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虐童教練棄保出境 發布通緝

本報綜合報導 新竹縣竹北市兩名葉姓健身教練照顧幼童涉不當對待遭起訴,其中一人以三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卻未請假缺席未到庭,經查已出境,沒收保證金並發布通緝。 新竹地檢署指出,兩名葉姓教練去年八月受同事委託協助照顧兩名未滿六歲幼童,同年八至十月間假借管教,命令兩童罰站或要求以雙手撐地等,反覆虐待、折磨。施暴過程還拍攝傳送他人觀覽。 檢方將兩名葉姓教練依傷害、強制等罪嫌起訴,案件移請法院審理;新竹地院當時分別裁定各以一百萬與三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需定期向派出所報到。 新竹地院今年三月底時開準備程序庭,以三百萬元交保的葉姓教練卻無故未到,且也沒有請假,經查詢已出境。法官隨即命警方及境管單位執行拘提;拘提未獲後,已沒入三百萬元保證金並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這名葉姓教練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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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衝突釀1死 負責人境管

本報綜合報導 金門某KTV酒店日前發生酒客與店家衝突,其中梁姓酒客頭部受創,隔天宣告不治。金門地檢署十九日表示,KTV王姓負責人涉傷害致死等罪嫌,限制出海出境,檢察官將深入偵辦。 金門縣金湖鎮某KTV酒店,十六日晚間有三名酒客與店家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警方到場後請消防隊派救護車將受傷酒客送往金門醫院;其中,頭部受傷梁姓酒客因傷重,十七日凌晨由專機後送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當晚十時五分宣告不治。 金門地檢署十七日深夜將KTV王姓負責人拘提到案,經訊問後,認王姓負責人涉傷害致死等罪嫌,諭知五十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禁止與此案相關證人接觸,並每日至警察局報到。 金門地檢署案發後即請橋頭地檢署協助相驗被害人遺體,並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關懷被害人家屬,後續將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深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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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不當管教 補習班老師喊冤

本報綜合報導 花蓮縣一家補習班遭家長指控不當對待學生,對孩子體罰、言語辱罵、限制上廁所喝水等;教育處及社會處聯合啟動調查。業者十九日喊冤,否認指控,願配合調查。 這名家長指出,孩子反映因午睡沒躺好被老師踩腳或踩背,上課期間不能上廁所、不能喝水等,還曾看到有學生被罰站超過三十分鐘。孩子雖有接受早療課程,但沒有情緒問題,認為補習班行為已涉及體罰與心理虐待,已將相關情形通報縣府。 補習班業者指出,這名學生上課一年,常有老師反映他不受控制,會一直發出聲音,影響其他學生上課情緒。這些狀況都有跟家長討論過,對於指控會全力配合調查。 教育處指出,十七日會同社會處聯合稽查,針對機構環境設施、不當對待等項目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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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刪除植入他人電腦內惡意程式是犯罪行為

