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因認為監察院於四年多前發布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指涉其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有不當接觸一事與事實不符,經媒體報導後侵害其名譽,因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六百萬元,並要求監察院登報回復其名譽。一、二審均判其敗訴,最高法院十六日再駁回林奇福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源起於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一0九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徹查。司法院在一一0年間認定林奇福等人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隨即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與法商百利銀行的民事訴訟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未揭露二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
此外,在百利案上訴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二次,審結後又單獨會面八次,且林奇福還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四次,受贈襯衫五次與營養品十次。基於此,監察院提出彈劾林奇福,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有違失但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而對於審理百利案部分,則認為無迴護、違法審理情形,不受懲戒。
二審高等法院也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因職務而報告,適用刑法阻卻違法事由,且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公共利益有關,仍判決林奇福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