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理師江柏樂遭詐300萬 判全賠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知名命理師江柏樂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遭利誘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誤信「高獲利低風險」話術,慘被詐騙新台幣三百萬元,事後緊急報警,警方循線逮人送辦。涉嫌提供人頭帳戶的共犯江進財經刑事判決有罪定讞後,江柏樂另提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於八日判決江進財須全額賠償三百萬元,並支付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命理師江柏樂常於電視節目分享命理觀點,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底,他接獲陌生群組邀請,群內成員透過LINE分享股票投資心得,並熱絡推薦一款標榜高報酬、低風險的線上「投資平台」。他自覺機會難得,雖遭妻子勸阻,仍執意解除美金定存,於同年九月一日上午,依對方指示,分批將三百萬元匯入指定人頭帳戶,隨發現款項遭迅速提領,他才驚覺受騙。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受理報案後,轉交桃園市警局龍潭警方追查,最終鎖定提供帳戶的江進財,並循線把江嫌逮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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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侯怡君是小三 起訴

本報綜合報導 藝人蕭大陸的前女友張金鳳於民國一一0年間上電視節目時,宣稱蕭大陸妻子、藝人侯怡君是介入她與蕭交往關係的第三者,侯怡君提告誹謗。台北地檢署八日依誹謗罪起訴張金鳳。 檢方指出,張金鳳一一0年七月廿七日至八月五日間,在電視節目「新聞挖挖哇」、「命運好好玩」、「這!不是新聞」、「震震有詞」等電視節目中,宣稱侯怡君是介入她與蕭大陸交往關係的第三者。 侯怡君認為,張金鳳的指摘純涉私德且足以毀壞她的名譽、貶抑她的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因此提告張金鳳涉及誹謗罪。 檢方表示,侯怡君是否曾為他人交往關係中的第三者,顯然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不論張女的言論可否證明為真,侯怡君的名譽權及隱私權應優先於張女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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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聯手破獲不法集團掏空農地土石回填廢棄物案件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桃園地檢、桃園環保局及警察局組成專案小組,破獲營建混合物回填農地案,偵結起訴十一人及四家公司法人;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一千五百萬罰金。 環境部八日說明,該案犯罪集團手法惡劣,先以親友名義購買桃園市農地,再利用購得的農地向銀行抵押貸款換取現金。隨後犯罪集團將農地原生土石挖除販售,深度達七公尺,形成怵目驚心的「天坑」,接著便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大量營建混合物進行回填。 專案小組經過縝密蒐證,於一一四年三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搜索,並同步開挖三處農地,證實農地確實遭到回填營建混合物,且其中混雜著廢鋼筋、廢木材及廢塑膠等廢棄物。 環境管理署表示,營建混合物非法回填行為,嚴重破壞農地地力與生態環境,更可能導致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犯嫌及相關集團成員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的刑事責任,依法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金。 環境管理署強調,未來將持續透過跨機關的合作機制,運用科技工具稽查,全面打擊環境犯罪鏈。另,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同樣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刑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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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前高層疑簽假約掏空上億元 檢調約談搜索林郭文艷等10人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八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針對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郭文艷等人涉嫌掏空公司上億元案展開偵查。檢調兵分十路搜索相關住所,並約談林郭文艷、前財務長等共十人,同時提訊因另案服刑的前董事長林蔚山。全案朝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偵辦。 據了解,林蔚山與林郭文艷夫妻檔於民國一0九年大同公司經營權易主前夕,涉嫌與三家顧問公司簽訂數十份廣告行銷及技術顧問契約,金額累計上億元。檢調懷疑,這些契約內容與大同本業無關,恐為假交易,資金最終流入私人帳戶,導致公司重大損失。 大同公司在民國一0九年爆發經營權之爭,市場派取得董事會主導權後,接獲內部檢舉,指林蔚山夫妻在失去控制權前密集簽署異常契約。經追查發現,相關款項流向可疑,疑似透過洗錢手法掩飾掏空行為。林蔚山此前已因挪用大同資金填補個人投資虧損,被判刑八年定讞,目前仍在監服刑;林郭文艷則是在民國一一0年卸任榮譽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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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悲歌 男勒死病母 8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蘆竹區四十四歲吳姓男子長期獨力照顧脊椎手術後的六十九歲母親,因不堪身心壓力罹患重度憂鬱症,前年六月竟在住家失控用手勒斃母親,並在伴屍七小時後向警方自首,案件經桃園地院、高院審理,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八年徒刑,並裁定刑前強制監護二年。最高法院七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未婚,與母親同住,妹妹居住隔壁。吳母因脊椎問題多次手術,行動不便需專人照料,吳男獨力承擔照顧責任長達六、七年之久,每日僅能睡眠一至二小時。一一二年端午節前,吳母再次手術,返家後因疼痛呻吟不止,加上長期睡眠不足,吳男精神狀況惡化,被診斷患有重度憂鬱症。 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吳男在住家一樓母親房門前情緒失控,以手臂勒斃母親,直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才主動報警自首。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案件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一審法官認為,吳男長期照護付出心力,犯案動機非預謀,而是受重鬱症影響導致辨識能力降低,加上妹妹出具原諒書,且符合自首減刑條件,最終判處八年徒刑,並要求刑後監護二年。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吳男需即時治療,改判「刑前監護二年」,但維持八年刑期。吳男於二審時坦言懊悔,稱「只想從壓力中解脫」,最高法院七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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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電圖室之狼 醫檢師偷拍女病患裸胸 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一名謝姓男醫檢師,涉嫌於今年五月替女病患進行心電圖檢查時,以手機偷拍對方裸露胸部。台北地檢署七日偵查終結,依《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謝男。 全案發生於五月十一日下午一時許,一名女子因身體不適至仁愛院區急診,醫師安排X光及心電圖檢查。謝男獨自在心電圖室為女病患檢測時,趁對方需解開胸罩、拉起上衣之際,將iPhone手機開啟錄影功能並放置於上衣口袋,鏡頭朝外偷拍女子胸部。 女病患察覺異狀後立即向醫護人員反映並報警,謝男雖在警方至場前刪除了影像,但手機仍被查扣並由台北市刑大科偵隊還原證據。 仁愛院區表示,案發第一時間已報警處理,並將謝男調離現職且啟動人事評議,查證屬實後予以記過及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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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涉誘2少年傳不雅照 基檢求重判