永康區王小姐問:如果有人在別人的電腦裡植入木馬等惡意程式,並在取得他人電腦內的檔案後,將木馬刪除,其刪除行為是否會成立犯罪? 答:依據提問內容,在他人電腦內植入惡意程式之人,除了因此取得他人電腦內檔案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外,針對其取得檔案後刪除惡意程式的行為,實務見解也認為會成立同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三號刑事判決理由中的論述,可說是代表性的見解,以下提供該判決的相關論述供參考:「刑法第三五九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以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要件。而本罪規範之目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只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故所稱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解釋上應非限於刪除他人電腦原本存在之電磁紀錄,倘若行為人以惡意程式植入第三人之電腦,該惡意程式即成為第三人(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行為人事後刪除該惡意程式,已足以損害該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亦符合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 根據以上見解,在他人電腦內植入的惡意程式,既已植入,即成為該他人的電磁紀錄,無故予以刪除,亦將損害他人電腦內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仍屬犯罪,以維護電磁紀錄作為電子化財產的應有秩序。(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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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專員稱女同事靠睡升官 被判拘役30日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服務站四十九歲李姓專員在辦公室向同僚稱「移民署派女同事要給他X」,還說「靠相X升官、她是自願的」等語,指摘女同事靠美色升官,挨告後還堅稱「我講的是事實」;法院依誹謗罪判他拘役三十日,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無罪,全案確定。 起訴書指出,李姓專員一一二年三月、五月,前後於服務站辦公室向同事說「移民署派女同事要給他X」、「你有聽過嗎?哈哈,靠相X升官的」、「部署被X,那個就是自願的」、「再怎樣都不能派部署讓人X」等不實言論。檢察官認為李員前後二次犯行,依二個公然侮辱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苗栗地院審理時,李坦承有講該言語,但辯稱法條應為誹謗,但他講的是事實,主張無罪。 苗院地院審酌,李員在辦公室內對女同事指名道姓,具體影射對方有因上屬要求,而自願和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是指摘女同事私德、貞操觀念不佳,足以貶損她名譽、人格與社會評價,況且也非攸關公眾利益。 苗栗地院認為,李員是成年人,從事公職,有一定智識經驗,卻仍出言攻訐女同事,主觀顯有誹謗意圖,另根據錄音可知,李當下向不相關的另名同事講,毫不避諱遮掩,一旁同事也勸誡說「這裡是辦公廳舍,外面還有洽公民眾」,更可見李友毀損女同事名譽散布於眾意圖。經變更起訴法條,依誹謗罪判李員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 另李口出「移民署派女同事要給他X」部分,檢方認定涉嫌公然侮辱,苗院比對前言後語,認定應是偶發非反覆、持續行為,該部分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李員意思為「女同事是可以被派出來跟他發生性行為的人」,顯是貶義女同事性自主的侮辱言語,且針對女性性別,故以予以羞辱。 台中高分院再次比對錄音,綜觀全情仍無從認定女同事的社會名譽、人格,有何因李員言詞造成貶損,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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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毒殺詐保 2任妻離奇死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驚傳連環殺人案!六十歲張姓男子涉嫌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趁陳姓妻子住院進行痔瘡手術時,暗中施打麻醉藥物致其死亡,企圖詐領保險金。檢警追查更發現,張男早在民國一0四年及一0五年間,疑似以相同手法害死前妻與幼子。新北檢經偵辦於日前偵結全案,將張男被依殺人、殺人未遂罪起訴。 這起駭人案件始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當時五十七歲陳女因痔瘡手術住院休養,卻突發癲癇昏迷,經搶救二十天後不治。法醫解剖發現,陳女膽汁中含有微量局部麻醉藥「待布卡因」,但醫院並未開立此藥,研判遭人為注射。檢警調閱監視器後,鎖定頻繁進出病房的張男涉重嫌。 警進一步調查發現,張男在與陳女交往半年內,密集投保兩筆百萬元保險,並在婚後十一天立即將自己列為受益人。更驚人的是,檢警還發現張男過去兩段親密關係也以類似模式終結:民國一0四年,前妻車禍早產後「病逝」,張男獲賠十五萬元保險金;隔年幼子因「支氣管炎」猝逝,他又成功請領理賠。 刑事局偵二大隊長期監控發現,張男於民國一一三年底竟再度對大陸籍女友下手,所幸被害人機警未食用可疑食物。警方在其內湖住處搜出兩支手機作為證物,雖張男矢口否認犯行,但檢方根據醫療紀錄、保險資料及監視畫面等事證,認定其涉嫌重大。 據保險業者透露,張男在陳女案中因理賠爭議多次糾纏,異常執著態度引起懷疑。法醫研究所報告指出,待布卡因若誤用可能引發心律不整,與陳女死因吻合。全案曝光的關鍵在於醫院通報異常死亡案例,才讓這起橫跨十年的疑似連環毒殺案浮出水面。 目前法院已裁定張男續押,檢方將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刑事局呼籲民眾若發現親友近期有不明原因昏迷就醫,且伴隨異常投保情形,應主動通報警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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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殺害馬籍女大生 嫌死刑撤銷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於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返回宿舍途中,在台南歸仁區台鐵沙崙支線便道遭男子梁育誌以麻繩勒頸性侵後殺害,遺體被棄置高雄阿蓮山區。案經一審至更一審三度判死,但最高法院十八日認定更一審未詳查「犯意轉變」及量刑理由不完備,第二度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此案為憲法法庭去年宣告死刑合憲後,首例更審維持死刑卻遭撤銷的案件。 檢警調查,梁育誌於案發前多次勘查長榮大學周邊,鎖定燈光昏暗路段埋伏。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十日,他先嘗試性侵鍾女未遂,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再度行凶,以粗糙麻繩勒斃被害人,法醫鑑定顯示鍾女頸部動脈、氣管均遭壓碎,死狀極慘。橋頭地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均依《強制性交殺人罪》等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首次發回時,要求釐清「性侵後殺人」或「預謀性侵殺人」的犯意差異。 更一審一一四年一月仍判梁死刑,合議庭援引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見解,認定梁男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最高法院指出,梁男可能原計畫性侵後才升高為殺人,此犯意轉變影響量刑;此外,教誨師評估梁男「有矯正可能」,更一審卻未說明不採信理由,屬理由不備。另法律實務見解認為,強盜、性侵、殺人應「數罪併罰」,更一審卻論為「想像競合」一罪,也有違誤。 被害人家屬跨海委任律師,多次呼籲司法速審速結。而梁男另涉性侵未遂與遺棄屍體罪已定讞,合併執行四年四月徒刑。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則強調,死刑判決應嚴守證據與程序正義。全案重返高雄高分院後,預計將針對犯意、量刑補強調查,梁育誌暫逃死囚命運。 此案為憲法法庭限縮死刑條件後,地院至更一審均判死的指標案件。最高法院二度發回,凸顯「最嚴重犯罪」的證據門檻與量刑說理須更嚴謹。法界人士分析,未來更二審須具體回應犯意與矯正可能性等爭點,才能符合憲法判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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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刀挾持女友 警開2槍擊斃

