處,並研議聘任事宜,以維護學生安全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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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陸職缺挨罰 104確定敗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0四人力銀行因刊登涉及大陸職缺的招聘廣告,遭勞動部以違反相關法規裁罰二十萬元。人力銀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敗訴;人力銀行提起上訴,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一0四人力銀行敗訴確定,並須繳納罰款。 一0四人力銀行一一0年一月在網站刊登港商芯技佳易微電子職缺,以及兆易創新科技在大陸安徽省合肥市的工程師與經理職缺。勞動部認為,兩則廣告違反《兩岸條例》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開罰二十萬元。 一0四人力銀行不服,向北高行提出訴訟,認為廣告由大陸兆易自行刊登,卻同時認定由香港芯技委託人力銀行刊登,形成重複認定。 北高行認為,兆易雖然是芯技的關聯公司,根據相關管理規範仍屬受規範對象,一0四人力銀行有義務對刊登的職缺廣告進行審查,並應對不符規定的內容負責,判決人力銀行敗訴,並維持勞動部的罰款處分,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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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打死人 二審仍判13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二十四歲男子李莛富去年距離退伍僅剩下兩天,在釣蝦場發生衝突,持滅火器重擊徐姓男子致死,遭桃園地院判十三年徒刑。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現役軍人李莛富去年七月二日凌晨,與二十歲徐姓男子在平鎮區某釣蝦場因飲酒引發口角,兩人隨後發生肢體衝突後,李男將徐男打倒在地,持滅火器對其左後腦重擊,導致徐男頭部外傷及多處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仍因傷重不治。 李莛富在案發當天中午向警方自首,承認其犯行並表示對事件懷有悔意。桃園地檢署依據現役軍人犯殺人罪起訴,桃園地院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審理。法院認定李男雖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考量其未獲被害家屬原諒或和解的情況下,判決李男有期徒刑十三年。 高院審理指出,原審對於自首的認定及量刑考量均無不當之處,並認為原判決符合罪責原則及刑罰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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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廂遇臨檢硬上少女 男判5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蕭姓男子去年六月間到KTV夜唱遇警察臨檢,將同行一名少女抱到包廂廁所躲藏,期間不顧對方拒絕、反抗,竟二度扯掉她衣褲硬上得逞,少女遇害一度想尋短才曝光。南投地院一審依兩個強制性交罪判他五年八月,蕭上訴求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 南投縣蕭姓男子和被害少女僅是普通朋友,去年六月間一起到KTV唱歌,半夜遇上臨檢。由於少女未成年,蕭將她抱到三樓包廂廁所躲避,卻趁著對方酒醉時硬上得逞。當天中午蕭男又在租屋處扯掉少女內衣褲推倒在床上二度性侵。 少女遭摧殘後身心受創,一度想尋短;因事前傳訊給朋友,經友人向少女媽媽通報,緊急找到人送醫才未釀悲劇。 南投地院一審時,蕭男坦承不諱,依兩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三年六月、四年,應執行五年八月。 蕭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案發時年紀輕,自制力不佳,犯後坦承沒有推諉卸責,也曾依少女要求金額託朋友轉交但被退回,因對方無調解意願,但自己仍表達最深歉意且期盼調解。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蕭男經傳喚未到庭,無法確認其上訴範圍;但經審理認為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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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典範研討 王正坤經驗分享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中華企業研究院、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台大學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研究所與空中大學卅日辦理策略 研討會,邀請藝群集團董事長王正坤醫師也受邀出席分享經營策略、如何對抗韓國廉價醫美,以技術、品質及安全從醫美紅海市場突圍。 王正坤指出,面對競爭激烈的醫美紅海市場,台灣醫美診所應該藉由醫學知識的教育訓練與預防醫美副作用來得到患者信任、保障病人安全,藉此建立獨特的醫學美容網絡生態當許多患者形成支持診所的強大力量,就可以幫助診所永續經營。 王正坤除著作醫學書籍,每年也於台大醫院開設美容醫學課程培育全國數千名醫美醫師,另藝群醫美集團亦透過醫師讀書會,每週閱讀英文醫學教科書、學術論文與進行技術訓練,持續培育及充實集團的醫師人力資源,藉由醫學教育來保障病人安全,塑造誠信文化,不使用誇大的商業廣告。 王正坤強調,我國的醫學量能放眼國際也是出類拔萃,而台灣的醫美行業也應該立足於高品質、高技術與避免副作用的醫療服務,以在國際市場樹立品牌形象、吸引更多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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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冒險變伸狼爪 男判5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卓姓男子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男女等,去年五月卓男約三名友人入住台南某汽車旅館,在房中分成兩組玩真心話大冒險,玩輸遊戲的卓男竟提議與女網友在廁所發生性行為,東窗事發後卓男也因涉妨害性自主遭法辦,台南地院認卓犯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全案經南市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查獲,卓男到案坦承犯行,也明知與其發生關係的女網友年僅十五歲。