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誘2少年傳不雅照 基檢求重判

本報綜合報導 葉姓員警去年五月因援交未成年國中生被判緩刑,不料又被查出在擔任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期間,涉嫌引誘二名少年拍攝不雅照並傳給葉男,基隆地檢署偵查後起訴葉男,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葉男去年以新台幣二千元約一名少年援交遭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葉男和少年雙親和解,判葉男一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檢警偵辦此案期間查扣葉男手機,經送交警局還原後,發現葉男還涉嫌引誘二名少年拍攝不雅照。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葉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年A男,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九日晚間八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A男,引誘A男拍攝肛門照片,少年於住處房間拍攝後,將照片傳送給葉男。葉男又以同樣手法結識少年B男,引誘B男拍攝肛門照片,將照片傳給葉男。 檢察官偵查後,日前依法對葉男提起公訴,因葉男身為公務員,檢方除請法院依法加重刑責外,並建請法院審酌葉男身為警員,竟為滿足私慾妨害A男、B男日後身心健全發展,惡性非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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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為U12聲請變更報到地點 拒電子腳環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辜仲諒因涉「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購地弊案,一審遭判七年八個月徒刑,目前案件上訴二審中。高等法院要求他每日上午九至十一時須在戶籍地以手機自拍線上報到,但辜仲諒以七月八日起有家族旅行、參加高球賽及U12少棒賽事為由,聲請變更報到地點。七日高院開庭時,檢方建議改以電子腳環監控,辜仲諒當場拒絕,表示若須強制佩戴將不參與活動。 七日庭訊中,辜仲諒直接表明拒絕說「若戴腳環,我就不參加活動。」他解釋,少棒賽有國際外賓參與,佩戴電子腳環「實在不妥」。法官則反駁,腳環可被長褲遮蓋,不影響外觀,但辜仲諒仍堅持立場。同案被告張明田也聲請變更新北報到地點為高雄老家,法官要求補件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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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車禍損害賠償時效暨如何計算

嘉義市東區林先生問:我的朋友老王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騎機車遭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撞擊而受傷,隨即於同年二月一日對李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後送請車禍鑑定,認定李男沒有過失,而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老王提出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檢察官送覆議鑑定後,改認定李男有過失,而於一一四年三月一日對他提起過失傷害公訴。老王並於今年三月十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請問,老王之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已消滅? 答: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件一一二年一月一日發生車禍時,老王即受傷知有損害,也知道賠償義務人是李男,賠償請求權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算二年。例外情形,除非車禍發生當時小李肇事逃逸,事後經警方查緝到案,則從老王知悉小李為肇事者起算二年時效。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號民事判決意旨:「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也就是說,並非以一一四年三月一日檢察官對李男提起過失傷害公訴時起算二年時效。老王於一一四年三月十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已超過二年請求權時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簡易庭審理後,如果李男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可能會駁回老王之賠償請求。 最後要提醒,像這類的車禍民事求償案件,一般民眾可能會誤解,認為應該從檢察官起訴李男時才起算二年時效,往往容易被誤會而超過請求權時效,應特別注意。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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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 標售往後延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市政府地政局「一一四年第一次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售案」開標作業,為提供投標人更充裕之評估準備時間,延長公告及投標期間至八月五日止,並將開標日期順延至八月六日舉行。 地政局表示,今年第一次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售自六月十七日起辦理公告,標售標的具備開發潛力,地點精華,深具市場關注度。此次展延投標期限,因業界及投資人反映向金融機構貸款審核期間較長,且須充分掌握土地資訊與標售條件,因此標售延長公告與投標期限至八月五日止。 地政局提醒,已公告之投標須知亦一併修正,投標人應依最新公告內容參與投標作業。有關標售土地詳細資料及相關規定,歡迎至地政局網站「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專區/土地標售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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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猖獗 打詐良策何在

