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社會處長失職致兒少遭猥褻 遭判降二級罰30萬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因處理轄內某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不當管教及性猥褻院生案,被認定未善盡主管督導之職責,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後,第一審認定陳淑蘭未能依法處分失職人員、落實監督,且有洩密情事,危害兒少權益,判處降二級改敘、併罰款新台幣三十萬元。她不服上訴,日前第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陳淑蘭自一0九年三月三十日起擔任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同年九月八日,社會處接獲士林地方法院通報,指轄內一家兒少安置機構的林姓主任涉嫌對收容少年有性猥褻行為。社會處派員訪視後,行政調查更發現該機構另有四名工作人員坦承曾以暴力進行不當管教,對收容少年造成身心虐待。然而,社會處後續的處置卻引發爭議。 根據法院資料,社會處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四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由陳淑蘭擔任主席。會議結果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該四名行為不當的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僅決議對機構裁罰十二萬元,並要求於六個月內限期改善。陳淑蘭核定了此項決議,此舉被監察院及法院認定未能遵守法律要求,導致不當管教者得以繼續留任,為後續更嚴重的事件埋下隱患。民國一一二年三月間,該機構再度發生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的重大事件。 此外,在處理林姓主任涉嫌性猥褻案的調查過程中,陳淑蘭被指違反性平事件應有的保密規定。她未直接聯繫機構董事會,而是透過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寶珠」、「師父」轉告機構,要求配合將林姓主任停職。懲戒法院認為,此舉雖動機無不良,但未注意可能傷害安置中的兒少,也有疏失。 監察院調查後認為,陳淑蘭身為主管機關首長,負責兒少安置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卻未能善盡職責,使機構持續發生不當管教與性平事件,嚴重損害安置少年權益,並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因此提出彈劾。 懲戒法院第一審採納監察院意見,認為陳淑蘭未能記取教訓、落實監督,判以降二級改敘及罰款三十萬元。陳淑蘭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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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虛擬門號助詐團騙得4.7億 保二警判刑3年6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警員邱嘉群被控於一一二年六月加入詐騙集團,提供大量虛擬門號驗證碼給詐團使用,每個門號則收取八枚泰達幣,使詐團得以註冊通訊軟體行騙,助騙得四點七億元,台北地院日前依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邱員三年六月徒刑,並沒收一萬多枚泰達幣。 檢方起訴指出,邱嘉群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加入暱稱「剛」、「大麻捲一根」、「李教官」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群組,該集團透過臉書、IG等社交網站或交友軟體,張貼假投資、假交友、假賭博、假貸款等廣告訊息,吸引被害人上鉤,行騙得手四點七億餘元。邱員知悉詐團需要大量境外手機門號註冊帳號,認為虛擬門號有利可圖,遂從網站儲值申設大量虛擬門號,再將驗證碼提供給詐團,每個門號賺取八泰達幣酬勞,換算價值新台幣卅七萬八千三百元。 檢警循線追查時,分析詐團的虛擬貨幣錢包金流,發現贓款被轉換成虛擬貨幣後層層移轉,其中一部分資金流入邱員的「Binance交易所」虛擬貨幣錢包內。台北地檢署偵辦後,於去年十一月認定邱員是詐團共同正犯,依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犯行明確,日前宣判量處三年六月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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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酒吧促銷辦拚酒 釀竹科工程師猝逝2負責人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信義區「台北妹酒之王」酒吧去年舉辦「一公升的眼淚」暢飲挑戰,一名二十五歲張姓竹科工程師在七十秒內喝完一公升調酒後,因急性酒精中毒陳屍商場廁所。