女網友表示當天是透過某鄭姓友人介紹進而認識卓男,卓男開房時也知道她實際年齡。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卓明知女網友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女,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為滿足一己私欲與女方發生關係,對其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權衡卓男犯罪時年輕氣盛,因一時衝動犯錯,偵查中主動坦承等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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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壽險契約當借名契約標的 恐無效

安平區林先生問:我有投保兩份人壽保險,但因最近手頭比較緊,經濟上有些困難,朋友說可介紹願意借錢給我的人,借款人甚至願意幫我出保險費,惟借款人希望可以變更我這兩份壽險契約的受益人,請問這樣合法嗎?   答:「借名登記契約」長久以來為眾所熟知,常發生於股票、不動產等情形,以不動產而言,就是一個人將其所有的房產登記在另一個人的名義下,以達到隱蔽自己擁有該不動產目的,但該不動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而這樣做通常是為了逃稅或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 近年來,借名登記契約也發生在保險,也就是由某人借用他人名義理財投資去繳保險費,但實際上由另一人出借名義擔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出面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受益人則由真正繳交保險費的人指定。此種借用他人名義投保壽險的事例,以儲蓄險、投資型保險為多。 以人壽保險契約為標的之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如果允許將他人的壽險契約作為借名登記之標的,也就是將他人的生命之存否作為此借名登記契約可否得利的條件,實質上是一種將他人生命作為標的的賭博,依照我國的社會倫理價值,應認為無效。 而若借用名義之人與出借名義之人為親友關係,司法實務上也有法院認為,基於借用名義之人與出借名義之人間的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因此不認為無效。 不過,仍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縱使兩者有親友關係,但因保險公司需透過要保人、被保險人等提供其身體健康狀況及其他相關資訊,來評估整體風險並決定是否承保及計算保險費之多寡,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評估,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規定解約。因此,要保人是誰,攸關其對資訊的據實說明、道德風險之高低,以及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內容評估有無錯誤等,因此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將致保險公司只能以出借名義人而非以借用名義人為要保人,導致在評估風險時產生落差,將會影響整個保險法制的運作,因此即便兩者有親友關係,仍然認為無效。 由於願意借款之人與林先生非親非故,若以林先生的壽險契約作為標的的借名登記契約,恐會被認為無效,建議應循合法的借款管道較妥。  (作者∕孟憲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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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深夜騎車 離奇自摔昏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一歲姚姓男大生二十九日深夜騎機車直行台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時,突然離奇自摔,一度無呼吸心跳;經送醫後恢復呼吸心跳,但仍陷入昏迷。警方查出,姚男無酒駕情事,疑身體不適自摔,詳情待調查釐清。 警方指出,大里德芳南路二十九日晚間十時二十三分傳出機車自摔事故,姚姓男大生騎機車沿德芳南路機慢車道往現岱路方向行駛突然自摔,造成手、腳多處擦挫傷,一度無呼吸心跳。消防隊獲報到場搶救後,將他送往仁愛長庚醫院救治,恢復呼吸心跳但陷入昏迷,轉院至中山附醫治療。 警方調查,姚男無酒駕情事,疑似身體不適自摔,詳細肇事原因送交通大隊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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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彰化段3車碰撞 2死1傷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國道一號北向二0七點四公里彰化路段,三十日上午九點五十分許發生大貨車、小客車、營業半聯結車碰撞事故,其中,大貨車頭嚴重變形,車內三人受困,經搶救脫困後,受傷送醫,其中二名乘客經搶救後仍不治,肇事原因由國道警察第三大隊調查中。 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指出,三十日上午九點五十分許,國道一號北向二百零七點四公里彰化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大貨車駕駛賴男行駛於中線車道,因前方車多、速度慢,不慎追撞同車道何男駕駛的小客車,再追撞同車道林男駕駛的營業半聯結車,駕駛酒測值皆為零。 彰化縣消防局接獲報案後,共出動消防車二輛、救護車四輛,消防人員十人前往搶救,發現現場有營業半聯結車與大貨車及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車禍,其中,大貨車連駕駛及兩名乘客,因車頭受撞擊嚴重扭曲變形,均受困車內,消防人員動用破壞器材搶救,才陸續脫困。 傷者為大貨車駕駛賴男與乘客高男、張男,兩名乘客無意識,送往醫院急救仍傷重不治,賴男下唇撕裂傷,意識清楚,無生命危險。現場於上午十一點十六分排除,相關肇事經過及肇因研判正由警方釐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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