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圖為國民黨團在三讀後舉牌呼口號。 (中央社)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明訂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
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十七日到期,台灣正式邁入「非核家園」。國民黨、民眾黨立委主張重啟核電及核電延役,並在立法院提案修正《核管法》第六條,將核電廠運轉時間由現行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
朝野三黨十三日發出甲級動員,院會表決藍白以六十票贊成,力壓民進黨的五十一張反對票,通過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提案。
對此,民進黨抨擊在野黨罔顧國安、核安風險,聯手幫核一、二、三重啟開綠燈;民眾黨立委則反嗆民進黨一路造謠、擺爛,未來電價上漲、國安問題,民進黨須負全責。
通過三讀的條文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並審核同意換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條文明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長郭智輝上週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依照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二號機一定要在十七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用到五月底;未來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至少需要十六至十八個月時間。
卓稱不缺電 無延役規劃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修法後該除役還是要除役;政院也回應指出,由於修法通過後尚無相關細部規範,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在修法通過前,卓榮泰就說,修法後該除役還是要除役;未來若要重啟,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的體檢程序。根據台電估算,體檢時間約需要三年半;但因台灣沒有重啟體檢的相關經驗,包含地震帶是否影響、設備能否更新、維修零件是否買齊都會在考量範圍。
他強調,台灣備載容量率都在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就算核三廠二號機除役會減少百分之三,整體仍在安全容量之上。
卓榮泰重申,台灣沒有缺電;就算有電的問題,也非靠核三廠解決。政府加速推動興建燃氣機組,努力讓大林、興達、通霄、台中、協和、大潭等全台六大電廠依序完工,加上民營電廠挹注,台灣在二0三二年前用電無虞。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晚間表示,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三個前提。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眾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李慧芝強調,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必要評估,且必須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