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酒吧負責人曾予謙與店長陳柏誠違法舉辦鼓勵飲酒的促銷活動,且未盡告知危險與防護義務,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兩人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此案發生於一一三年九月八日凌晨,位於信義區ATT 4 FUN商場的「台北妹酒之王」酒吧,當時正舉辦「一公升的眼淚聖杯」促銷活動,規則為參加者若在八分鐘內喝完一公升、原名為「斷魂百香果」的特調酒,即可退還預繳的五百元費用。該調酒內容物包含二百七十毫升伏特加、四百三十毫升百香果調酒及三百毫升冰塊。在竹科任職的張姓工程師為該店熟客,當晚獨自前往消費,並報名參加挑戰。 根據監視器畫面,張男於九月八日凌晨零時三十分挑戰,僅花一分十秒便喝完整杯調酒,店家隨即依規則退還五百元。約四分鐘後,張男步入商場地下二樓停車場旁的廁所,至當日上午七時十分,被商場保全發現時已無生命跡象,陳屍於廁所內。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張男父親則對業者提出告訴。法醫相驗後確認,張男死因為急性酒精中毒。 檢方起訴指出,根據《菸酒管理法》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情形」,且《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也明定,酒類警示標語包含「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等項目。檢方認為,被告曾予謙、陳柏誠身為酒吧管理階層,為求獲利而舉辦違規促銷活動,應可預見參加者在短時間內攝入大量高濃度酒精,可能引發急性酒精中毒的風險。 檢方強調,業者對參加活動的消費者負有告知及防止危險發生的「保證人地位」,但兩人卻未在活動現場設立任何警示標語,也未指示店員向參加者說明活動的潛在危險性,更無相關應對防護措施,其過失與張男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因此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該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事件發生後,業者也曾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並稱不再舉辦任何酒精系列挑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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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女學生裙底 國小男師判2年8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國小男老師尾隨女學生至火車站,刻意碰撞後蹲下持手機欲偷拍其裙底風光,被旁邊同學發現報警;警方另外查出他還在超商利用彎腰、半蹲,以手機偷拍另名女學生裙底得逞。台南地方法院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等,重判他兩年八個月。李男事後已被教育局解聘,並通報不適任教師。 二0二四年十一月廿日上午七點半,李男在新營火車站內涉偷拍未遂,女學生報警處理,經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二0二五年一月十七日將他拘提到案,並查扣其手機及行動硬碟。 警方並由手機追出他被拘提的前兩天晚上六點半,於安南區某超商內偷拍另一名女學生裙底得逞,一併移送法辦。李男犯後坦承並稱罹患焦慮症、衝動疾患、亞斯伯格症候群等精神症狀,且多次在庭上表達愧疚之意。 法官認為李男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既遂及未遂罪,事證明確,兩被害人均不願原諒李男;再考量李男扣案手機尚有其他不詳被害人之性影像,足見其密集、反覆地實行偷拍性影像犯罪情節不輕,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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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鄰居超商長期深夜擾眠 能否請求降音量及賠償

安南區劉先生問:我家隔壁一樓是廿四小時營業的超商,我常常會在深夜聽到超商自動門開關時的音效聲,還有冷氣運轉的低頻音,因而長期難以入眠,生活品質大受影響,但是向環保局檢舉好幾次,來測量的結果都是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無法可罰。請問,我可以向超商提出訴訟請求他們降低音量、裝設隔音設備及賠償嗎?   答: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案。 我國都市地區人口稠密,常有住商混合之情,居住環境遭鄰居產生之氣響侵入,甚至因而導致居住安寧受侵害之狀況亦所在多有。民眾如遇他人製造噪音違反噪音管制法規之狀況,固可向環保局檢舉由行政機關對行為人依法裁罰並處分改善,惟如行政機關之測量結果並未違反管制標準,卻又實際上對民眾之生活造成影響時,即屬私權爭議,需由權益受侵害之人按其情形向法院提出禁止鄰地氣響侵入之排除侵害案件,或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於居住安寧遭不法侵害、情節重大時,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又就此節,司法實務上有以系爭聲響是否屬「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並以法定噪音管制標準作為判斷標準之前例。