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李先生問:我於民國九十七年出國留學期間,將三百萬元借予我弟弟,後來弟弟無力清償,就跟我約定以其所有房地抵償此筆借款債務。胞弟死亡後,由其配偶及三名子女辦理該房地的繼承登記後,弟媳竟以贈與為原因,將其繼承取得該房地的持分,贈與其子女,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我認為弟媳與子女間該贈與及移轉登記行為,有損害我的債權。請問我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弟媳與子女間的贈與行為,及請求弟媳及其子女將該房地持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答: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干涉,因為債務人的財產應作為債權的總擔保,即所謂責任財產。當責任財產有減少時,即債權擔保的減少,故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管理,即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撤銷害及債權的債務人行為,又稱為「詐害行為撤銷權」。
李先生胞弟生前未清償對李先生所負借款債務,在其死亡後,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該借款債務,其等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該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李先生的弟媳將所繼承的房地持分移轉登記予子女,應認為其弟媳就該借款債務的責任財產已有減少,而且其子女因母親(李先生弟媳)贈與而取得的房地持分,為李先生弟媳繼承該借款債務的總擔保;再者,李先生弟媳就繼承該借款債務已因此而陷於無資力,致令李先生有不能或難於獲得受償的情況。
總之,李先生可以訴請法院判決撤銷其弟媳與子女間就該房地持分所為的贈與行為,及塗銷雙方間就該房地持分以贈與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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