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知名網紅「館長」陳之漢於一0八年八月晚間在YouTube個人頻道直播中,針對藝人吳宗憲發表不當言論,涉及公然侮辱。吳宗憲隨後提起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之漢緩刑確,期間不得再辱罵吳宗憲確定。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最終判決陳之漢需賠償吳宗憲八十萬元定讞,但發回有關刊登道歉聲明的部分予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二審八日判陳之漢須在新聞網站首頁刊登一天的判決要旨,以回復吳宗憲名譽。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起因於一0八年八月,吳宗憲在公開場合評論網紅文化,陳之漢對此表示不滿,遂於八月八日晚間在其YouTube頻道進行直播,期間使用不當言詞辱罵吳宗憲。吳宗憲認為此舉嚴重損害其名譽,提起訴訟。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考量陳之漢認罪,判處拘役五十八天,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並須向公庫支付十萬元,且在緩刑期間不得再對吳宗憲發表不當言論,此判決已確定。
民事訴訟方面,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之漢需賠償吳宗憲八十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陳之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之漢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關於賠償八十萬元的判決並無違誤,予以駁回,該部分判決確定。
但關於刊登道歉聲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依據憲法法庭相關判決,認為強制要求道歉可能涉及表意自由,所以,將此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指出,雖無法強制當事人道歉,但基於權益平衡與比例原則,判決陳之漢需刊登客觀判決內容作為名譽回復措施。法院認為,雙方皆為公眾人物,事件發生在高關注度的公開平台,對吳宗憲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而刊登判決要旨於具代表性新聞網站首頁一天,能達到澄清效果,並不至於過度限制陳之漢的思想自由。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