是本件需視實際情形認定是否構成前開法文所定賠償責任,如讀者劉先生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舉證證明系爭聲響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合理容忍之程度,縱提出民事訴訟,法院亦可能認定係民眾個人主觀上對聲音之干擾特別敏感,或未達侵害居住安寧人格權情節重大程度,未必均能取得有利之判決結果,供讀者參考。 (作者∕劉芝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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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判決 重大瑕疵被撤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地院一審審理吳姓男子持有二十七公克海洛因毒品案,受命法官顏紫安曾在吳男偵查中審核准予檢方聲請的搜索票,卻未依法迴避承審吳男案,依毒品罪判他一年二月;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以法官有預斷之虞卻未迴避難維持公信力,訴訟行為有重大瑕疵,撤銷發回一審,可上訴。 南投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吳男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向身分不詳綽號「阿軟」之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非法持有,當天在南投住處遭警方搜索,查扣四包海洛因重二十七點一二公克。 一審審酌,吳男有多項毒品前科,仍無視國家禁令,持有的海洛因純度高、數量非微,考量他犯後坦承,在家照顧九十三歲母親等一切情狀,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判他一年二月;吳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審理本案的南投地院一審受命法官顏紫安,曾參與吳男被起訴前、偵查中聲請搜索票審核,並核准搜索票,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其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而檢方起訴吳男後,並將該搜索票附於卷證內,一審審判時予以也提示,並在判決書中記載「(二)本院搜索票等…」,同樣將該搜索票作為認定吳有罪的證據。 二審認為,一審受命法官在吳男被起訴前就已知悉其案情而有預斷之虞,難以維持公平審判之外觀及裁判公信力,但一審受命法官未依法迴避,參與吳男案件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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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IG無藍勾勾 非官方卻有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大巨蛋作為北市指標性公共建設,其官方Instagram帳號「taipei_dome」竟未獲得Meta藍勾驗證,反而名稱相似的非官方帳號「taipeidome」卻擁有官方認證藍勾,且粉絲數達二點六萬,超過官方帳號一點三萬粉絲近一倍,此現象引發民眾混淆及詐騙風險疑慮,市議員要求主管機關立即處理。 官方帳號「taipei_dome」自介明確標示為「世界頂級的標準室內棒球場,更是各項國際級藝文演出的殿堂」,並提供導向官方平台的連結;而非官方帳號「taipeidome」雖註明大巨蛋地址,但其上千則貼文多為啦啦隊攝影特寫,與大巨蛋的正式定位明顯不符。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曾獻瑩指出,此種荒謬狀況不僅容易誤導市民,且更可能成為安全破口,讓民眾在查詢活動資訊時誤信錯誤訊息,甚至遭不法人士利用。 曾獻瑩強調,台北市政府體育局作為大巨蛋主管機關,應協助釐清帳號真偽,並向Meta提出澄清與更正要求,確保真正官方帳號能獲得認證,同時全面檢視其他重大公共建設的社群帳號,建立監測與應變機制,避免因平台管理漏洞損害市民權益與城市形象。 對此,北市體育局回應,已通知遠雄巨蛋公司公關及行銷部門妥適處理此狀況,必要時應向外界說明,確保大巨蛋官方訊息清楚可辨,避免影響台北城市形象。遠雄巨蛋公司則表示,該冒名帳號並非官方所有,除已向Meta檢舉外,也已申請官方帳號的藍勾驗證,但因Meta審核程序較為耗時冗長,相關流程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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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台積洩密案 律師僅能目視閱卷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台積電二奈米製程營業秘密洩密案,合議庭日前裁定准許台積電聲請,限制三名被告陳力銘、吳秉駿與戈一平及其辯護人僅能在法院提供的空間內目視閱覽卷證,不得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以避免高度機密資訊外洩。 