記者王勗∕特稿 詐騙是現代人無時無刻都可能面臨的威脅。詐騙陷阱往往鎖定人性的痛點,整體經濟環境的衰退,對金錢的渴望與急迫也正是許多人可能面臨的問題,詐騙無往不利,也正是因為直擊人性最深沉的需求。而詐騙的犯罪成本遠低於他類犯罪,只要追查不到上游,集團只會持續擴張、分裂。 詐騙犯罪是精密分工的集團犯罪,在查緝工作中,檢警除需分析共犯追查上游、也要根據金流截斷取款,打詐迄今一直是警方重點工作之一,然而金融交易的獨立、隱密特性,在保障財產安全同時,弔詭的在周密的犯罪分工下,也成為歹徒的保護網,檢警往往僅能做到查緝車手(斬手),對於集團的中上游的大腦、中樞區塊,仍充滿重重挑戰。 詐騙被害人哪怕發現上當,匯出的金流也往往迅速隱匿至一個又一個的人頭帳戶中,曠日廢時的偵查與起訴,更是對被害人的無盡消磨,即便判決確定能夠向車手求償,這些集團「可割可棄」的棄子也未嘗有償還能力。這不僅是現行偵查工作的無奈,更是被害人的無盡夢魘。若無相應的偵查、執法權力作為後盾,也只能停留在「能救一個是一個」。 百姓的財產安全全然仰賴宣導教育與相關單位有限的作為上,能否真正有效打擊詐騙也仍是未知。整體經濟環境的衰退下,詐團能夠以相對較低的風險與法律責任得到高昂的獲利,無形中只會促生更多的共犯與更多的被害者。目前詐欺案件刑案比例逐年上升,有限的量能如何追上無窮擴張的犯罪型態?如若產業興盛、經濟條件勘能負擔,又有誰願意鋌而走險? 不論是強化查緝能量與資源,或是提高刑度、加重詐騙的犯罪成本,都需相關單位合作與主管機關政府的支持,就根源直面問題,研擬檢討打詐策略,或能真正打擊犯罪、遏止悲劇的連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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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大腸癌篩檢 降低死亡風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灣大學醫學院研究團隊近期於國際頂尖期刊《JAMA Oncology》發表研究,證實將大腸癌篩檢年齡從五十歲提前至四十歲,可有效降低大腸癌發生率達兩成一,死亡率下降達三成九。台南市衛生局說,符合四十至四十四歲具家族史或四十五至七十四歲資格,每兩年可做一次公費大腸癌篩檢,為守護腸道健康而努力。 衛生局說,大腸癌初期多無明顯症狀,透過糞便潛血檢查能及早發現、治療,大幅提高治癒率並降低醫療負擔與風險。 根據台大學醫學院研究團隊的研究顯示,大腸癌危險因子包括:腸道菌相失衡、吸菸、攝取加工肉品、肥胖、缺乏運動、幼年期過度使用抗生素、蔬菜水果攝取不足、食物鏈中的化學污染物、含糖飲料過多與不健康的生活作息等。 遠離大腸癌從日常做起,定期做糞便潛血檢查,共同守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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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5口命案 代購黃金詐騙 團購主1人飾3角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豐原區王家五口命案,警方四日鎖定長女美容師同學張女及李姓女團長到案,張女被依詐欺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訊後諭知限制住居;李女晚間也依詐欺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複訊。警方五日也傳喚彰化一家當鋪老闆,以了解王家長女如何在李女的介紹下,抵押父親所有的一間公寓辦理借款。 李女在案件中的角色為團購主,也是一步步向王家介紹地下錢莊的人,甚至可能聯手詐騙集團一起坑騙王家,更是專案小組未來要追查幕後集團的重要線索。 據了解,張女和李女本就相識,張女介紹李女給王家長女認識後,王家人均投入代購黃金賺取佣金。王家人事後曾表示後悔太相信張女,進而投資代購黃金欠下大筆債務。 彰化當鋪老闆五日下午也被警方傳喚到案,一度透露是李女介紹王家女兒去他那邊辦理房子借款,甚至願意前幾個月不收利息,以此建議王家不如把房子賣掉。但如何配合李女進行房屋抵押借款的細節?他不想多說,走進警方偵訊室一直未出來。 一位熟識王家長女及妹妹的胡姓男友人,五日也在議員謝志忠聯絡下,前來警方陳情說明案情;同時出示李女和王家大姊的對話,指控李女一再恐嚇王家,讓王家在極度驚慌中籌錢度日,最後走上不歸路。 胡男說,李女為讓王家順利還錢,先後搬出她的老公和哥哥來威脅王姊,而且一人飾三角,其實完全都是她的話術。李女六月間也傳簡訊給王家姊妹,謊稱她老公不滿她這麼幫王家,還曾借錢給王家,結果落得拿不回錢的下場。 警方透露,由於目前全案仍在偵辦中,不排除向上擴大了解詐騙集團整個「養套殺」的手法與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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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國道逆向飆19公里 送辦