記者謝國金∕苗栗報導 四十九歲蔡姓男子十八日凌晨疑因感情糾紛,持二把菜刀挾持女友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喝令對方放下刀械,蔡男非但不予理會,甚至逼近警方,現場員警先後開了二槍,蔡嫌受傷倒地後送醫不治,警方已成立專案小組調查釐清中。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表示,十八日凌晨接獲民眾報案稱信義路一處民宅有家庭暴力案件,立即通報線上警網前往查處。員警到場了解雙方為情侶關係,蔡男與被害人陳姓女友因感情糾紛,雙方從住處一路爭吵至社區住宅一樓。 員警到場發現蔡男手持雙刀挾持陳女,警方喝令蔡男放下刀械,蔡男不予理會,蔡男並朝警方逼近,警方先後開了二槍,蔡嫌受傷倒地後,警方即刻通知救護車到場施救。 頭份消防分隊救護人車抵達時,蔡姓男子左胸遭到槍擊且已呈OHCA,救護人員以徒手按壓CPR急救並送往為恭醫院,蔡男經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 據了解,雙方的感情糾紛主要是懷疑對方另有新歡,被害人陳女頭、臉、身上多處擦挫傷,脖子輕微割傷,但無生命危險。 頭份分局表示,已成立專案小組報請苗栗地檢署指揮偵辦和相驗,並釐清警員開槍時機是否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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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N號房 主嫌稱社死求交保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五歲潘姓男子及自稱「台蘿教主」的三十七歲陳姓共犯等六人,涉嫌威逼利誘全台八十六名少女自拍性影像,還以裸照威脅吃穢物、異物插下體,持不雅片販賣賺得八百多萬元;潘一審被判六年,上訴後他主張已「社會性死亡」請求交保被二審駁回,可抗告。 潘男主張,他一審就全坦承、配合偵辦,案發前他擔任遊戲公司負責人,當天在工作室被逮捕沒有反抗,自己無任何資源、管道可逃亡;潘說,他的名字、公司及住居所都被公開在網路上,可以說是「社會性死亡」,認識他的同事、朋友及家人都知他被羈押至今,顯無逃亡之虞,請求交保。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潘男一審被依組織、兒少性剝削等三十二罪判刑六年,二審準備程序時他坦承不諱,且他犯三十二罪,犯罪情狀不輕,一審判處刑期非短,依一般人合理判斷應認他有逃亡之虞,潘男犯行戕害少年身心發展甚巨,考量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仍認有羈押必要,認為潘男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台中地檢還查出,潘男在Telegram創「SCP」社群,以販賣、交換少女性影像,經營牛肉麵店的陳姓男子加入後對外自稱學韓國「N號房」 事件並再吸收四名男子。其中陳男更自封「台蘿教主」在網路騙少女高薪招募模特兒、送iPhone等,誘拐到聊天室要她們自拍性感照、裸照,再持裸照威逼少女自拍異物插入下體、吃穢物、拿美工刀在胸口刻字、以尖銳物刺穿胸部下體及自慰等影像。 檢方發現,陳製作「威脅大禮包」恐嚇少女繼續拍否則就散布,清查全台至少八十六名少女遇害,自稱台蘿教主的陳男犯七十一罪判十二年,其餘四名共犯判一年五月至十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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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記帳士成立人頭戶 撈1.5億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莫姓女記帳士涉嫌虛設三十二家工程公司,並申請二十一個帳戶供詐團使用,檢警去年七月收網後,帶回莫女等十二人,清查被害人有十人,被騙金額達一億五千萬元,多為退休族,其中一人被騙三千多萬元最高,莫女因否認涉案,檢方聲押獲准,全案近日依詐欺等罪嫌起訴十人。 警方追查發現,四十四歲陳姓男子夥同一名職業記帳士,利用職務之便虛設三十二間公司行號,並以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辦二十一個人頭帳戶,供陳男等詐團使用,一旦有被害人匯款到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即假藉人頭行號要交付工程款或貨款為由,讓銀行行員不疑有他,藉以提領大筆現金,經追查共有十名被害人,多為退休族,被騙走一億五千萬元,其中一名被騙三千萬元最高。 檢警調查發現,被害人匯款的公司帳戶,是由五十六歲莫姓女記帳士所申設,假借公司行號匯款的名義,躲避銀行與警方的查緝,延緩遭查獲時間,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檢警在去年七月間出動特警攻堅收網,陳男等部分機房成員,仍在睡夢中即被警方荷槍實彈查獲,全案帶回涉案莫女等十二人,查扣手機、公司大小章等證物,警詢後依詐欺、洗錢、組織等罪移送。 檢方訊問時,莫女矢口否認涉案,被檢方認定涉嫌洗錢等罪,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全案近日偵結,依法起訴涉案莫女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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