根據法院裁定書,台積電主張兼顧營業秘密保護與被告訴訟防禦權,請求限制檢閱方式,僅能於法院空間內進行。合議庭援引《智慧財產審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指出涉及營業秘密的卷宗或證物可由法院主動或依申請加以限制,認為本案的卷證確實具有高度機密性與經濟價值。 法院表示,若敏感內容落入競爭業者手中,可能使其快速複製台積電的製程經驗,節省大量研發成本,並削弱台積電競爭優勢。依卷證性質,相關文件已被依內部需要進行分級管理,僅有限定員工能夠接觸,另要求簽署保密契約,構成合理保護措施。考量若允許重製卷宗內容,將顯著增加洩漏風險,因此認定有加以限制的必要。 裁定也指出,此項措施並未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因為陳力銘等人及辯護人仍可不限時間與次數,在法院指定空間內閱覽卷證,只是不得重製或留存。合議庭認為此舉符合比例原則,兼顧雙方利益,此件裁定尚屬可抗告範疇。 此案起於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的偵辦。檢方指控陳力銘於離開台積電十二廠良率部門後,轉任台積電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行銷部門,為爭取該公司成為台積電二奈米製程更多站點的供應商,自民國一一二年下半年至一一四年上半年,多次要求台積電在職工程師吳秉駿與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 檢方指出,涉案三人涉嫌透過拍攝與重製技術資料,協助東京威力檢討蝕刻機台表現,以確保能競逐台積電二奈米製程蝕刻站點量產機台的供應資格。檢察官遂依《營業秘密法》與《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款對三人提起公訴,並分別求處陳力銘十四年、吳秉駿九年及戈一平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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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環擾人 九州總裁聲請解除報到遭駁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地檢署起訴九州博弈集團總裁陳政谷涉洗錢四百三十八億元,陳六月十七日經台中地院釋放,戴電子腳鐐監控、每週三次向派出所報到,陳以電子腳環待機時間短,起床陷入充電、報到窘境,聲請解除報到。中院以他屢觸發腳環警報、一度離線,陳更當庭表示「不會遵期報到」等,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中檢偵辦九州博弈案,指控總裁陳政谷利用第三方支付「OnePaid」吸收賭資、詐款並洗錢高達四百三十八億元,前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林明佐接受九州供養,還和旗下幹部、前電競女董座徐培菁交往同居,林涉貪六千多萬元。 中檢去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訴陳政谷、林明佐及集團幹部共三十二人,至今年六月十一日林明佐獲一千五百萬元交保,陳政谷至六月十七日因羈押期屆滿也獲釋,全案移審至今超過一年準備程序尚未終結。 律師李斌表示,陳政谷在台中地院一審羈押期間至今年六月十七日屆滿,不得再行延押,但本案尚未判決、不應由陳來承受,且地院六月十七日至今「無任何審理計畫」,卻要求陳戴電子腳環、定期報到,不符比例原則。 李斌說,電子腳環充電後待機時間甚短,又每週要到派出所報到三次,另陳陷入先充電或先到派出所報到窘境。 地院指出,陳犯罪嫌疑重大,同案被告人數眾多,持續調查程序中,並無不必要遲延,原裁定命其戴電子腳環並未違反比例、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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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穿旭日旗 遭歐巴甩3巴掌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韓國籍柳姓男子十八日晚間六時許在台北市台師大公車站,因酒醉不滿劉姓男子衣服圖案類似日本旭日旗,竟動手拉扯衣領並連續打了劉男三巴掌。劉男冷靜應對後跑至台師大駐衛警室求助報警,警方到場對柳男實施保護管束,全案依傷害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三十七歲韓國籍柳姓男子為台灣女婿,現住台灣,當晚在台師大公車站見二十二歲劉姓男子穿著背後印有BEATBOX字樣及橘色放射線條的T恤,圖案乍看類似旭日旗,因酒醉情緒失控,上前拉住劉男衣領並打了三巴掌。 劉男隨後跑進台師大駐衛警室求助並報警。警方獲報趕抵時,柳男滿身酒氣、行為失控,拒絕配合盤查。警方基於安全依法實施保護管束,並通知家屬到場。柳男酒醒後供稱,事發前已喝下三瓶燒酒,對毆打及質問過程完全失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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