本報綜合報導 四十三歲沈姓男子五日騎機車闖國道三號南向高原交流道路段,逆向行駛十九公里,警方全線封閉、兩度攔截才成功將他攔停,後續將開罰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調查,沈男於上午六時許騎機車由國三南向七時二公里高原交流道路段駛入,一路逆向往北,過程中任意變換車道;警方先於南向五十五公里處鶯歌系統路段,實施車道管制全線封閉,但沈男無視警方指揮。 警方表示,第二次在南向五十三公里處,以全線封閉攔停沈男成功,過程無人傷亡。沈男被攔停後不發一語,後續將調查是否誤闖、還是刻意。 警方表示,本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將依規定製單舉發;並依涉嫌公共危險罪,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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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槍擊案藏匿人犯 王文宗求繳錢換免關 遭駁回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因資助「八八槍擊案」藏匿大陸的槍手,被判刑六個月確定。檢察官不准讓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並認為如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王不服,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聲明異議被駁回,接著向台南高分院提抗告仍被駁回確定,王必須入監服行。 二0二二年十一月間發生台南八八槍擊案,「紅龜」洪政軍教唆槍手孔祥志犯案後,二人逃往大陸。王文宗資助洪、孔兩人在大陸藏匿,事後,王被依藏匿人犯判罪。二0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通知王文宗到案執行,告知不得易科罰金;檢方又於三月廿七日發函要求王於四月十一日到案入監執行。王針對檢察官不給自己易科罰金,先後提出聲明異議及抗告。 台南高分院認為,王文宗雖主張其入監服刑,家中頓失經濟支柱,嚴重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及鄉里清寒民眾,惟刑法有關得易科罰金內容,已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規定。檢察官經綜合評價、衡酌後,認有不宜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而不准其易刑處分的執行命令,屬檢察官裁量權合法行使範圍,且查無違法等裁量瑕疵情事,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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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父母立遺囑太偏 兄妹官司跟著來

南區王先生問:朋友林先生辦完父親喪事,發現父親生前的千萬存款,被陪伴同住多年的錢姓婦人全領走,子女要如何透過法律向錢女索討回來。另外,不動產的部分林父立遺囑,祖厝房地全給一個兒子,都沒分給二個女兒,父親往生後二個女兒也未辦拋棄,造成繼承糾紛,去調解委員會也談不攏,請問法律上該如何處理? 答:來文所提這二個遺產糾紛致鬧上法庭案,在民間很常見。第一個問題,林先生父親生前的千萬存款,被錢姓婦人領走一事,是子女處理後事才發現,子女若有證據可證明林父生前並未同意錢女拿他的存摺與印章去郵局領錢,則錢女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竊盜的刑事官司。另外林家子女也得透過民事官司主張錢女無法律上的原因得到林父存款,屬「不當得利」,並藉由打「請求損害賠償」官司來討回這筆遺產。民事官司沒有檢察官協助,得自己寫狀紙出庭,建議委請有經驗的律師來陪伴處理。 至於錢女的部分,民事官司她必須舉證林父的這些存款,確實是生前贈與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領取,若無法提出證據資料,這些錢可能會被認定為林父遺產,屬於林家三個孩子得繼承的財產。而刑事官司部分,若證據可證明林父生前有同意錢女拿存摺與印章去領錢,她就不會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檢察官可能也會對錢女做出不起訴處分。 第二個問題是,林父生前立遺囑把不動產全給兒子,已剝奪另二名女兒法律上的「特留分」。所謂特留分,是指林父的遺產,至少得留給女兒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遺產,這也是法律給女兒的基本保障;若林父遺囑剝奪女兒的特留分,女兒得在知悉兩年內或發生後十年內,提起訴訟主張比照繼承權被侵害,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二個女兒自可在法庭上向兒子索討她們應繼承的部分。另討回「特留分」的官司,一般得依遺囑執行後(存款分配好或房地產過戶完成)才算是已侵犯特留分,也才能進一步打這場官司。   (作者∕羅瑞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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