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連環殺人案羈押期限將至雄檢申請延押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兇嫌張介宗偵查羈押期限將至,且部分案情仍待釐清,高雄地檢署二十四日已遞狀聲請延押,法官預計二十七日召開延押庭。  今年二月初住住在高雄市楠梓區七十一歲張趙姓婦人失蹤,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等事證,鎖定七十三歲張介宗涉嫌殺害對方並棄屍前鎮五號船渠周邊,再追查發現張嫌嫂嫂七十五歲黃姓婦人及住在高雄市左營區七十五歲張姓婦人疑都遇害,檢警在張介宗前鎮區住處採集到三名女性血跡 DNA ,經比對與該三名失蹤婦人親屬吻合,認定該三名失蹤婦人皆已遇害。  警方目前已鑑驗遺骸中,確認其中有三十八塊屬張趙姓婦人、二塊屬張姓婦人,及一件屬黃姓婦人。高雄連環殺人分屍案,二月七日高雄地檢署依殺人、損壞屍體、遺棄屍體等罪聲押介宗獲准,但偵查中二個月羈押期限將至。原本外界原認為本月十九日再度借提張介宗至其前鎮區住處蒐證後,將趕在羈押期限前起訴張嫌,但因鑑驗微物跡證報告尚需時間,且部分案情仍待釐清,高雄地檢署二十四日已遞狀聲請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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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肇逃官司纏身竟對二女劫財劫色 雄檢起訴重判十八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有強盜前科的四十五歲朱姓男子在台南發生二起車禍均因肇逃挨告,朱男疑為籌措和解金,竟在高雄對兩名性工作者以美工刀劫財劫色,高雄地檢署依強盜性侵罪起訴朱男,並建請重判十八年以上。 曾因強盜罪被判刑的朱男,假釋出獄後去年在台南接連發生二起車禍,但他均因肇事逃逸挨告,朱男並在車禍案件偵查期間疑為籌措和解金,接連在網路和二名女子相約性交易。第一名女子入房內後,朱男卻馬上拿出美工刀脅迫,藉此取得新台幣八千元。朱男搶到八千元後,又找來第二名女子故技重施,藉此搶到一萬三千元,隨後性侵該女子多次,並恐嚇該女。兩名女子脫身後勇於報警,高雄警方順利循線逮捕朱男。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朱男自稱為籌措車禍和解金才犯案,檢方痛批朱男僅因自身財力不足就犯下如此嚴重罪行,且若僅為求財,又何必性侵二名女子,可見朱男刻意選擇二女下手,是認為雙方體格力量差距甚大,更看準二女擔心工作內容曝光不敢報警,所幸被害人勇於求助,才讓此等野蠻低劣犯行曝光。檢方向高雄地方法院求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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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嗆「小王」不滿殺女友 辯念佛經迴向二審重判16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一一二年跨年夜酒後和李姓女友大吵,拿水果刀狠刺死李姓女友,一審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刑十六年六月,二審審理時,劉還稱有後悔,已念經迴向給死者,請求輕判,二十六日二審認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同居在台中市后里區租屋處,劉飲酒後,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晚間,在租屋處內,基於殺人犯意,持一把水果刀,朝當時坐於床緣的李女前胸、左側側胸壁刺入,當場造成李女失血並坐於床邊摀住傷口,當時同住不知情邱姓友人酒醉起床如廁,發現地上留有大灘血跡,趕緊撥打一一九呼叫救護車,將李女送醫急救,李女仍因傷勢大量出血後不治。 全案一審時,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劉男前因李女友人出言「你介入別人婚姻當小王有理囉」,劉男惱羞成怒,進而持長刀相向,且出言恫嚇李女友人,而遭李女攔阻,劉轉而對李女心生不滿。 一審國民法官考量,劉持尖銳水果刀刺殺手無寸鐵的李女,手段殘暴、惡性重大,且劉有多次前科、素行不良,犯後又湮滅跡證,更騎車逃匿,到案後又謊稱係因李女喝酒不聽勸,才起口角爭執殺人,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依殺人罪判刑十六年十月。 二審指出,劉男上訴稱量刑過重,還說「我已經後悔了,我有寫佛經迴向死者,希望從輕量刑」等語,不過後續無任何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犯後態度也未獲得死者家屬諒解,上訴無理由;一審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沒有違誤,量刑已經充分參考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事項,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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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內湖購地弊案 張明田二審仍判賠8.9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前高層張明田被控於一0一年間主導內湖土地交易弊案,透過人頭公司低買高賣套利,導致中信銀損失近九億元。高等法院二十五日二審判決出爐,維持一審見解,裁定張明田須賠償中信金控八億九千三百二十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案起因於中信商銀一0一年因擴充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需求,由總務處尋覓合適地點。時任中信金控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負責最終決策,卻被檢方查出與親友合作,透過人頭公司低價購入台北內湖區安康段、潭美段兩筆土地,再以高價轉售給中信商銀,從中套利逾八點九億元。檢調指出,中信商銀依法本可直接購置自用不動產,無需經第三人轉手,張明田卻違反內規及《銀行法》,隱匿關係人交易,使公司承受不合理成本。 