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農民遭詐騙!主嫌逃亡近七年落網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十四日表示,去年四月接獲民眾報案,聲稱被一名陳姓男子誆騙投資「秧苗場」,宣稱每月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被害民眾遭詐騙金額高達一千九百多萬元。此外,該男子及其同夥以「勞務換錢」和「助農民轉賣農作物」為誘餌,誆騙農民參加虛假農務,並承諾能以更高的價格販售農產品,導致農民辛苦採收的作物被詐騙集團轉手換錢,造成嚴重損失。 花蓮縣警局表示,縣警局接獲報案後,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對案件相關情況進行分析。經過周密的情報蒐集,鎖定嫌犯身分及藏匿地點,並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今年三月持拘票,成功逮捕陳姓嫌犯及其同夥,查扣現金六千五百元、支票一批、金融存簿、金融卡一批、平板電腦一台及手機三支等證物。全案以違反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陳嫌二人解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訊後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押獲准。 花蓮縣警察局長陳百祿表示,詐欺犯罪氾濫,深受國人厭惡,行政院推動的「打詐新四法」及立法院於一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旨在完善打詐防護網,使打詐工作更具成效,並表示警方將持續貫徹「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二點零版」,展現政府打擊詐騙的決心,全力守護人民財產,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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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偵辦斗六點鑫廠工安意外 張姓工務課長30萬元交保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針對斗六市點鑫股份有限公司十三日下午,發生工安意外致黃姓兄弟罹難案,十四日下午率同法醫師完成相驗,經檢察官偵訊相關人員後,初步認定該食品公司張姓工務課長(男,四十九歲)涉嫌過失致死罪,但無羈押之必要,諭知新臺幣三十萬元交保,至於有無其他人等涉及刑事責任,地檢署後續將指揮警方、鑑識小組積極查證,並參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勞動檢查報告。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黃智勇於案發後,已商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啟動關懷機制,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必要之身心關懷及經濟援助,後續刑事訴追及民事賠償部分,若有必要,亦會提供相關法律協助,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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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火燒厝 屋主獲救9貓死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仁德區三甲八街一棟透天厝十三日下午突然竄出火舌及濃煙,消防人員據報有人受困,迅速趕抵現場滅火,並救出被火勢困在二樓陽台廖姓屋主,惟來不及救出屋內養的九隻貓,無一倖免。初步懷疑是電線走火,詳細起火原因,有待調查釐清。 消防員趕到場時,發現起火的是一棟三樓加蓋透天厝,火舌黑煙竄出一度向兩側延燒,火勢猛烈,趕緊出水灌救。據了解,屋主煮飯時突然聽到「碰」一聲就看到濃煙竄天,趕緊衝出屋外,屋主也稱,當時一聞到濃煙味道就趕快跑出來,但整個屋子都是煙已經沒辦法跑,只好跑到陽台,被消防員救下來無大礙。大火從一樓起火燃燒,燒掉部分住家物品,並延燒至二樓及三樓,燃燒面積共約六十平方公尺。火勢於下午一時五十三分撲滅,隨後進行殘火處理,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屋主養了九隻貓全部罹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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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餅廠惡火 工人急搬瓦斯1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西屯區永安二巷一間潤餅工廠十三日凌晨發生火警,火舌不斷從一樓鐵皮建物竄出,濃煙密布,當時兩名工人正在廠內炸蛋酥,趕緊將廠內十八桶瓦斯搬離,不過一名工人仍遭火勢灼傷臉部,火勢在凌晨二時許撲滅,起火原因待查。 台中市消防局在昨日凌晨一時二十七分獲報,西屯區永安二巷一間潤餅工廠發生火警,第六救災救護大隊等六個單位、十三輛消防車、一輛救護車、三十一名消防隊員到場,由組長吳泰元擔任指揮官。 經消防人員奮力灌救,在凌晨一時四十八分控制火勢,並於二時二分完全撲滅,現場燃燒廠內潤餅作業機器、油鍋及瓦斯桶等物品,燃燒面積約八十平方公尺。 