本報綜合報導 葉姓員警去年五月因援交未成年國中生被判緩刑,不料又被查出在擔任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期間,涉嫌引誘二名少年拍攝不雅照並傳給葉男,基隆地檢署偵查後起訴葉男,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葉男去年以新台幣二千元約一名少年援交遭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葉男和少年雙親和解,判葉男一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檢警偵辦此案期間查扣葉男手機,經送交警局還原後,發現葉男還涉嫌引誘二名少年拍攝不雅照。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葉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年A男,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九日晚間八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A男,引誘A男拍攝肛門照片,少年於住處房間拍攝後,將照片傳送給葉男。葉男又以同樣手法結識少年B男,引誘B男拍攝肛門照片,將照片傳給葉男。 檢察官偵查後,日前依法對葉男提起公訴,因葉男身為公務員,檢方除請法院依法加重刑責外,並建請法院審酌葉男身為警員,竟為滿足私慾妨害A男、B男日後身心健全發展,惡性非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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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為U12聲請變更報到地點 拒電子腳環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辜仲諒因涉「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購地弊案,一審遭判七年八個月徒刑,目前案件上訴二審中。高等法院要求他每日上午九至十一時須在戶籍地以手機自拍線上報到,但辜仲諒以七月八日起有家族旅行、參加高球賽及U12少棒賽事為由,聲請變更報到地點。七日高院開庭時,檢方建議改以電子腳環監控,辜仲諒當場拒絕,表示若須強制佩戴將不參與活動。 七日庭訊中,辜仲諒直接表明拒絕說「若戴腳環,我就不參加活動。」他解釋,少棒賽有國際外賓參與,佩戴電子腳環「實在不妥」。法官則反駁,腳環可被長褲遮蓋,不影響外觀,但辜仲諒仍堅持立場。同案被告張明田也聲請變更新北報到地點為高雄老家,法官要求補件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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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車禍損害賠償時效暨如何計算

嘉義市東區林先生問:我的朋友老王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騎機車遭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撞擊而受傷,隨即於同年二月一日對李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後送請車禍鑑定,認定李男沒有過失,而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老王提出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檢察官送覆議鑑定後,改認定李男有過失,而於一一四年三月一日對他提起過失傷害公訴。老王並於今年三月十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請問,老王之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已消滅? 答: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件一一二年一月一日發生車禍時,老王即受傷知有損害,也知道賠償義務人是李男,賠償請求權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算二年。例外情形,除非車禍發生當時小李肇事逃逸,事後經警方查緝到案,則從老王知悉小李為肇事者起算二年時效。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號民事判決意旨:「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也就是說,並非以一一四年三月一日檢察官對李男提起過失傷害公訴時起算二年時效。老王於一一四年三月十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已超過二年請求權時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簡易庭審理後,如果李男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可能會駁回老王之賠償請求。 最後要提醒,像這類的車禍民事求償案件,一般民眾可能會誤解,認為應該從檢察官起訴李男時才起算二年時效,往往容易被誤會而超過請求權時效,應特別注意。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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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 標售往後延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市政府地政局「一一四年第一次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售案」開標作業,為提供投標人更充裕之評估準備時間,延長公告及投標期間至八月五日止,並將開標日期順延至八月六日舉行。 地政局表示,今年第一次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售自六月十七日起辦理公告,標售標的具備開發潛力,地點精華,深具市場關注度。此次展延投標期限,因業界及投資人反映向金融機構貸款審核期間較長,且須充分掌握土地資訊與標售條件,因此標售延長公告與投標期限至八月五日止。 地政局提醒,已公告之投標須知亦一併修正,投標人應依最新公告內容參與投標作業。有關標售土地詳細資料及相關規定,歡迎至地政局網站「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專區/土地標售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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