刑事訴訟部分,張明田一審遭判十五年徒刑併科罰金五億元,二審改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兩項特別背信罪,各判八年六月徒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未盡完善,於一一二年八月發回更審,目前由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民事賠償方面,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代表中信金控提告求償,一審認定張明田須全額賠償八點九億元,二審於二十五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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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彰化小姊妹 無照男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伸港鄉讀國小的陳姓三姊弟去年二月二十二日返家途中發生嚴重車禍,十歲姊姊於去年九月五日清晨急救無效離世,九歲妹妹亦於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宣告不治。彰化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肇事的蕭姓男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七十四歲蕭男未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其於去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六點許,駕駛自用小客車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同日下午六點二十一分許,行經伸港鄉建國路與美港公路三段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而貿然通過路口。 適陳姓姊妹及八歲弟弟徒步由東往西方向直行穿越道路,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即闖越紅燈進入路口,蕭男因疏未注意陳姓姊妹等人沿行人穿越道徒步穿越該路,而於貿然通過路口時撞擊三人,致三人都被撞飛倒地(弟弟僅受輕傷,未提出告訴)。 陳姊因而受有嚴重頭部外傷、缺氧性腦病變、腦膿瘍等傷害,經緊急送往秀傳醫院急救,仍因傷勢過重,延至同年九月五日不治。陳妹受有外傷性雙側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瀰漫性腦腫脹併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經緊急送往彰基醫院及漢銘醫院急救,仍因傷勢過重,延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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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毒做假績效 前偵查小隊長二審判十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汐止分局前陳姓小隊長為達成「青春專案」的績效,竟與盧姓藥頭合作,設局誘使少年吸毒後再假裝臨檢查獲。高等法院於二十五日宣判,依「共同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處陳男十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時任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的陳男為達成工作績效目標,與盧姓藥頭合謀,在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由陳男提供資金給盧姓藥頭購買K他命、安非他命等毒品,再由盧女以每人一千五百元車馬費及慶生名義,誘使詹姓少年等十六人至汐止區某KTV包廂聚會。 當晚包廂內除提供毒品菸品,盧女更直接轉讓安非他命給部分少年。晚間七時許,詹姓少年實際施用毒品後,盧女立即通知陳男率隊臨檢,現場查獲毒品及多名青少年,盧女則提前脫身避嫌。 法院審理發現,陳男於案發前一周(七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多次匯款給盧女,金流紀錄與通聯證據均顯示兩人長期合作。儘管陳男辯稱僅支付「線民獎金」,但合議庭依據藥頭證詞、少年筆錄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其主觀上知情且參與供毒行為。最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判刑十月,另一項「轉讓未遂罪」則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盧姓藥頭先前則已判刑七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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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弊案 蘇坤煌、蘇俊仁羈押抗告遭駁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鹽綠能弊案起訴移審法院後,現仍有三名被告被裁定接續羈押,包括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其中蘇坤煌、蘇俊仁提抗告,希望撤銷裁定改為交保,惟法官認為,現今通訊軟體技術具便捷、迅速、私密特性,兩人有可能透過通訊軟體與共犯、證人聯繫進行勾串或影響其陳述,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廿五日駁回抗告。 蘇坤煌抗告稱,配合檢調偵辦時,其中難免因時間久遠、欠缺資料文件無從審究比對下,而有記憶不清或遺忘,不應以其所供稍有與事證未盡相符之處,逕認定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企圖。起訴前,也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兩百萬元,且台鹽公司對他名下財產進行假扣押,扣押債權金額一千萬元,他幾乎身無分文,且長期有高血壓及心臟節律不整等宿疾,實無任何理由,更無能力逃亡。 