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邱先生問:我的父親數年前過世,當時為了怕被罰款匆匆辦了繼承登記,將父親遺留的不動產都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今年母親不幸辭世,其他兄弟姐妹因為對母親遺產有爭執,繼承人遂同意先將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再經由訴訟處理遺產分配的事情。請問,如果想就母親遺產部分訴請分割,要如何處理呢?
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民法第一一五一條、一一六四條定有明文。又「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同法第八二九條、第八三0條第一項亦規定在案。
邱先生的母親過世後,因繼承人就遺產分配方法有爭議,遂先將遺產中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由全體繼承人登記為公同共有人。各繼承人原得依前揭民法第一一六四條規定,隨時協議分割或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提出其主張之分割方法,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他繼承人亦得分別於訴訟中提出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經由法院裁判解決爭議。
惟本件因邱先生之父所留遺產尚未分割,仍由包括邱母親在內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邱母過世時所留遺產中即可能包括上開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物,依民法第八二九條規定,不得請求分割。為此,本件需由繼承人等先就父親遺產部分辦理遺產分割而終止公同關係、將該等不動產登記為各繼承人分別共有後,始能起訴請求分割邱母所遺財產,否則如逕就母親遺產起訴請求分割,恐亦將遭裁判駁回,除徒增勞費外,亦無從解決當事人間紛爭。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