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區林先生問:我弟開建設公司,多年前以兄弟共有的土地貸款,銀行說要一起當借款人,另我也幫弟弟的其他借款作保證人,結果建設公司經營不善倒閉,銀行查封我的薪水。因我住的房屋是婚後夫妻一起買的,登記在我太太名下,有朋友告訴我必須離婚,不然夫妻財產共有,太太名下房屋會被拍賣。請問這是真的嗎?
答:夫妻財產可分為「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必須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登記,否則不可以對抗第三人。依照林先生的敘述,其婚後應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否則如有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不會是婚後夫妻一起買的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如此,依民法第一00五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一0一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是由夫妻各自所有。故而,林先生所提及婚後一起買的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該不動產就是林太太單獨所有,並不是夫妻共有。林先生朋友告知他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可能誤會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有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而以為夫妻財產是共有的,這是錯誤觀念。
民法第一0三0之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夫妻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各自的債務後如有差額,就差額做金錢數字的分配,但不是就差額對於他方財產有共有權利。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首要條件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不外乎死亡、離婚、或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不論約定改用或法院宣告改用其他財產制)。所以本案情形,如果離婚,林太太婚後財產應多於林先生,反而會發生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離婚後如林太太不給林先生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林先生可查封拍賣林太太名下的財產。簡單講,離婚反而會造成林太太財產被查封的危險,因此,林先生朋友所說必須離婚,否則林太太房屋會被拍賣,這句話是不對的!
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是屬於林先生的一身專屬權,民法一0三0之一條第四項規定,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所以,林先生縱使離婚,其債權人也不可以代位林先生向林太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林先生不離婚時,債權人向法院請求林先生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也不可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勿以訛傳訛,誤會夫妻財產是共有,要離婚才不會造債權人查封拍賣另一半的財產。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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