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吳先生問:最近各地方開始進行農漁會選舉,想請教農漁會的代表不是公職人員,如果在農漁會選舉時有人賄選,是否還是會成立賄選罪?
答:直接先講結論「會成立賄選罪」,農漁會選舉中的賄選行為也是犯罪行為。確實如吳先生所說,農漁會代表、理事候選人與總幹事侯聘人員並非公職人員,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但是各項農漁會選舉,乃是以保障農漁民權益,提高農漁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漁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漁民生活為宗旨,具有相當程度的公益性質。為了確保農漁會選風純淨,實現選賢與能的目標,「農會法」與「漁會法」同在民國七十四年一月間增訂對於農漁會選舉中的賄選行為予以處罰的相關規定。
依據農會法與漁會法的相關條文,候選人、理事或理事候選人及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或放棄接受聘任等行為,均為應予處罰之行賄行為,上開人等就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或放棄接受聘任等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為,亦屬應予處罰之收賄行為。候選人或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若觸犯前揭行收賄罪,廢止其候選人或候聘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已聘任者,廢止其聘任。
另須說明者,農會法與漁會法除明文處罰行收賄行為之外,對於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或是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也納入處罰範圍,附此敘明。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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