經查,當時有兩名工人在廠內炸蛋酥,發現起火後,趕緊將廠內的十八桶瓦斯搬出,過程中一名工人臉部遭火勢輕微灼傷,經消防隊檢傷後,預防性將工人送往台中榮總醫院治療,至於確切起火原因由火調人員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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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防官離職前控訴婦幼隊長霸凌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永康警分局翁姓家防官近日離職後,撰寫「千字文」傳至家防官LINE群組,指控遭到婦幼警察隊隊長陳佩鈴職場霸凌;陳佩鈴回應稱,從未與翁接觸、交談,何來霸凌之說。全案由市警局督察室調查中。 「因為陳隊長的霸凌,小弟決定要離職了,一些牢騷話說完就退群了…」,卅九歲的翁姓家防官從警十八年,從警員、偵查佐到考上巡官後在永康分局擔任家防官,今年四月八日他突然離職,離職前撰寫長達七千字長文,指控婦幼隊長陳佩鈴長期找他麻煩,若找不到案件上缺失,就在請假時刁難;陳還造謠永康分局業務分工不均,翁把工作丟給同事做;遲送證物盒就被「大動干戈」處分。 翁指出,家防官盡心盡力,為了生活、家人圖個溫飽,如今求去,是因為遭到陳隊長霸凌…;翁將文章丟到家防官群組後隨即退群,目前出國休息。 翁還稱,控訴的事件、資料都有整理,如果還有疑義,認為所陳訴的與事實不符,可告他妨害名譽。 陳佩鈴回應說,對翁姓巡官幾乎沒有任何印象,也未接觸、交談,連其資歷都不清楚,何來造謠之說;家防官雖是業務承辦人,但與她沒有直屬關係,即使要討論婦幼業務,她最多只會跟分局的防治組長討論,不會直接聯繫承辦人。 陳佩鈴說,至於婦幼案件證物盒,一向是由婦幼隊統一送交刑事局鑑識,翁文內所指案件,是南檢檢察官發現未收到婦幼案件的證物盒鑑識報告,主動發文詢問,才發現有證物盒漏送缺失;婦幼隊才請永康分局了解,確認是前後任偵查佐交接上的疏失,分局調查處分兩名偵查佐,但並未懲處家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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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媽回鑾 接轎團體酒後爆衝突 警即時制止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大甲媽遶境回鑾十二日晚在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上,接轎團體因其中一名成員酒醉欲爭相扶持娘傘而爆發肢體衝突;在場員警見狀立即制止,將雙方當事人隔離,警方已掌握二名涉案男子身分,將依法偵辦。 根據民眾在網路PO出影片表示,大甲媽祖鑾轎前晚在台中市沙鹿區遇接駕團體,多明男子不知原因爆發拉扯推擠衝突,一旁護轎員警立即上前制止。 針對大甲媽回鑾又發生打架事件,清水警分局表示,經調查,該案發生於十二日晚上九時五十分左右,在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上,有接轎團體因其中一名成員酒醉欲爭相扶持娘傘,而與同團體成員發生推擠進而爆發肢體衝突。 肢體衝突發生當下,在場員警見狀立即上前制止,將雙方當事人隔離,目前已掌握二名涉案人身分,將通知到案說明,協助釐清其他涉案對象,後續將依違反刑法妨害秩序罪移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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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一句話害上法院?侮辱公務員罪變化報你知

桃園市觀音區林先生問:我前陣子在社群媒體上發文,批評某地方政府的公務員辦事效率差,還說他們是「吃白飯的」、「只會擺爛」。結果居然收到通知,有人去告我妨害名譽,還提到我可能觸犯侮辱公務員罪。請問,我只是發表意見,也會被關嗎? 答:林先生提到的情況,其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一四0條的規定,也就是俗稱的「侮辱公務員罪」。該條文原本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在警察或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出言侮辱,即有可能觸犯此條,成為刑事犯罪。 憲法法庭於民國一一三年間作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認為此條文就當場侮辱公務員的部分應加以限縮,而侮辱職務的部分因違反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宣告其違憲並失效。憲法法庭在判決中亦明確指出,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若人民的言論已非單純表達不滿,而是在執法現場造成實質妨礙,仍有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及其他刑事責任,例如妨害公務罪或強制罪等。舉例來說,若民眾在警察開單時不僅出言辱罵,還以激烈言語阻撓對方完成職務,或鼓動他人一同反抗執法,這些行為也可能符合刑法第一三五條妨害公務罪或第三0四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此外,若以具體威脅內容影響執法人員判斷,也可能構成恐嚇公務員的行為。 換句話說,侮辱公務員罪本身雖由憲法法庭認定「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該當犯罪,但並不表示可以對執法人員無限制地謾罵或挑釁。法律仍保護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基本秩序與安全,也要求人民以正當、理性的方式表達不滿,若對執法過程有疑慮,可以事後透過行政申訴或提起訴願等管道主張權利,亦可保留影像證據以備調查。