蘇俊仁則主張,原審裁定同案被告戴妤倩交保,自己涉案情節較輕卻被裁定羈押禁見,原審顯然並未斟酌他較戴妤倩涉案情節為輕之事實,而以是否認罪做為羈押與否的考量,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使羈押可能淪為押人取供手段,侵害其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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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對手不實文宣 違反選罷法 北區里長仍判5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北區一名鄭姓里長於二0二二年底里長選舉期間,散發一張不實選舉文宣,被對手提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鄭被判刑五個月、褫奪公權一年,他上訴請求減輕其刑。台南高分院認為沒必要,廿五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認為,鄭姓里長坦承製發內有「……還是出來說明為何陳小姐有收到五十萬現金封口費,又為何找署南醫院吳醫師開性功能障礙證明被拒絕,如有發現幫蔡老先生助選者,請各位里民注意小心,請勿單獨接近,尤其女性朋友不分老少特此警告……」等內容之文宣,以此方式散播告訴人於其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經判決無罪確定)有前開不當行為,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並使選民對告訴人有負面觀感,並妨害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及里長選舉公正性。 法官對於原審量刑部分,認為鄭男至案情已臻明朗後,始於二審坦認犯行,對於訴訟經濟之助益及所節省訴訟資源,遠低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即自白之情形。而且原審量刑已屬低度刑,鄭男亦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亦具狀表明希望能維持原審刑度,因此,鄭男尚無減輕其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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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繼父對國小女童洩慾 被依強制性交罪判8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繼父明知女兒才剛上小學,多次趁妻子不在家逼女童摸他生殖器甚至口交射精,女童事後證稱「不敢告訴媽媽,怕被爸爸打死」,台中地院比對她歷次證詞,發現其小小年紀卻能具體描述男性生殖器、精液型態,依四個強制性交罪判繼父八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子一0九年九月趁女兒才剛就讀小學一年級,趁妻子不在家時逼女兒摸他生殖器、口交,隔年寒假期間又朝對方脫衣指侵,一一二年九、十月又分別在南投老家、台中住處等,再度朝女童伸狼爪、逼口交,直到學校發現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女兒不滿他管教嚴厲才這樣講,還說她自己會用平板看成人片;其辯護人說,女童指控每天都有雷同行為,卻無任何親人察覺,顯不合理,監視器畫面中男子和女童互動情同父女,認為控訴不合邏輯。 女童證稱,爸爸摸她上廁所的地方很多次,曾沒穿褲到她房間命摸下體,自己說不想摸,爸爸就說「你想被我打嗎」,後來又被命用嘴巴含住,結束後爸爸告知「不可以把這件事告訴別人,任何人都不行。」並直言「怕告訴媽媽後,我會被爸爸打死。」 法官比對女童歷次證詞,發現她就遇害過程詳細具體描述,與先前警詢、偵訊時相符,包括男性生殖器外觀、精液型態及氣味都能指證,可見是親身經歷,另經醫院心裡衡鑑,也認為女童案發後有創傷性壓力症候群。 法院審酌,男子身為女童繼父,也是主要照顧者,不照顧她人性基本尊嚴,為滿足一己性慾造成女童心裡傷害、陰影,依四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他七年四月,應執行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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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年輕夫妻為逃停車費 遮牌抬柵進出場涉詐欺起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一對二十一歲的許姓夫妻將車停在高雄前鎮一處收費停車場,入場與離場時遮擋車牌自行抬起柵欄逃票,停車場員工調閱監視器發現該對夫妻人四度逃票而向警方報案,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該對夫妻。 二十一歲的許姓夫妻去年六月十六日晚間將車停在前鎮區一處收費停車場,但隔天凌晨一時許要離場時,許男卻先下車抬起停車場柵欄,再委由妻子開車離場;三小時後,兩人又想到新方法,這次許男開車入場時用白紙貼住車牌,導致停車場系統無法辨識車號逃票,同年月二十四日凌晨該對夫妻先以口罩遮住車牌開車入場,隔天凌晨離場時再同樣抬起柵欄逃票,但離場不久又再度遮住車牌入場,這次離去時因已遭停車場人員發現,兩人只好乖乖補繳部分停車費,隨後停車場員工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該對夫妻人四度逃票而向警方報案。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許男與其周姓妻子坦承犯行,檢方經勘驗相關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定許姓夫妻雖已補繳大部分逃票停車費,仍有新台幣八十元未繳納,據此依詐欺等罪起訴二人,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追徵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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