選擇理性行動不僅保護自己,也有助於建構更成熟的法治社會。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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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即時通上路4.5年 車主少吞罰單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市警局交通大隊常發現,有部分機車騎士行經不同路口,期間多次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而遭人多次檢舉,一次收到多達五、六張罰單,氣得跳腳。交大建議可申請「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一旦申請成功,只要在台南市遭民眾檢舉就會收到警方簡訊提醒,防止再犯,避免荷包縮水。 交大說,去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達五十二萬二千多件,相較前年六十二萬八千多件,減少十萬五千多件。經分析,自二0二0年十月起,交大推出交通違規簡訊服務,迄今已有二萬六千多輛車成功註冊;一旦車主遭跟監式檢舉,就會即時收到簡訊警告,避免再犯。而該項服務推出至今達四年半,有效提醒遵守交通規則,降低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數量。 申請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流程如下: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交通違規簡訊服務網頁申請,輸入申請者姓名,透過手機號碼驗證後進入申辦頁面,逐欄填寫車號、車種、車主名稱、證號及身分,即可針對名下擁有車輛做多筆一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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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林岱樺涉貪 又2收押3交保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涉詐助理費案,涉案的通法寺住持釋煌智、林岱樺胞弟等人已遭押。林岱樺九日被傳喚後,檢調十一日再度搜索林園、大寮服務處,五名人員被依貪汙罪且有串滅證之虞,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雄院晚間裁定周姓服務處主任、連姓工作人員羈押,其餘三人五萬至十萬元交保。 有意投入下屆高雄市長選舉的林岱樺,因涉詐領助理費案遭搜索約談;二月二十一日經檢方複訊,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諭令一百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林岱樺九日上午持傳票前往高雄地檢署應訊說明,偵查庭耗時約一小時,林岱樺步出偵查庭時表情凝重,檢方未再進行強制處分。 另外,林岱樺胞弟與王姓弟媳、黃姓會計等三人遭雄院裁定羈押。通法寺住持釋煌智原諭令一百萬元交保,檢調二月二十六日搜索通法寺等處並將釋煌智帶回偵訊,隔天訊後遭聲押禁見獲准;事後不服裁定委託律師提出抗告,三月七日經高雄高分院依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目前仍在羈押的四人,因羈押期將屆滿,將由承辦檢察官研議是否提出延押。 檢調十一日再度前往林岱樺林園、大寮服務處辦公室,及服務處人員住處搜索,並帶回林園服務處周姓、大寮服務處林姓主任,陳姓、孟姓、連姓工作人員等五人,檢方訊後認五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向雄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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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舍命案 王薀聲請撤押遭駁回

本報綜合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北市精舍命案,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作家王薀等人,移審台北地院後,裁定繼續羈押禁見三個月,王蘊聲請撤銷原處分。北院裁定駁回,本件不得抗告。 王薀疑不滿蔡姓女信徒,去年糾集藝人李威夫婦等信徒舉行宗教儀式,傷害蔡女致死。檢察官依傷害致死罪起訴王薀等十三名被告,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李威於偵查期間轉為汙點證人,檢察官建請法院減刑或免刑。 全案起訴後移由北院審理,其中王薀與三名女信徒在押。北院召開羈押庭後,裁定王薀等四人繼續羈押禁見三個月。王蘊不服,聲請撤銷原處分。 北院裁定指出,王薀於犯後曾指示涉案信徒電詢約二百至三百名律師,詢問本案相關問題以利後續因應檢警調查;也曾於案發後為誤導檢警偵辦,營造蔡女身體狀況不佳而死亡的假象,足見王薀有勾串及滅證的行為。另外,王薀至今仍否認犯行,有規避審判的高度可能,有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北院審酌王薀犯罪情節及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認定原裁定無違法不當之處,日前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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